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之一)

导读:
涉及法律法规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为倡导移风易俗的社会新风尚进一步规范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统一全市法院裁判标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公正审理此类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裁判指引。
第一条彩礼的性质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
第二条彩礼的范围
彩礼包括但不限于见面礼、聘礼、上车礼、下车礼、改口费及价值3000元以上的首饰、电器、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贵重财物。
第三条特殊情形
(一)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表达感情、出于自愿所给付的易损耗的日常用品赠送的价值较小的物品请客花费、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给付人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
(二)男女双方在交往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转账或以现金方式给付的有特殊意义数额的金钱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给付人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给付金钱单次超过3000元或累计超过30000元的给付人要求返还的应予支持。
(三)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另一方支付的购房款、购车款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一方要求返还的应予支持。
第四条诉讼主体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订立婚约的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婚约当事人与其监护人作为共同诉讼主体,
(二)给付彩礼一方的婚约当事人虽已成年但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并用家庭财产给付彩礼的婚约当事人与其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
(三)接受彩礼一方的婚约当事人虽已成年但与其父母共同生活或将所接受的彩礼交付给父母或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可根据原告的选择将婚约当事人和其父母作为共同被告。
婚约当事人的父母不得单独作为诉讼主体。
涉及法律法规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