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救济基金怎么申请?

导读:
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那么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救济基金怎么申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救济基金怎么申请?
1、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救济基金可以通过交警,让事故基金垫付。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2、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第六十八条 不安抗辩权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1)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二、道路交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程序是什么
(一)垫付抢救费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用的程序: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包括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2、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核:收到材料后的5个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工作日内,按照法律规定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第三百九十六条 定义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
①借款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上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情形;
②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
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结论: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二)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的基本义务担负丧葬费用的基本程序:
1、受害人亲属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提交:
①处第三百七十七条 保管物的返还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
②本人身份证明。
2、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结论:符合垫付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