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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等不动产抵押担保需要注意哪些?

张芸律师2022.02.10933人阅读
导读:

接下来我们就不动产抵押担保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因此法定夫妻财产共有与登记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物权法》第106条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优先保护动态交易安全,不能因不动产登记错误否定基于登记产生的抵押权的有效性。对于房地产租赁权设定在先、房地产抵押权设定在后的情况,《担保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那么房地产等不动产抵押担保需要注意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接下来我们就不动产抵押担保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因此法定夫妻财产共有与登记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物权法》第106条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优先保护动态交易安全,不能因不动产登记错误否定基于登记产生的抵押权的有效性。对于房地产租赁权设定在先、房地产抵押权设定在后的情况,《担保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关于房地产等不动产抵押担保需要注意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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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人们也越来越注重如何利用自己的固有资产进行新的投资以达到资本扩大的目的,这期间人们大多都是利用房地产等不动产抵押担保作为向银行贷款担保这种途径获取更多的流动资金。接下来我们就不动产抵押担保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财产夫妻共有与不动产抵押登记

办理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抵押时,贷款银行首先要判断抵押物权属状况。在我国不动产权属原则上以登记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登记部门要询问申请人拟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并将询问结果记录在案。房屋登记以程序审查为主,不进行实质性调查核实造成不动产权利登记与实际权属状况可能存在误差。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除特别约定和婚前个人财产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这就意味房屋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只要在婚姻关系期间取得,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主张登记错误,或直接通过法院确权否定登记效力。司法实践也发生过抵押物权属变更导致银行抵押权无效的案件。

应当看到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是对债权人、债务人权利的实现、义务的履行影响较大的财产,不动产登记制度目的之一在于公示权利状态、保护交易安全。因此法定夫妻财产共有与登记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物权法》第106条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优先保护动态交易安全,不能因不动产登记错误否定基于登记产生的抵押权的有效性。

作为银行办理不动产抵押时,首选应落实拟担保的房地产是否为共有财产,查看抵押人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核实抵押物取得时间,如果抵押房地产为夫妻共有或家庭共有财产,抵押应经各共有人书面同意,如果非共同所有,应由抵押人出具书面说明。其次要审查担保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权是否有约定,没有约定的,抵押行为是否符合共有财产处分的法律规定,并在业务操作中应注意落实共有人意思表示程序,形成书面文件,归档备查。

二、抵押权与租赁权

房地产的抵押权与承租权可能并存于同一房地产之上。当抵押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而抵押权人将抵押房地产拍卖时,则可能因承租权导致抵押权人不能及时地、充分地实现其权利或者影响承租人继续租用该房地产的权利和利益,这就出现了抵押权与承租权的冲突。

对于房地产租赁权设定在先、房地产抵押权设定在后的情况,《担保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当抵押房地产因抵押权的实现而由他人取得时,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在租赁期届满前,新的产权人不能解除原租赁合同,不能随意变动租金,即房地产租赁权设立在先时,给予租赁权以对抗抵押权的效力。对于房地产抵押权设定在先、房地产承租权设定在后的情况,《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可见租赁权设立的时间对抵押权影响重大。由于抵押人通过租赁行为对抵押物行使收益权,且设立在先的承租权限制了抵押物的交易或转让,这都大大降低了抵押物的担保价值。租赁关系通过当事人之间自由协商约定即可设立,无需通过登记,使得登记抵押权面临着欺诈风险。

处理抵押权和租赁权关系时,立法上有两点尚需完善:一是应对设立租赁权的行为予以规范,纳入权属登记的范畴,充分体现不动产物权体系的公示性和透明度,实现各项物权在不同顺位上的平等保护。二是抵押权先于租赁权时,赋予房地产抵押权人请求法院解除房地产租赁合同的权利,避免在拍卖抵押房地产时,因房地产上有承租权的存在而无人应买或降低价格,损害抵押权人利益。

防范抵押物租赁风险时,银行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做好排除租赁的尽职调查。在现场察看房屋占有和使用现状,核实占有人与所有人是否相符,是否存在事实上的租赁关系,对占有状况进行记录。二是与承租人协商弱化租赁权对抵押权不利影响。如对租赁期长于银行债权存续期的予以更改,一次性支付租金的应变更为分期给付方式,承租人将尚未支付的租金支付给债权银行等。

三、优先抵押权的法定权利

在特殊情况下,法律为保障国家或其他主体的利益,设定了一些法定权利优先于抵押权,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一)国家税收权。《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二)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进一步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三)商品房期待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可以推导出预购人只要在支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房款之后,其期待权必然优先于抵押权而实现,而不论两者的先后顺序。

