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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押金的不同之处

周春花律师2022.01.01501人阅读
导读:

定金与押金的不同之处在于:1.性质不同。定金数额必须低于主债标的数额,且不得超过法定的比例。定金担保属权利转移型担保,定金交付后,其所有权归接受定金的一方所有。而押金担保属占有转移型担保,押金交付后,债权人负有妥善保管押金的义务,在主债未履行前,不得将押金据为己有或加以处分。定金担保为双方当事人的互为担保,通过其定金罚则来实现其对债的担保功能。而押金担保只是为主债权一方的债权提供担保,押金的效力只拘束交付押金的当事人一方,若接受押金的主债权人不履行主债时,不发生双倍返还押金的后果。那么定金和押金的不同之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定金与押金的不同之处在于:1.性质不同。定金数额必须低于主债标的数额,且不得超过法定的比例。定金担保属权利转移型担保,定金交付后,其所有权归接受定金的一方所有。而押金担保属占有转移型担保,押金交付后,债权人负有妥善保管押金的义务,在主债未履行前,不得将押金据为己有或加以处分。定金担保为双方当事人的互为担保,通过其定金罚则来实现其对债的担保功能。而押金担保只是为主债权一方的债权提供担保,押金的效力只拘束交付押金的当事人一方,若接受押金的主债权人不履行主债时,不发生双倍返还押金的后果。关于定金和押金的不同之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定金与押金的不同之处在于:

1.性质不同。

定金担保所产生的只是债权而不是物权。而押金则为质押的一种特殊形式,属担保物权范畴。

2.对数额的要求不同。

定金数额必须低于主债标的数额,且不得超过法定的比例。而押金原则上必须与主债标的数额相等,甚至可以超过主债标的的数额。

3.交付的时间的不同。

定金的交付是在主债成立至主债履行前,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而押金的给付一般在履行前,也可以与履行同时,不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

4.转移的权利不同。

定金担保属权利转移型担保,定金交付后,其所有权归接受定金的一方所有。而押金担保属占有转移型担保,押金交付后,债权人负有妥善保管押金的义务,在主债未履行前,不得将押金据为己有或加以处分。

5.担保功能不同。

定金担保为双方当事人的互为担保,通过其定金罚则来实现其对债的担保功能。而押金担保只是为主债权一方的债权提供担保,押金的效力只拘束交付押金的当事人一方,若接受押金的主债权人不履行主债时,不发生双倍返还押金的后果。

6.担保的主体不同。

交付定金的人只能是主债的一方当事人,而交付押金的人既可以是主债的当事人,也可以是主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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