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模仿他人营业形象属于不正当竞争

导读:
擅自模仿他人营业形象属于不正当竞争一般来说,商品的装横通常是指为识别和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对于此类行为的定性曾有不同的认识。因此相关法律规定,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装横”。那么擅自模仿他人营业形象属于不正当竞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自模仿他人营业形象属于不正当竞争一般来说,商品的装横通常是指为识别和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对于此类行为的定性曾有不同的认识。因此相关法律规定,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装横”。关于擅自模仿他人营业形象属于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自模仿他人营业形象属于不正当竞争
一般来说,商品的装横通常是指为识别和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但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出现了诸如擅自模仿他入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和营业人员的服饰等独具风格的整体形象而造成混淆的行为。对于此类行为的定性曾有不同的认识。相关司法解释将其纳人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调整范围。
虽然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和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与通常意义上所说的装演有所不同,但这只是装横在服务商品上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本质上仍然属于装演的范畴。因此相关法律规定,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装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