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有哪些
导读:
赔偿伤残鉴定标准的出台是为了规范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受伤程度的鉴定,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都有哪些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那么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赔偿伤残鉴定标准的出台是为了规范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受伤程度的鉴定,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都有哪些呢?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有哪些人身伤残鉴定标准依据《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该标准依据里面对人身也分为十级,各个级别都有做非常详细的分类说明: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关于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赔偿伤残鉴定标准的出台是为了规范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受伤程度的鉴定,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都有哪些呢?
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有哪些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依据《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该标准依据里面对人身也分为十级,各个级别都有做非常详细的分类说明:
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分则
1一级残疾
1.1级重度智力障碍。
1.2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1.4三肢瘫(肌力1级)。
1.5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1.6植物性生存状态。
1.7迁延性昏迷状态。
1.8呼吸困难Ⅳ级。
1.9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10心脏移植术后。
1.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13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二级残疾
2.2.2三肢瘫(肌力2级)。
2.2.3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2.2.4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
2.2.6双眼球缺失。
2.2.7双眼盲目5级。
2.2.8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
2.2.9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2.10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完全性缺损。
2.2.11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伴呼吸困难Ⅲ级。
2.2.12肺功能重度损伤。
2.2.13心功能Ⅲ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2.14重度肝功能损害。
2.2.15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Budd-Chiari综合征。
2.2.16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7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8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3三级残疾
2.3.1重度智力障碍。
2.3.2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3.4截瘫、偏瘫(肌力2级)。
2.3.5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2.3.7面部重度毁容。
2.3.8双眼盲目4级。
2.3.9一眼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盲目3级。
2.3.10双眼视野≤8%(或半径≤5°)。
2.3.11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3.12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3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3.15心功能Ⅲ级。
2.3.16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2.3.19胰腺全切除。
2.3.20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4四肢残疾
2.4.1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3级)。
2.4.2截瘫、偏瘫(肌力3级)。
2.4.3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4.4重度外伤性癫痫。
2.4.6双眼盲目3级。
2.4.7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视野≤24%(或半径≤15°)。
2.4.8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2.4.9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2.4.1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不能张口。
2.4.1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4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5一侧全肺切除。
2.4.17双侧肺叶切除。
2.4.18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
2.4.19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4.20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2.4.22胰腺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2.4.23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4.24膀胱全切除。
2.4.25双侧肾上腺缺失。
2.4.26阴茎和双侧睾丸全部缺失。
2.4.27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8幼女双侧卵巢缺失或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9幼女会阴、阴道严重损伤致瘢痕挛缩、畸形,手术难以修复。
2.4.30双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5五级残疾
2.5.1中度智力障碍。
2.5.2单肢瘫(肌力1级)。
2.5.3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2.5.4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5.5双侧面神经完全麻痹。
2.5.6重度尿崩症。
2.5.8面部中度毁容。
2.5.9双眼低视力2级。
2.5.10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5.11双眼视野≤32%(或半径≤20°)。
2.5.12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2.5.13两肺叶切除术。
2.5.14肺叶切除后并胸廓畸形,伴呼吸困难Ⅱ级。
2.5.15呼吸困难Ⅲ级。
2.5.16肺功能中度损伤。
2.5.17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5.18食管狭窄,仅能进流食。
2.5.19全胃切除。
2.5.20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
2.5.21重度肛门失禁。
2.5.22中度肝功能损害。
2.5.23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5.24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2.5.25重度排尿障碍。
2.5.26永久性膀胱造瘘。
2.5.27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50毫升。
2.5.28阴径大部分缺失或严重畸形。
2.5.29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5.30双侧卵巢切除。
2.5.31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
2.5.32环椎骨折脱位或枢椎齿突骨折,遗留脊髓压迫症状和体征。
2.6六级残疾
2.6.1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2.6.2四肢瘫(肌力4级)。
2.6.3单肢瘫(肌力2级)。
2.6.4不完全性失语。
2.6.5中度外伤性癫痫。
2.6.6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2.6.7双侧前庭功能完全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行走。
2.6.10一眼低视力2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6.11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睑下垂部分遮盖瞳孔。
2.6.1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6.13双耳听力损失≥71dBHL。
2.6.15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6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7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2.6.18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2.6.19心律失常安装起搏器后。
2.6.20食道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2.6.23未成年人或青年脾切除。
2.6.24腹壁组织缺损大于腹壁的1/4。
2.6.25尿道瘘不能修复。
2.6.26睾丸损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2.6.27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胸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7七级残疾
2.7.1轻度智力障碍。
2.7.2三肢瘫(肌力4级)。
2.7.3单肢瘫(肌力3级)。
2.7.4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7.5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7.6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
2.7.7中度尿崩症。
2.7.9面部轻度毁容。
2.7.10唇缺损累计长度大于上唇或下唇长度。
2.7.12一眼球缺失,或一眼球萎缩具有手术摘除适应征。
2.7.13双眼低视力1级。
2.7.14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2.7.15双侧耳廓缺失或极重度畸形。
2.7.16双耳损伤,一耳听力损失≥71dBHL,另一耳听力损失≥56dBHL。
2.7.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2.7.19器质性失音。
2.7.20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2.7.21一肺叶切除。
2.7.22肺功能轻度损伤。
2.7.2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2.7.25轻度肝功能损害。
