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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缴房地产税的情况

郭铭芝律师2022.01.06422人阅读
导读:

房产税是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经营性房产征收的一种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那么免缴房地产税的情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房产税是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经营性房产征收的一种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关于免缴房地产税的情况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房产税是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经营性房产征收的一种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下列房地产免纳房地产税:

一、军政机关及人民团体自有自用之房地产;

二、公园、名胜、古迹及公共使用之房地产;

三、清真寺、喇嘛庙本身使用之房地产;

四、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准免税之其他宗教寺庙本身使用之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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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后,购房者是否可以要求退房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后,购房者是否可以要求退房

    内容:总之,购房者是否可以要求退房取决于具体的合同条款、当地法律和相关规定,除了法律和经济因素外,实际操作也对购房者要求退房产生了一定的限制,综上所述,购房者在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后,是否可以要求退房取决于多个因素,一旦正式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通常情况下购房者不能随意要求退房,其次,开发商有权对购房者的退房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做出相应的决定,3. 法律规定的退房权利:根据当地的法律规定,可能存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购房者可以行使退房权利,例如开发商未按时交房、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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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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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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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动产权证共有情况有两种,一种是按份共有,一种是共同共有。房产共有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拥有该房产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权利和份额划分,共有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零二条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 房地产抵押贷款的风险控制措施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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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房地产抵押贷款的风险控制措施

    内容:房地产抵押贷款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借款人提供的房地产作为还款的物质担保的一种抵押贷款,房地产抵押贷款具有环节多、专业性强、内容复杂、风险点多等特点。同时,要详细调查抵押人的房地产在贷前和贷后的租赁情况,及时订补充协议,确保抵押物处置安全性。那么房地产抵押贷款的风险控制措施。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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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等不动产抵押担保需要注意哪些?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房地产等不动产抵押担保需要注意哪些?

    内容:接下来我们就不动产抵押担保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因此法定夫妻财产共有与登记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物权法》第106条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优先保护动态交易安全,不能因不动产登记错误否定基于登记产生的抵押权的有效性。对于房地产租赁权设定在先、房地产抵押权设定在后的情况,《担保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那么房地产等不动产抵押担保需要注意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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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房屋灭失、当理人放弃房屋产权等的情况下,可以对房产证进行注销登记。房产证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灭失的;(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 抵押权人是什么意思?什么情况下抵押权人能处分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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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抵押权人是什么意思?什么情况下抵押权人能处分

    内容:抵押权人就是受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协议不成的,抵押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产为共有或者出租的,还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设定的房地产抵押进行处分时,应当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那么抵押权人是什么意思?什么情况下抵押权人能处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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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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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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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有哪12种,无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有哪12种情况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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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无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有哪12种,无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有哪12种情况

    内容: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如下: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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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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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免缴房地产税的情况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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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免缴房地产税的情况

    内容:房产税是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经营性房产征收的一种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那么免缴房地产税的情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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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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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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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订个人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应注意什么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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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签订个人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应注意什么

    内容:在个人房产贷款业务中,借款人一般是与银行签订书面的《房产抵押借款合同》。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主要包括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两部分。签订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时,要注意合同的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借款合同应包括:(一)贷款种类和用途贷款的种类为房产抵押贷款,贷款只能用于购、建、修自有房产,不得挪作他用。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可以自由协商,约定还款方式。(五)抵押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实践中,在一般情况下,借款方和贷款方都是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为一个统一的《房产抵押贷款合同》。那么签订个人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应注意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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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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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抵押担保中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房地产抵押担保中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

    内容:司法实践也发生过抵押物权属变更导致银行抵押权无效的案件。对于房地产租赁权设定在先、房地产抵押权设定在后的情况,《担保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那么房地产抵押担保中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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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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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你可以和对方解除合同,也可以以债权人身份参与分配,还需要了解具体情况,你可以详细叙述一下,也可以打电话咨询我们。
  • 房地产抵押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解析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房地产抵押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解析

