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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法解读十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设立

周春花律师2022.01.06521人阅读
导读:

具体而言,即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决的活动。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应根据本地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数目,进行合理布局,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那么劳动仲裁法解读十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设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具体而言,即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决的活动。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应根据本地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数目,进行合理布局,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关于劳动仲裁法解读十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设立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解读】本条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作了规定。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概念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依法设立,由法律授权依法独立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省级人政府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设立的,其设立和组成决定了其是由法律授权、代表国家行使仲裁权的国家仲裁机构的性质。

仲裁,也称公断,其基本含义是由一个公正的第三者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评断。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属于一种法律行为,调解只是中间人的劝告和建议。劳动争议仲裁是指由法律授权的专门仲裁机构,应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双方的劳动争议依法进行审理,并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使争议得以解决的争端处理方式。具体而言,即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决的活动。劳动争议仲裁是一种准司法的仲裁制度,其对劳动争议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但对于其中一部分争议金额较小的或者违法事实简单的劳动争议,依照本法的规定,劳动者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我国1994年劳动法只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作了规定,未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作出规定。1993年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了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明确是否设立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本法在立法过程中,坚持了一个明确的立法指导思想,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裁制”,因而没有级别管辖。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上,立法的本意也是要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下沉,平铺设立,不搞层级区别。本条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两层意思:[page]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原则

依据本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不按行政区域层层设立。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应根据本地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数目,进行合理布局,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应本着精简、效率的原则,要有利于方便劳动者仲裁,有利于化解劳动纠纷于基层、及时处理劳动争议。

在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过程中,一定要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当地实际需要与可能进行设立工作。我国幅员广阔,经济发展不平衡,东部、南部省市经济比较发达,劳动争议相对较多,争议当事人相对集中。而在广大中西部地区,劳动争议相对较少。这就要求在劳动争议委员会的设立上,允许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本辖区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劳动争议比较多的地区可以相应多设,而对于劳动争议较少的地区,则可以少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既要避免全国各地不考虑实际需要,按行政区划都设立,又要防止没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覆盖的情况出现。

在本法的立法过程中,一些地方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等提出,目前全国各地方已普遍形成省、市、县三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格局,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承担着地方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管理和业务指导职能。草案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不按行政区域层层设立的规定,将使各地方人民政府对现状进行较大变动,不利于稳定劳动争议仲裁员队伍和推进劳动争议仲裁工作,难以应对随着劳动合同法实施劳动争议案件较大增长的局面,建议删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的限制性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应当体现精简、效率的原则,应当有利于方便劳动者参加仲裁,有利于化解劳动纠纷于基层,有利于及时处理劳动争议。而省、市、县三级层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强调级别管辖,不符合上述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了法律委员会的上述意见,在本法中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原则。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何设立

依据本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主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的规定,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各市、县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这里的“市”包括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根据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原则,省级政府决定在市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后,就可以考虑不必在每个县都设立。我国有3000个县,200多个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果主要集中在市,仲裁机构的数量将大大精简。本条还规定,设区的市可以不分别在每个市辖区和县都设立,而是在整个市的范围内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page]

2、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即北京、天津、上海和重庆四个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其所辖的区和县分别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可以不分别在每个区和县设立,而是在整个市的范围内设立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将全市划分为若干个辖区,分别设立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3、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各个县、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平铺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可以决定设区的市设立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不按市辖区、县设立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总之,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相互独立,辖区相互不重叠,但辖区总和要覆盖全部行政区划。

与1993年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相对照,本法并未强制规定省级人民应当在哪个行政区划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反而进一步强调不得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并且依照本条的规定,目前的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相应撤销,其原有的对本省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的职能相应由本法明确赋予省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承担。直辖市人民政府如果决定全市范围内只设立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其辖区覆盖全市范围也是可行的。但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不是原先意义上的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了实行级别管辖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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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实践中也有的地方规定在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将调解协议书置换成劳动仲裁调解书,劳动仲裁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民事调解协议的无效和可撤销都作了规定。那么劳动仲裁法解读十四:调解协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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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情形:(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五)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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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仲裁法解读十九:劳动仲裁委组成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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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仲裁法解读十三:调解方式

    内容:第十三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在劳动争议调解,要坚持自愿原则。包括申请调解自愿和达成调解协议自愿。调解自愿的原则,可以从本法相关条款中得到反映,如本法第5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制定本法的过程中,为了充分发挥调解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曾经有意见建议将调解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那么劳动仲裁法解读十三:调解方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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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其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加付赔偿金。具体到本案,虽然汪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上签字并领取了经济补偿,但并未声明放弃差额部分,如汪某之前领到的补偿款计算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公司应予补足。在此情形下,冯某的请求应该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 劳动仲裁法解读十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设立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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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劳动仲裁法解读十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设立

    内容:具体而言,即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决的活动。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应根据本地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数目,进行合理布局,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那么劳动仲裁法解读十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设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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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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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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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调解协议】

    内容: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实践中也有的地方规定在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将调解协议书置换成劳动仲裁调解书,劳动仲裁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调解协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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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纠纷不适用仲裁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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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纠纷不适用仲裁法吗

    内容:《仲裁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其仲裁所依据的原则、仲裁的程序、仲裁机构的组成以及仲裁实行的一裁二审制度,都同《仲裁法》所调整的民商事纠纷仲裁存在很大区别。因此,劳动争议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而需另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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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仲裁法解读七:劳动争议处理代表人制度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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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劳动仲裁法解读七:劳动争议处理代表人制度

    内容:目前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持续上升,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也大幅度增长。虽然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仅占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4.69%,但是涉及人数却占到劳动争议案件总人数的43.57%。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涉案人数众多,反映了劳动者权益维护方面的矛盾更加集中,社会影响更大,而且处理难度更大。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人数作出明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那么劳动仲裁法解读七:劳动争议处理代表人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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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仲裁法解读八:劳动争议处理的三方机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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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劳动仲裁法解读八:劳动争议处理的三方机制

    内容: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我国于1990年批准了《三方协商促进国际劳工标准公约》,并逐步在法律层面上对三方机制作出了规定。”2007年6月29日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在总则中作出类似的规定,表明了我国劳动法领域对于三方协商机制的充分肯定,对于发挥三方协商机制稳定、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处理劳动争议的三方协商机制中的政府代表理应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担任。在这种情况下,代表职工参加三方协商机制的是全国总工会和各级地方总工会。那么劳动仲裁法解读八:劳动争议处理的三方机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1.06959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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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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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及设立原则是什么?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及设立原则是什么?

    内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及设立原则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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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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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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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仲裁法解读九:劳动监察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劳动仲裁法解读九:劳动监察

    内容:但是如果劳动者对上述案件不愿意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仍坚持走调解、仲裁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不能推诿。本条是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实体法律相衔接的一个条款。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中的法定义务,其中包括不得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对于用人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那么劳动仲裁法解读九:劳动监察。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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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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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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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管辖制度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管辖制度

    内容:一是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就是出现围绕同一争议双方当事人互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两个争议案件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三是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管辖地域可能与行政区划重合,也可能不重合。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与其区、县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的级别管辖,本法没有直接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决定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时,应当明确级别管辖。那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管辖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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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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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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