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利和商品房期待权,我国法律规定国家税收权、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以及商品房期待权与抵押权发生冲突时优先于抵押权实现。上述规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不足: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缺乏公示性,导致第三人无法了解发包人是否拖欠工程款,无法防范发包人与承包人恶意通谋,故意虚报工程款,损害一般抵押权人利益的行为。第三人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不利地位使其随时可能蒙受突如其来的侵害。

从保护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交易秩序的角度而言,对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确有引入登记公示方法的必要。如果建筑工程款债权已经预先登记,抵押权人仍然同意以建筑物设立抵押,属于自愿承担因法定优先受偿而使其抵押权不能实现的风险。考虑到建筑工程款债权的不确定性,有学者建议,登记的工程款应是承包人法定抵押权实现的最高数额。如果实际结算的工程款高于登记的数额,则应当以登记的数额为准,如果低于登记的数额,则应当以实际结算的为准。

针对上述三项法定优先权利,银行办理房地产抵押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关注建筑工程款支付情况。设立在建工程抵押时,要注意审查、了解《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款、支付条件、支付方式以及是否存在承包商垫资建设的情况,承包人应出具是否拖欠工程款的书面证明,在确定抵押物价值时扣除工程价款;抵押权设立后,发放贷款应用于在建工程建设(含支付工程款),注意了解工程进度和工程款付款情况。二是核实借款人纳税情况,设定抵押前是否拖欠税款。三是核实抵押人拟抵押房地产是否已预售给第三人,在房产登记部门调查抵押物预售登记情况。

四、抵押登记时间在前,抵押合同签订时间在后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的从合同。《担保法》第44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没有主债权,抵押权也不成立。但在我行的实际操作中,为将防范风险的平台前移,往往是要求客户先行办理抵押登记,随后再确定是否建立借贷关系,如若抵押登记无法办理则意味着借贷关系不能建立。由此看来,行内操作要求与法律法规正好相反。实践操作中也存在抵押登记的时间在前,而抵押合同签订的时间在后的情形。

由于抵押登记时抵押合同还没有签订,无法确定抵押登记与主债权的对应性。且不签订抵押合同,先办理抵押权登记,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使取得他项权证,也可能因抵押权的取得过程中手续存在瑕疵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先登记后抵押能否取得抵押权,法律界存在较大争议,司法实践中已有抵押权不被法院认可的判例。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时,除最高额抵押外,应首先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再办理抵押登记,为防范无法登记致使抵押权落空的风险,可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发放贷款。

五、房地产分别抵押和统一登记

房屋与土地具有不可分离的依附关系,因此涉及二者关系处理上我国采取了“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双向统一原则。无法避免的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物权,在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土地和房屋都实行分别登记制度,两个部门各自发证、统计口径不一、重复收费,令产权人和银行都十分不便。房屋、土地物理状态下不可分离与法律状态下分离导致分别抵押时,房屋抵押权和土地抵押权的实现相互影响。

《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第182条“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的规定与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生效法律原则存在矛盾。未抵押财产视为一并抵押,仅是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物权法》第199条规定,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登记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根据抵押权清偿法定顺序上述规定,视为一并抵押的财产如果已抵押登记给第三人,抵押权人对其享有抵押权,但应在第三人登记抵押权消灭后方可优先受偿。

我行在接受房地产抵押担保时,应注意要坚持房地一并抵押原则,对于抵押人将房地产中的房屋所有权或建设用地使用权已另行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的,均应将该房地产视为已经整体抵押给他人。对于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由不同的地方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的,如确实存在土地使用权未分割到户或当地土地主管部门不办理个人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情况,须得到土地登记机关出具的土地使用权未分割到户或当地土地主管部门不办理个人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依据后,方可单独接受房屋抵押。如将来土地使用权可以分割且当地土地主管部门可以办理个人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及时办理有关土地使用权抵押手续。

六、土地使用权期限和抵押登记期限

(一)土地使用权期限影响抵押权的存续

《土地登记办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依据上述规定,土地使用权期限影响抵押权的存续。我行在接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审查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注意抵押期限不能超过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

(二)抵押登记期间与抵押权存续矛盾

目前,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部分地区登记部门实践操作中依然要求抵押当事人明确抵押期间,并在他项权证予以记载,抵押登记期间届满,登记部门要求抵押权人办理续登记。抵押权是所担保债权的从权利,《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在抵押行使期限到来前,抵押权合法存在。登记机关人为为抵押权设定期间,并要求抵押权人续登记的做法违法了抵押权法律属性,增加了当事人负担。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直接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七、抵押权并存

房地产比其他抵押物价值更具稳定性,因此用房地产担保多笔债权的情形比较普遍。《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该规定从法律上确认当事人可以在同一物之上设定数个抵押,但它同时要求当事人在设定抵押时,抵押人提供抵押的财产必须大于或者等于其担保的债权的数额,这在法律上引起了不少争议。从抵押权价值功能来看,要求抵押物的价值必须高于或者等于被担保债权的数额的观点不能成立,理由是:

