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的规定是什么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第四十三条 保密义务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的规定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的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第三百六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买卖合同纠纷应予支持。
二、工伤和交通事故竞合怎么赔偿?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第四十三条 保密义务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三)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本条(一)、(二)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五)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工向肇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者索赔,获得赔偿前可垫付有关医疗、津贴等费用。
三、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哪些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第三百一十八条 多式联运的责任制度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合同解除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