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对鉴定结果不服怎么办
导读:
当事人认为检验、鉴定结果有问题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重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新第五条 公平原则检验、鉴定。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对鉴定结果不服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当事人认为检验、鉴定结果有问题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重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新第五条 公平原则检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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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要就交通事故的具体责任划分进行举证推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效力。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可以收集及时保留的相关证据比如对事故现场拍的照片若是事故现场附近有摄像探头那么便可以在诉讼中提供证据或申请法院调取录像必要时也可以申请对事故发生原因和痕迹进行鉴定。那么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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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由检验、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那么广州交通事故中对检验鉴定的结果不服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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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生交通事故后单方申请伤残鉴定有效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条的规定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如果被告未提出证据反驳鉴定结论以证明该鉴定结论存在不可采信的情形对其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可不予准许。因此单方申请伤残鉴定是否有效以证据为前提标准。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单方申请伤残鉴定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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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交通事故车辆损失鉴定发生后的车辆损失鉴定应该按照下面步骤办理(一)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二)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三)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四)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那么交通事故车辆损失鉴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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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对伤残评定的时间往往把握不准,导致一些伤残鉴定结论在诉讼中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残疾赔偿金是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经现有医疗手段和医疗水平治疗后仍留下的伤情影响工作和生活进行赔偿的一个法定赔偿项目。交通事故致残的,应在治疗终结后,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一般应在治疗终结,出院后进行鉴定,如有内固定的,必须待内固定取出恢复后才能做伤残鉴定。那么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什么时候做伤残鉴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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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由哪方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9条的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民事诉讼法第76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般由伤者先自行鉴定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自行鉴定的结果不服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申请重新鉴定此时由人民法院开具鉴定委托书。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那么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由哪方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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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3、不服鉴定结果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也可以起诉到法院,不提供自己已经申请伤残评定的评定内容,要求法院委托专业伤残评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通过上述手段对鉴定结论进行充分质证。那么什么是交通事故评残,不服鉴定结果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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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由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超额部门,再由对方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赔偿。保险公司及对方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造成伤残的经伤残鉴定后根据残级确定赔偿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交通事故伤害者可以要求肇事者赔偿,有保险,找保险赔偿。交通事故伤残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交通事故伤残做伤残鉴定一般要治疗终结或出院后半年,否则鉴定机构不给做。那么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残,伤残鉴定费由谁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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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处理办法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证据规定的“鉴定结论”一般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科学性和严肃性。如果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不服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司法实践中法院无权变更或者撤销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本身并不主动承担重新认定而是由上级机关责令重新认定后予以救济。那么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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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不服可以申诉吗一、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的,对伤残评定结论不服分为以下两种情形1.申请伤残评定的受害人自己不认可伤残评定结果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那么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不服可以申诉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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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司法鉴定机构的确定在2005年10月1日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主要由交通大队委托公安机关的法医中心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当事人据此进行调解或提起诉讼。限制侦查机关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等鉴定的范围,即仅限于侦查工作需要,不得对外开展鉴定活动;不允许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设立鉴定机构,以体现司法公正和行政公正。如果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伤残鉴定则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指定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鉴定。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做伤残鉴定的最佳时间,需要什么注意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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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而高速公路是不能停车的所以发生事故后一般由停车一方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不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结论的3日内申请重新鉴定由公安机关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当事人还不服则3日内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要么维持原决定要么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由原办案单位在10日内出具新认定书。那么高速上停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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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交通事故后不服伤残鉴定结果怎么办一、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的,对伤残评定结论不服分为以下两种情形1.申请伤残评定的受害人自己不认可伤残评定结果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那么交通事故后不服伤残鉴定结果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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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要就交通事故的具体责任划分进行举证推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效力。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可以收集及时保留的相关证据比如对事故现场拍的照片若是事故现场附近有摄像探头那么便可以在诉讼中提供证据或申请法院调取录像必要时也可以申请对事故发生原因和痕迹进行鉴定。那么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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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交通事故车上人员受伤的赔偿责任: 1、车辆驾驶员责任:如果交通事故是由车辆驾驶员的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驾驶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车辆所有人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车辆所有人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被盗、被抢、被骗等情况下。 3、第三者责任:如果交通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第三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方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1、交通事故三方同等责任。三方交通事故两方同等责任一方次要责任,其中负同等责任一方死亡一人,其他两方交强险分别最高可以赔偿身故方11万的死亡赔偿限额。有产生医疗费用,还可以分别赔偿最高1万元的医疗费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在线咨询:小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对于小区内的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则上应当作为普通民事侵权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辖和职责范围。其损害赔偿事宜,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公安机关原则上也可以接受。为了方便事故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公安机关可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指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应当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交通事故等相关规定处理,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进行现场处理,搜集证据,进行相关鉴定;根据事故现场勘察、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受当事人的请求,对当事人之间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进行调解,赔偿标准参照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执行,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