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引纠纷要房产幺女告老父
导读:
30岁的女儿程某红为了得到父母亲赠与自己财产,把66岁的老父亲告上法庭。近日,四川省崇州市法院对这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庭审中,被告辩称二原告未按协议全面履行赡养义务,其原配妻子去世后,便遭受小女夫妇的虐待,现要求撤销赠与协议,不再继续执行。法庭审理认为,原、被告订立的赠与房产、赡养父母协议,其中约定的生效条件为:双方签字按手印并经公证。虽然原告已实际掌管住房,但该房产权仍属被告所有。在共同生活中,原告对被告及生母履行了一定的赡养义务,依法享有要求被告转移房产所有权的权利,被告亦享有要求原告按约定履行赡养的义务。那么赠与合同引纠纷要房产幺女告老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30岁的女儿程某红为了得到父母亲赠与自己财产,把66岁的老父亲告上法庭。近日,四川省崇州市法院对这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庭审中,被告辩称二原告未按协议全面履行赡养义务,其原配妻子去世后,便遭受小女夫妇的虐待,现要求撤销赠与协议,不再继续执行。法庭审理认为,原、被告订立的赠与房产、赡养父母协议,其中约定的生效条件为:双方签字按手印并经公证。虽然原告已实际掌管住房,但该房产权仍属被告所有。在共同生活中,原告对被告及生母履行了一定的赡养义务,依法享有要求被告转移房产所有权的权利,被告亦享有要求原告按约定履行赡养的义务。关于赠与合同引纠纷要房产幺女告老父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30岁的女儿程某红为了得到父母亲赠与自己财产,把66岁的老父亲告上法庭。为当初签订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父女俩及双方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唇枪舌战、针锋相对。近日,四川省崇州市法院对这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
家住崇州市农村的程某其夫妇共生育4个女儿,1999年11月,60多岁的程某其夫妇为解决自己的后顾之忧,与招婿上门的小女程某红夫妇签订了一份《赠与房产、赡养父母协议》,协议书上约定:父母将近三百平方米的房产及一切家庭财产,还有三百多平方米的土地赠与小女儿夫妇;程某红夫妇则承担父母生养、死葬的全部责任。协议生效后,双方不得反悔。协议签订后,并经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此后,程某其夫妇即将房屋和产权证交付给小女夫妇管理居住,与他们共同生活,因是一家人,女儿拿到房产手续后,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一家人也处得相安无事。
2001年程某其老伴去世后,程某其与小女夫妇共同办理了丧事。去年底,程某其因再婚与女儿产生隔阂。父亲与继母举行婚礼的当天,小女儿跑去撕掉了婚礼仪式上大红的喜字,父亲便当众声称小女儿夫妇不按协议履行赡养义务,并虐待他,父女俩因此矛盾加剧。
去年底,因公路建设规划,程家部份房屋被拆迁,程某其因系房主,领到部份房屋补偿费,程某红夫妇得知后,认为按照当初与父母签订的赠与房产协议,房产己属他们所有,拆迁补偿费理应归他们领取。程某红夫妇遂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
庭审中,被告辩称二原告未按协议全面履行赡养义务,其原配妻子去世后,便遭受小女夫妇的虐待,现要求撤销赠与协议,不再继续执行。
法庭审理认为,原、被告订立的赠与房产、赡养父母协议,其中约定的生效条件为:双方签字按手印并经公证。因该协议己经过双方签字按印和公证处公证,约定的生效条件已经成就,故该协议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虽然原告已实际掌管住房,但该房产权仍属被告所有。在共同生活中,原告对被告及生母履行了一定的赡养义务,依法享有要求被告转移房产所有权的权利,被告亦享有要求原告按约定履行赡养的义务。原、被告在庭审中均认可终止履行该协议,故终止履行该协议后,被告应将协议约定的部份财产权利转移给原告。据此,作出判决:原、被告订立的《赠与房产、赡养父母协议》合法有效;以被告名义登记的十六间房屋,由原、被告各分得八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