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起诉书范文是怎么样的?
导读:
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205042.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朱某系本案受害人薛某某之夫,原告朱某某、系受害人薛某某之子,属于受害人薛某某的近亲属。死者薛某某生于19**年9月23日,于20**年9月5日死亡时已满67周岁(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那么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起诉书范文是怎么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原告:朱某,男,1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朱某某,女,1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站;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潘**系电第三百八十三条 危险物品的储存话:********。
被告:**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第二百九十四条 持有效客票乘运义务:曾*;联系电话:********。
被告:**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陆*陆**系电话:********。
被告:**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杨**;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205042.5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朱某系本案受害人薛某某之夫,原告朱某某、系受害人薛某某之子,属于受害人薛某某的近亲属。
20**年9月5日8时,贺某驾驶被告**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号大型普通客车运载乘客至**区*运集团**总站,该车乘客薛某某下车后从车辆行李箱取出行李时,被甘某某驾驶的被告**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站(第三百九十八条 委托费用以下简称"*运集团**总站")***力帆客车碾压,薛某某当场死亡。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区支队公交(20**)第**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车辆行驶证登记车主"*运集团**总站",其驾驶员甘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车辆行驶证登记车主"**分公司",其驾驶员贺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死者薛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死者薛某某生于19**年9月23日,于20**年9月5日死亡时已满67周岁(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未满68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周岁),户籍所在地**,自20**年起至死亡前止,一直居住在**,并在**主城集贸市场务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解释》相关规定,被告对本案死者应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死亡赔偿金,根据死者自20**年起一直居在城市和并在城市务工的事实,死者应享受城市居民待遇。死亡赔偿金:150410元。计算方法: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暂按20**年第二百一十三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11570元×[20-(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67-60)];
丧葬费:9607.5元。计算方法: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19215元÷12月×6月;
被扶养人生活费:11025元。计算方法:上一年度(暂按2006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2205×5。死者的丈夫朱*在薛某某死亡时已届满75岁,此前依靠死者薛某某扶养,居住生活在农村。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死者因交通事故死亡,给各位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和打击。只因目前中国国情和相关规定,所以仅酌情提出这一赔偿数额。
原告等处理受害人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2000元。此费用系原告合理支出,请合议庭酌定。
以上各项合计223042.5元。扣除被告"*运集团**总站"已支付的费用18000元,尚应支付205042.5元。
被告"**分公司"是被告**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被告&第三百九十六条 定义quot;*运集团**总站"是被告**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
《公司法》规定第14条规定第一百八十九条 赠与人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承担。根据相关规定,分公司(分支机构)和其公司均为应作为被告。
各被告应根据法律规定和责任认定,承担其过错民事责任。
特依照法律规定提出诉讼,盼依法判决满足诉讼请求。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