(一)抵押权是或然性权利,只有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方能行使抵押权。换句话说,如果债务到期后,债务人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债务,抵押物的价值也就不必用来清偿已履行债务。故在设立抵押时,如果抵押物的价值小于被担保的债权价值,在债务人主动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不一定会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二)抵押物价值具有动态性。尤其是作为常用抵押物的房地产的价值往往受国家政策、银行利率、市场供求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处于变动状态。在设定抵押时抵押物价值可能超出债权价值,但在实现抵押权时,却有可能因贬值而不足清偿,反之亦然。因此在设定抵押时强调抵押物价值大小无实际意义。

(三)房地产抵押权是公示的物权,抵押物权利状况和实现次序已通过公示为一般大众所能知,债权人自愿放弃将来可以获得的某些利益,或者自愿承担债权不能清偿的风险,属于债权人处分权的范畴,法律没有必要进行干涉。

从司法实践看,几乎没有因抵押物价值不能涵盖抵押债权而认定抵押无效的司法判例。房地产上数抵押权并存时,抵押权优先受偿效力受制约主要体现在先登记的抵押权优于后登记的抵押权。《物权法》、《担保法》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权均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这也就是说后登记成立抵押权即使早于先登记抵押权到期,仍然不能就抵押物价值优先受偿,而必须等到先设定的抵押权消灭之后,抵押物价值尚有剩余时才能清偿后设定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

银行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应对拟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且同一宗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多个债权人的贷款项目进行查实,及时向土地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以取得对银行有利的受偿顺序。

八、最高额抵押决算期

房地产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是一定期间的债权,担保期间届满前,银行信贷管理偏重于抵押额度管理,对于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等导致担保额度决算提前的问题认识不够。如某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中,第三人申请法院查封抵押房地产后,依然在最高额担保额度内发放了贷款,造成贷款担保落空。《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发生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等情况,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为防范操作风险,办理最高额抵押时,银行应进一步细化管理,关注债务人、抵押人和抵押物的变化,及时准确的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确定最高额抵押决算期,保障最高额抵押的有效性。

通过本文的粗略探究,相信大家在房地产等不动产抵押担保中需要注意的一些常见问题也略有了解,合理利用自己的固有资产进行自身资本的积累是这个时代大多数人所向往的,同时希望大家更加努力地去进行知识积资本的积累与权力资本的积累,只有这些积累到了一个相当的程度,金融资本的积累则自然而然地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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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曲靖私人无抵押担保高利贷需要注意什么

    内容:下面总结的就是曲靖私人无抵押担保高利贷的有关问题。但目前民间个人无抵押贷款还存在很多不规范得的地方,特别是一些异化的民间个人无抵押贷款,比如高利贷,容易使个人陷入借新还旧、越滚越大的恶性循环,一旦资金出现问题,就会面临巨额贷款无法偿还的局面。而以提供民间个人无抵押贷款的诈骗案件也时有发生。“无需抵押,当天放款”,近期在我国一些城市街头出现了一些“无抵押贷款”的小广告。那么曲靖私人无抵押担保高利贷需要注意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2.10691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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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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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担保合同的解除条件分别有:抵押担保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在制定抵押担保合同时就约定了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抵押担保合同出现法定解除事由时,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抵押借款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抵押借款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内容:(五)房屋抵押权的设定,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应明确规定担保的范围。(六)房屋抵押人将房屋抵押后,并不丧失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抵押人应自己承担房屋意外灭失的风险。如果房屋抵押人未经房屋抵押权人同意,将抵押房屋转给第三人时,房屋抵押权人对抵押的房屋享有追索权,房屋受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由房屋抵押人承担。那么抵押借款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2.10492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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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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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公司在向银行办理以公司名下的房产抵押贷款的,应该由公司直接与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原则上是不需要公司的股东去签字的。但是,根据个别银行的贷款规定,在公司贷款时,会要求公司的股东个人对贷款提供担保,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股东就需要到银行签字,办理担保手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海域使用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4、担保的范围。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北京无抵押免担保贷款需要注意什么?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北京无抵押免担保贷款需要注意什么?

