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管辖地区的由谁管辖?
导读: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这里所说的“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第14条规定,是指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那么用人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管辖地区的由谁管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这里所说的“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第14条规定,是指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关于用人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管辖地区的由谁管辖?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用人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管辖地区的由谁管辖?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这里所说的“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劳部发[1993]244号)第14条规定,是指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