2.7.28结肠大部分切除。
2.7.29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7.30一侧肾切除。
2.7.31肾损伤性高血压。
2.7.32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改道术。
2.7.33膀胱大部分切除术。
2.7.34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7.35子宫全切除或次全切除。
2.7.36阴道瘢痕狭窄(不能通过两横指)。
2.7.40肩、肘腕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7.41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40°或旋转40°。
2.7.43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8八级残疾
2.8.1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明显受限。
2.8.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2.8.3动眼神经完全性麻痹。
2.8.4双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8.7鼻尖及一侧鼻翼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2.8.8一眼盲目4级,或视野半径≤5°。
2.8.9双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8.10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
2.8.11双眼偏盲。
2.8.13一耳听力损失≥9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2.8.14双侧颞下颌关节损伤,张口困难Ⅱ度。
2.8.16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8.1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8.18肺段切除。
2.8.19心功能Ⅱ级。
2.8.20器质性心律失常。
2.8.2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2.8.22食管重建术。
2.8.23胃大部分切除。
2.8.25胆道损伤,胆肠吻合。
2.8.26胰切除1/3以下。
2.8.27脾摘除(成年人)。
2.8.29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瘘。
2.8.30尿道狭窄需定期扩张。
2.8.31一侧肾上腺缺失。
2.8.32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2.8.33阴径头完全缺失。
2.8.34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2.8.35双侧输卵管缺损不能修复。
2.8.37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遗有功能障碍。
2.8.42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骨折,成角30°或旋转30°。
2.8.45一长骨骨折后骨折不愈合。
2.8.46一长骨骨折后并发慢性骨髓炎不愈。
2.8.47股骨头缺血坏死。
2.8.48四肢大关节中一关节行人工关节置换术,遗留功能障碍。
2.8.50双侧足弓结构破坏。
2.9九级残疾
2.9.1单肢瘫(肌力4级)。
2.9.3轻度外伤性癫痫。
2.9.4脑组织疻发切除术。
2.9.5颅内异物经手术治疗。
2.9.6滑车神经、三叉神经、外展神经麻痹。
2.9.7轻度尿崩症。
2.9.11双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9.12一侧鼻翼缺失或严重畸形。
2.9.14一眼低视力2级。
2.9.15一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9.16双眼睑部分遮盖瞳孔或畸形,影响容貌或功能。
2.9.18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高眼压。
2.9.20一耳听力损失≥7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41dBHL。
2.9.23器质性声音嘶哑。
2.9.25支气管成形术。
2.9.27呼吸困难Ⅱ级。
2.9.28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2.9.29心脏异物经手术治疗。
2.9.30食道部分切除术后不影响进食。
2.9.31胃部分切除。
2.9.33胆道修补术。
2.9.34胆囊切除。
2.9.35胰修补术。
2.9.36脾脏部分切除。
2.9.37小肠切除小于13。
2.9.39轻度肛门失禁。
2.9.40一侧肾部分切除。
2.9.41输尿管修补术。
2.9.42膀胱部分切除。
2.9.43尿道修补术。
2.9.44一侧睾丸切除。
2.9.45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9.46一侧输卵管切除,或一侧卵巢切除。
2.9.47阴道成形术。
2.9.48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
2.9.49颈椎骨折、脱位,遗有颈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5mm、角度位移11°。
2.9.50腰椎骨折、脱位,遗有腰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mm、角度位移10°,或第五腰椎与骶椎发生水平位移4mm、角度位移12°。
2.9.53骨盆骨折、脱位,遗有耻骨联合分离合并骶髂关节脱位。
2.9.59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转20°。
2.9.61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断裂,遗有膝关节不稳。
2.9.63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
2.9.6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2.9.66一侧足弓结构破坏。
2.10十级残疾
2.10.1边缘智能状态。
2.10.2人格改变。
2.10.4颅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
2.10.5脑脊液漏修补术后。
2.10.6双侧前庭功能障碍。
2.10.7颅内异物。
2.10.11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10.12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10.15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2.10.16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
2.10.17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2.10.18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
2.10.19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
2.10.21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
2.10.22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须手术治疗。
2.10.23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
2.10.2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2.10.26一耳听力损失≥56dBHL。
2.10.27颞下颌关节损失,张口困难Ⅰ级。
2.10.32胸导管损伤。
2.10.33肺修补术或异物经手术治疗。
2.10.34膈肌修补术。
2.10.35食道、胃、肠修补术。
2.10.36肝、脾修补术。
2.10.37肾修补术。
2.10.38轻度排尿障碍。
2.10.39膀胱修补术。
2.10.40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2.10.4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2.10.42子宫、卵巢、输卵管修补术。
2.10.43枢椎齿突骨折。
2.10.44颈椎骨折后遗有后纵韧带骨化。
2.10.46椎体骨折(压缩性、撕脱性骨折除外)。
2.10.47骨盆骨折畸形愈合。
2.10.53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
2.10.54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
2.10.55一侧髌骨切除。
2.10.56一侧半月板切除。
2.10.57一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
2.10.58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
2.10.59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
2.10.62体内大量异物存留。
3、附则
附录A(规范性附录)
A.1一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球杆确实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
(2)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意识丧失
(4)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一级护理依赖。
(5)社会交往能力完全丧失。
A.2二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4)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活动。
(5)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3三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4)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5)社会交往困难。
A.4四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重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4)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5)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A.5五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又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帮助。
(4)各种活动中度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5)社会交往贫乏。
A.6六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残疾,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4)各种活动中度受限,活动能力降低。
(5)社会交往狭窄。
A.7七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4)各种活动中度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5)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A.8八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2)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3)各种活动轻度受限,远距离活动受限。
(4)社会交往受约束。
A.9九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活动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2)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3)工作与学习能力下降。
(4)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A.10十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2)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3)工作与学习能力受到一定影响。
(4)社会交往能力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