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期是否从定残日开始计算?
导读:
误工期与定残日确实存在一定的关系。据此,受害人伤残鉴定的定残日与持续误工期限直接相关,很多当事人故意将定残日尽量往后推,以期延长误工时间。司法实践中,法医鉴定的误工期限往往与最高院的“定残日”期限不一致,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如果两者的期限相差太大,法院一般会接受司法鉴定结论中的误工期限,而不采纳“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作为误工期限。那么误工期是否从定残日开始计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误工期与定残日确实存在一定的关系。据此,受害人伤残鉴定的定残日与持续误工期限直接相关,很多当事人故意将定残日尽量往后推,以期延长误工时间。司法实践中,法医鉴定的误工期限往往与最高院的“定残日”期限不一致,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如果两者的期限相差太大,法院一般会接受司法鉴定结论中的误工期限,而不采纳“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作为误工期限。关于误工期是否从定残日开始计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误工期与定残日确实存在一定的关系。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据此,受害人伤残鉴定的定残日与持续误工期限直接相关,很多当事人故意将定残日尽量往后推,以期延长误工时间。
但是,这在司法实践中却不是一概能得到法院支持的。原因在于:误工期限是法医根据受害人因伤残在客观上不能上班工作所造成的,而定残日却与受害人主观上申请伤残鉴定的时间早晚相关,两者并无直接关联。司法实践中,法医鉴定的误工期限往往与最高院的“定残日”期限不一致,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如果两者的期限相差太大,法院一般会接受司法鉴定结论中的误工期限,而不采纳“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作为误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