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定金与订金有什么不同
导读:
若主合同不存在,则不能适用定金法则,可依情况追究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定金与订金的发音相同,却因一字之差,法律意义大不同。”因此,若当事人在合同中仅约定订金X元,没有明确约定此订金为彼定金的性质,是不能主张双倍返还定金或是丧失定金。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质。例如,对立约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正式订立主合同后,定金不予以返还,而是转而用作违约定金;对于成约定金、证约定金,亦可通过约定使其给付后同时具有违约定金性质。那么租赁合同定金与订金有什么不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若主合同不存在,则不能适用定金法则,可依情况追究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定金与订金的发音相同,却因一字之差,法律意义大不同。”因此,若当事人在合同中仅约定订金X元,没有明确约定此订金为彼定金的性质,是不能主张双倍返还定金或是丧失定金。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质。例如,对立约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正式订立主合同后,定金不予以返还,而是转而用作违约定金;对于成约定金、证约定金,亦可通过约定使其给付后同时具有违约定金性质。关于租赁合同定金与订金有什么不同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定金
定金分为违约定金、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证约定金,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定金通常是指违约定金。违约定金是指在合同签订时或是履行前,一方给予对方一定金钱或替代物来担保双方按约履行合同,是一种债的担保。根据《担保法》第89条规定,在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抵作价款或是原数退回;若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将丧失定金,若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则双倍返还定金。我国相关法律同时还对定金做了如下规定:
1.定金合同是从合同,随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若主合同不存在,则不能适用定金法则,可依情况追究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
2.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从实际交付之日生效,以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为准。
3.定金数额虽由当事人约定,但约定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4.并非一方根本违约就绝对适用定金法则,《担保法解释》122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不履行合同的,或是双方违约的,不适用定金法则。
(二)、订金
订金只是一方当事人在交易时预先给付另一方的预付款,并不具由担保功能,也并非法律概念。因此,即使一方违约,交易失败,收受订金的一方仍应返还订金;若交易成功,则订金冲抵价款。
定金与订金的发音相同,却因一字之差,法律意义大不同。根据《担保法解释》118条的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立约定金、押金或者订金等,却没有约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合同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若当事人在合同中仅约定订金X元,没有明确约定此订金为彼定金的性质,是不能主张双倍返还定金或是丧失定金。
二、定金特征
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具有从属性。
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
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三、定金性质确定
1、定金的性质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质。例如,对立约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正式订立主合同后,定金不予以返还,而是转而用作违约定金;对于成约定金、证约定金,亦可通过约定使其给付后同时具有违约定金性质。
2、在有些情况下,即便当事人未约定,也可以推定定金兼具约定性质以外的其他性质。如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成约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而从合同存在必能证明主合同的存在,故上述三种定金当然同时具有证约定金的性质。
3、当事人未对定金性质作出约定时,应当作出相应的推定。一般情况下,应当推定该定金仅具有定金的一般性质。根据《担保法》规定的立法精神,我国的交易习惯以及司法实践的普遍认可,我国定金的一般性质应当为违约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