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合同中的重大误解是什么

导读:
当事人针对同一物订立合同,但对合同标的物本质或者性质认识错误,可以构成重大误解。《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重大误解撤销的申请期限为三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合同是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之日起算。即但是人仍然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合同,但是法院不会判处该当事人胜诉。那么撤销合同中的重大误解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当事人针对同一物订立合同,但对合同标的物本质或者性质认识错误,可以构成重大误解。《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重大误解撤销的申请期限为三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合同是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之日起算。即但是人仍然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合同,但是法院不会判处该当事人胜诉。关于撤销合同中的重大误解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当事人针对同一物订立合同,但对合同标的物本质或者性质认识错误,可以构成重大误解。
2、对合同当事人身份的误解
在要求特定履约能力的合同中,对合同当事人身份的误解也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
3、对合同标的物的误解
在这里提到的合同标的物是指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名词,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合同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或者是对标的物的数量、包装、旅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会给无接着造成重大损失时,也可构成重大误解。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其效力处于可动摇的状态,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2、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应当是已成立的合同,或已成立并发生效力的合同。如果根本没有成立,当事人没有形成合意,则撤销或变更就成了无矢之的。
3、我国《合同法》,将合同的未成立、撤销、无效三者相区分,应将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与未成立的合同相区分。这种区分具有现实意义。合同未成立,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如要求赔偿信赖利益)适用普通诉讼时效(2年)的规定,而请求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则适用除斥期间(1年)未成立的合同,虽有缔约行为或合同形式,但当事人并没有达成合意。合同未成立的原因之一是由于当事人的误解。
重大误解撤销的申请期限为三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合同是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之日起算。要知道撤销权属于请求权,所以即使过了撤销该合同的申请时效,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仍然可以申请撤销原来的合同,这是当事人的一个权利,但是法院对其的胜诉权做出了保留。即但是人仍然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合同,但是法院不会判处该当事人胜诉。我国设置诉讼失效也是为了提供司法资源的效率,故利益受损的当事人如果发现被侵权请在法定的时效内主张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