    内容:调查发现,部分当事人对房地产抵押存在疑虑。现在催天下小编就不动产抵押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解析。法律只规定了不动产抵押需办理抵押登记,但并未要求抵押权人或抵押人必须办理不动产他项权证。因此,在抵押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无效情形且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下,抵押权人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就应当被认定为不动产抵押权设立的依据。债权人虽不能在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取得不动产的抵押权,但并不意味着抵押人就此免除了担保责任。对于共同共有的不动产抵押,债权人应当在办理抵押前查明拟被抵押的不动产是否存在其他共同权利人。那么房地产抵押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解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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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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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共有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拥有该房产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根据国民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权利和份额划分,共有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一份。
  • 反担保抵押是什么意思,适用哪些情况?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反担保抵押是什么意思,适用哪些情况?

    内容:反担保有抵押、质押等方式。反担保抵押合同适用哪些情况?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债务人向担保人作出清偿。又称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一)房产抵押反担保房产抵押反担保是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即抵押人以其依法取得房地产证、有完全处分权的房产抵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一般设备抵押应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那么反担保抵押是什么意思,适用哪些情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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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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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质押的供给情况是怎样的?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房产质押的供给情况是怎样的?

    内容:下面,律师365的小编就为大家介绍房产质押的供给情况。其中房产抵押贷款因为其额度高,期限长,放贷率高,受到很多人的欢迎。房产抵押贷款本质上是以房地产为资产,作为抵押物来进行融资的贷款形式。借方是为了获得资金而将房地产抵押,机构方为保证贷款资金安全而要求取得抵押物的抵押权。那么房产质押的供给情况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2.10695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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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抵押的程序都有哪些?要准备什么材料?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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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房地产抵押的程序都有哪些?要准备什么材料?

    内容:它是房地产信贷业务的主要形式,在融资业务中占据了重要地位。那么对于想办理房地产抵押的你,是否知道办理房地产抵押的程序都有哪些呢?房地产抵押登记分成三种情况,一是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后的权利设定登记;二是权利内容变更时的变更登记;三是权利消除时的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的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并通知抵押当事人。将已加盖房地产抵押专用章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在规定时间内退回抵押当事人,无问题的按要求归档整理。那么房地产抵押的程序都有哪些?要准备什么材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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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1,如果小区内的车位、车库的所有权是归属开发商的,那么开发商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出售或者出租、转赠是可以的,也就是说开发商只租不卖或者只卖不租是不违法的。如果小区有占用公共场地来修建的车位,该车位的所有权是不归属开发商的,所有权是归属全体业主的。2,如果开发商违反合同约定,建议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 抵押权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处置抵押物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抵押权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处置抵押物

    内容:抵押物是指债务人(抵押人)为担保某项义务的履行而移转给债权人的担保物。有上述情况之一的,经抵押当事人协商可以通过拍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协议不成的,抵押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产为共有或者出租的,还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处分,但对处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那么抵押权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处置抵押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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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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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买时承诺2023年10月交付,先看合同内容是否有写明交付日期,到日期后没有交付按照合同内容进行申请赔偿。
  • 抵押权人在何种情况下有权提前行使抵押权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抵押权人在何种情况下有权提前行使抵押权

    内容:也就是说,当债务到期,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抵押物将优先以拍卖方式清偿,在某些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以保护其债权不受风险损害,对此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具体阐述。以上规定不是很全面,建议公民在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时,应特别约定,在下列情形发生时,抵押权人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1、抵押房屋受到查封、冻结或扣押等影响的;2、债务人或抵押人已不能偿还一般债务或其他欠债;3、债务人或抵押人财产的全部或任何重要关键部分,遭受或可能遭受没收、征用或强制性收购等。那么抵押权人在何种情况下有权提前行使抵押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2.09207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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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登记的抵押期限有什么规定吗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房地产登记的抵押期限有什么规定吗

    内容:如果债权行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无论登记的抵押期间是否过期,债权行都可行使抵押权,直至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严格审查抵押物权属证明,杜绝抵押人无所有权或经营权,造成无效抵押,并做好抵押物他向权证的保管工作。当出现抵押物不足值情况时,应及时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追加抵押物或提供其他类型的担保。那么房地产登记的抵押期限有什么规定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2.07501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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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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