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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房产交易税细则

李维律师2022.01.06284人阅读
导读:

10月11日,江苏省《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正式发布,全省房产交易税收政策全部明朗化。根据苏财税[2010]33号文件精神,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凡在2010年9月30日(含)前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合同),但尚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鉴证或登记的,根据苏财税[2010]33号文件精神,请购房者在2010年10月20日前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鉴证或登记手续,仍按照原政策缴纳契税。那么江苏省房产交易税细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0月11日,江苏省《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正式发布,全省房产交易税收政策全部明朗化。根据苏财税[2010]33号文件精神,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凡在2010年9月30日(含)前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合同),但尚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鉴证或登记的,根据苏财税[2010]33号文件精神,请购房者在2010年10月20日前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鉴证或登记手续,仍按照原政策缴纳契税。关于江苏省房产交易税细则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0月11日,江苏省《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0]33号)正式发布,全省房产交易税收政策全部明朗化。针对市民关于在买房时缴纳税收的疑问,南京市地税局根据文件精神,给予了详细解答。

1、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2010]94号文件的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进行调整。

(1)契税政策的调整: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2)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根据苏财税[2010]33号文件精神,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我省原定3%税率征收契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2、对享受优惠政策的家庭唯一住房如何认定?

根据苏财税[2010]33号文件精神,我市家庭唯一住房范围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含江宁、浦口、六合三区和溧水、高淳两县),个人购买的住宅是其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

对于家庭唯一住房的认定,市地税局正在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商定具体操作程序,在具体操作程序确定前,对享受家庭唯一住房优惠政策的,由征收机关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由纳税人出具家庭唯一住房书面诚信保证书,并在纳税申报时提供户口簿以便于税务机关核实。对纳税人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地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个人所得税新政策与老政策相比发生了哪些变化?

原政策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新政策对2010年10月1日以后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4、新政策中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应如何理解?

对于契税新政策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是指:凡是在2010年10月1日(不含)以前已经办理了房屋买卖契约(合同)鉴证或登记的,仍按照原税率缴纳契税。在2010年10月1日(含)之后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合同)的,一律按照新政策执行。

对于个人所得税新政策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是指: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但在2009年10月1日(含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之间(含9月30日)已经出售住房且目前尚未购置住房,并自出售住房之日起一年内重新购房的,仍可享受原优惠政策。

5、对2010年9月30日(含)前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合同,但尚未办理鉴证、登记的住宅如何处理?

凡在2010年9月30日(含)前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合同),但尚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鉴证或登记的,根据苏财税[2010]33号文件精神,请购房者在2010年10月20日前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鉴证或登记手续,仍按照原政策缴纳契税。实行先到契税所缴纳契税再到房产部门办理登记的地区,对在2010年9月30日(含)前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合同),但尚未到契税所进行纳税申报的,请购房者在2010年10月20日前到契税所办理契税申报缴纳手续,仍按照原政策缴纳契税。逾期按照调整后的新政策执行。

6、在省具体政策出台后,如有多预缴税款如何处理?

根据苏财税[2010]33号文件精神,如购房者多预缴税款,请购房者到契税所办理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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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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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那么2011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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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空置房物业费不再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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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江苏省空置房物业费不再减免

    内容:空置房物业服务费该不该给予折扣优惠,一直是争议焦点。本文介绍一下江苏省空置房物业费不再减免的具体内容。《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由江苏省发改委与省住建厅共同修订。新《管理办法》提出,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费,并分别明确了三个收费的内涵。那么江苏省空置房物业费不再减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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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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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江苏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内容:一、江苏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1、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2、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3、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4、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5、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那么江苏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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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赠扶养协议细则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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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遗赠扶养协议细则包括哪些内容

    内容:第二条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第三条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真实、合法的行为。第六条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由遗赠人或扶养人的住所地公证受理。第七条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正,当事人双方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赠人确有困难,公证人员可到其居住地办理。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⑴当事人身份明确,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⑵当事人就遗赠扶养协议事宜达成协议;⑶当事人提交了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⑷该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那么遗赠扶养协议细则包括哪些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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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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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包括哪些具体信息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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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江苏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包括哪些具体信息

    内容: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收本决定书之日内向xx人民政府或者xx计生委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计划生育局(盖章)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二、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否一定出具决定书?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那么江苏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包括哪些具体信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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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拖欠货款纠纷起诉状范本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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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拖欠货款纠纷起诉状范本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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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动产抵押登记实施细则内容都有哪些具体法律规

    内容:第八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人住所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第九条 专门从事信用担保的企业申请办理反担保动产抵押登记的,登记机关应予办理登记。第十三条申请办理最高额动产抵押登记,登记机关应要求当事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备注栏写明“本抵押为最高额抵押”实行一次登记。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第十五条登记机关受理申请文件后,应当查验抵押合同当事人所提供材料是否齐全;《动产抵押登记书》填写是否符合《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手续是否完备。动产抵押变更、注销登记的适用前款规定。那么动产抵押登记实施细则内容都有哪些具体法律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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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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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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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退役军人保障法细则

    内容:退役军人保障法细则的内容退役军人保障法细则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保障退役军人保障法细则规定,国家应当鼓励和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就业创业政策和服务,退役军人荣誉和尊严保障退役军人保障法细则规定,国家应当维护退役军人的荣誉和尊严,退役军人保障法细则退役军人保障法细则是为了进一步保障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退役军人的就业创业、维护军人荣誉和尊严,发挥退役军人在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制定的一部法规。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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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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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4]2号内容是什么

    内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4]2号内容是什么具体内容如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2号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4年3月3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6次审判委员会,对债权债务案件审理中的以物抵债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设定以物抵债的不同时间、约定的具体内容、履行的具体情况等情形来判断以物抵债不同的法律性质,进而正确认定其效力。但经释明,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当事人不申请撤诉而要求法院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对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继续审理。那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4]2号内容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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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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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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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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