    内容:信用贷款是没有抵押没有担保,比较快,那么,北京无抵押免担保贷款需要注意什么呢?个人无抵押无担保贷款给人们带来了便利的同时,也隐藏了部分危险。那么北京无抵押免担保贷款需要注意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2.101045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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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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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房产抵押登记要提交以下材料:1、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3、抵押合同。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 担保抵押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担保抵押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内容:担保抵押需要注意哪些问题1.签订抵押合同的抵押人与不动产权利人应一致。以免其他股东对抵押的效力提出质疑;3.应为抵押物办理财产保险,受益人为抵押权人,保险单交抵押权人保存,防止抵押财产意外毁损而蒙受损失;4.办理抵押的登记、保险费用应明确约定由谁承担;5.约定抵押权人处分抵押财产的方式及抵押人的协助义务,以及注销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应予协助的义务;6.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清偿所担保的债务,抵押人是否仍需要承担补足责任要明确;7.约定抵押人保证所提供的抵押财产不存在未披露的共有及存在争议情况,如果因前述情况而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担保抵押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2.06787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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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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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贷款是要偿还的,如果是代为贷款是否有证据,可以偿还后向领导追偿
  • 房产抵押反担保不动产登记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房产抵押反担保不动产登记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内容:房产抵押反担保不动产登记需要注意抵押的时间,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属于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则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一个种类。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因而,建设部做出这一规定是必要的。只是在签订买房合同和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由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代理。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有许多购房者在子女尚未成年时就要将房屋出卖或是进行抵押,无论是将房屋出卖还是抵押,都是对房屋所有权的处分,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购买房屋,但无权随意处理被监护人的房屋。登记机构并不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对此举证。那么房产抵押反担保不动产登记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10936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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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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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动产设定抵押一定要有书面的抵押合同,另外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否则即使拿到对方的房产证该抵押也是无效的,遇有对方不能偿还借款的情形也不能要求拍卖该房产以行使抵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釆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人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4、担保的范围。
  • 房地产抵押担保中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房地产抵押担保中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

    内容:司法实践也发生过抵押物权属变更导致银行抵押权无效的案件。对于房地产租赁权设定在先、房地产抵押权设定在后的情况,《担保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那么房地产抵押担保中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2.10593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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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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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本人房子的话,带你身份证去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档窗口,查询你自己的房产状态,有无抵押,会出具证明。夫妻二人的需要夫妻双方,或者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海域使用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 担保抵押要注意什么问题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担保抵押要注意什么问题

    内容:担保抵押要注意什么问题要注意签订抵押合同的抵押人与不动产权利人应一致,办理抵押的登记、保险费用应明确约定由谁承担等,1、签订抵押合同的抵押人与不动产权利人应一致。特别注意抵押财产是否是共有,如果是共有的,则抵押合同也要由共有人签字同意,以确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2、抵押人如果是公司法人的,应要求公司法人提供公司章程,如果章程规定对外担保需要经股东会决议或特别决议,则要让公司提供相应的股东会决议。那么担保抵押要注意什么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2.07481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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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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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房产需要到房地产中心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当事人应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银行受理后对抵押房产价值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值核定贷款金额;签订借款合同;抵押者缴纳登记费用;抵押者盖章的产权证提交给抵押当事人,发放房屋他项权证。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 房产抵押借贷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房产抵押借贷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内容:房产抵押借贷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房地产作为抵押担保而进行的民间个人借贷日趋活跃,但民间抵押引起的纠纷日益增多,民间借贷抵押中几种情况值得注意。以住房作为抵押,不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仅以口头约定,极易产生纠纷。仅仅将其自己住房的房产证交付债权人质押。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同样,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那么房产抵押借贷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2.07534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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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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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分析。若贷款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需要女方偿还;若贷款是男方个人生活所用,或者房子是男方的婚前财产,婚后将房子抵押贷款,其债务属于男方所有,女女方不需要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武汉无抵押免担保贷款需要注意什么?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武汉无抵押免担保贷款需要注意什么?

    内容:个人无抵押无担保贷款,又称无担保贷款,或者是信用贷款。就是不需要任何抵押物,只需身份证明,收入证明,住址证明等材料向银行申请的贷款,银行根据的是个人的信用情况来发放贷款,个人无抵押无担保贷款利率一般稍高于有抵押贷款,客户可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来选择贷款年限,然后签订合同。个人无抵押无担保贷款给人们带来了便利的同时,也隐藏了部分危险。那么武汉无抵押免担保贷款需要注意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2.10482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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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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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抵押贷款准备资料:1.借款人和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婚姻状况证明;4.购房协议书正本;5.房价30%或以上预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6.收入证明;7.银行流水;8.学历证明;9.银行存单;10.其他财力证明;11.开发商的收款帐号;12.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 担保抵押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担保抵押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内容:日后,要是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的,则可以执行担保抵押物或者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那么担保抵押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2.10415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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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抵押的注意事项是:抵押物是否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当事人是否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了抵押合同;以及当事人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手续或者转移了财产的占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 房地产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房地产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内容:指由于债务人延迟履行而导致的利息,延迟利息是法定的附随性债权,因此不必经当事人特别约定或登记,即属于房地产抵押的担保范围。但是我们在与银行贷款的这个过程中会产生一个债权债务关系,这就需要我们注意,在房地产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内,它包括哪些具体的内容。那么房地产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哪些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2.101030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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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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