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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故去后的“不保险”之诉

张旭律师2022.01.08792人阅读
导读:

2011年8月,江苏省南通市两级法院审结一起投保人因病死亡,保险公司拒赔案。保险公司在张峰去世当日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张峰在投保时隐瞒2004年曾患肝炎的事实,决定终止合同、不给付保险金……”2010年9月21日,张峰的亲属将该案诉至南通市通州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险金6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保险公司关于投保人张峰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行使解除权不符合法定条件,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那么投保人故去后的“不保险”之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11年8月,江苏省南通市两级法院审结一起投保人因病死亡,保险公司拒赔案。保险公司在张峰去世当日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张峰在投保时隐瞒2004年曾患肝炎的事实,决定终止合同、不给付保险金……”2010年9月21日,张峰的亲属将该案诉至南通市通州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险金6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保险公司关于投保人张峰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行使解除权不符合法定条件,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关于投保人故去后的“不保险”之诉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11年8月,江苏省南通市两级法院审结一起投保人因病死亡,保险公司拒赔案。

2006年8月25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张峰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简称保险公司)投保康宁终身保险,保险金额为2万元。

双方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订立合同时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内容,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足以影响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此后4年间,张峰如约续缴保费。

2010年2月,张峰感觉不适。2010年4月23日,张峰因肝癌去世。

保险公司在张峰去世当日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张峰在投保时隐瞒2004年曾患肝炎的事实,决定终止合同、不给付保险金……”

2010年9月21日,张峰的亲属将该案诉至南通市通州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险金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有关身体健康的情况都应当如实告知,如其隐瞒的事实足以影响保险公司作出是否同意承保的决定,保险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可以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由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在订立合同时保险人较普通投保人而言,处于专业知识及信息上的优势地位,加之保险合同具有典型的附和性和格式性特点,故在某些涉及保险险种的性质时,如保险人不明确说明,普通投保人无法了解。故《保险法》规定,对于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采取的是询问告知模式,即投保人告知的问题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如果保险人未对投保人进行询问,却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投保人承担责任,有悖于公平原则。

本案,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既未向其说明投保险种的性质、特点,也未对其健康情况进行询问。张峰连续4年缴纳保险费后患病身故,其继承人向保险公司要求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给付并解除合同,有违诚信和公平原则,保险公司的辩解不能成立,应向原告支付基本保额三倍的保险金6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终审法院审理认为,《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据此,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判定保险公司能否行使解除权的关键。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应以保险人主动询问为前提。投保人的告知应以保险人的询问为限,即保险人询问到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未询问到的,投保人则没有必要告知。

在保险关系中,保险人居于专业知识及信息方面的优势地位,保险人作为专业人员,对于哪些事项关乎保险危险的发生具有经验,应当由其就此事项对投保人作出询问,如其未主动询问,投保人因无法了解告知事项而无法履行告知义务。

保险人的主动询问不能以书面条款代替。保险条款属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就保险条款的内容对投保人作充分说明,这是法定义务,保险人不得事先以合同条款的方式予以限制或免除。保险人应主动对投保人说明、解释其所提供保险条款的内容,对其所要了解的相关事项向投保人询问,该询问不能以书面条款代替。

本案,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签订合同时就相关事项向投保人张峰进行主动询问,且本案保险合同连续履行4年,现保险公司以张峰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绝给付并要求解除合同明显违背诚信与公平原则。保险公司关于投保人张峰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行使解除权不符合法定条件,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011年8月,南通中院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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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保人在保险犹豫期内的权利是如没有发生保险金给付,有权向保险公司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在扣除一定工本费(若承保前经保险公司体检,保险公司一般要求需扣除体检费用)后,无息退还投保人已缴纳保费。如果所投保的产品与需求不符,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公司会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已缴保险费。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全面了解“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全面了解“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内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第76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虽然过去一些地方已经开始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但是从全国范围来看该制度仍然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建立的新制度,因此有必要从法理上对其特征、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赔付的归责原则和限额等问题进行讨论。那么全面了解“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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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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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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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条款“移花接木”只为“多进少出”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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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保险条款“移花接木”只为“多进少出”

    内容:在保险理赔条款中,一些保险公司利用起草、制作格式合同的便利,将有利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条款“埋藏”在合同之中,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移花接木”保险公司在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中,将涉及社会福利保障性质的“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条款写入商业保险合同中,规避应承担的保险义务。”2008年9月11日,吴玉涛驾驶拖拉机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受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吴玉涛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伤者11万元,吴玉涛、吴玉婷另付连带赔偿5.6万元。”该条款的含义是,伤者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用药不予理赔。那么保险条款“移花接木”只为“多进少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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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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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保人法定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1、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房产抵押借贷须上“法律保险”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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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房产抵押借贷须上“法律保险”

    内容:房产抵押借贷须上“法律保险”东北网鹤岗9月19日电 目前,用房产作抵押进行借贷非常红火,大街小巷一抬眼就可以看到“房产抵押贷款”的中介商广告。而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不办理抵押登记,有可能导致抵押无效。同时,由于不办理登记,房管部门屡屡发现在民间个人借贷中制作假房产证交付债权人作为担保的案例。那么房产抵押借贷须上“法律保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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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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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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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既可以是同一个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在保险行业,投保人特指为保险合同缴纳保费的人士。 保险行业相关法律规定,保险投保人是可以更改的,但必须要征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通常情况下,投保人变更,往往是将投保者改为被保险人本人或其父母、配偶、子女等具有血缘关系的直系亲属,以便获得投保人相关的权利及履行相关的义务。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某些保险合约条款明确约定投保人不可以变更的则不能变更,否则的话则需要投保人重新选择续期缴费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 走创新之路—慧择网首推货物运输保险报价、对比、投保、管理平台“保运通”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走创新之路—慧择网首推货物运输保险报价、对比、投保、管理平台“保运通”

    内容:据悉,像这样集货运保险网上报价、对比、投保、管理于一体的平台,国内目前只此一家。近期更是集中大量保险专家和技术人员完成了国内首家专为国内中小企业量身定做的集网上报价、对比、投保、管理于一体的货运保险平台—保运通。在慧择网,理赔服务不仅要求“快”、“合理”,更提出了“VIP绿色通道”的概念。以货运险平台—保运通为例,在理赔方面,分别与各大保险公司建立“VIP绿色理赔通道”,承诺优先处理保运通货运险投保用户赔案,让全国各地的企业用户投保更方便、保费更优惠、理赔更放心。那么走创新之路—慧择网首推货物运输保险报价、对比、投保、管理平台“保运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1.12.25106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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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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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保人无力负担能采取下列方式解除保险合同:1、和保险公司协商一直是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2、当当事人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物业“免责条款”能否成赔偿挡箭牌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物业“免责条款”能否成赔偿挡箭牌

    内容:一旦发生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那些所谓的“免责条款”能否成为保险公司免责的“尚方宝剑”呢?车辆失窃起纷争2004年9月23日,某物业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公众责任险”合同。“免责条款”不免责庭审中,主审法官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在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是否尽了明确告知的义务。为了保护多数投保人的利益,合同法及保险法均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含义的义务。那么物业“免责条款”能否成赔偿挡箭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1.12.28196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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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揭保险费有“猫腻”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按揭保险费有“猫腻”

    内容:”张小姐回答说:“可以啊。”释疑篇明折明扣之外还有“猫腻”据一位负责按揭业务咨询工作的人士称,按揭保险是银行统一要求办理的,保险费则是由保险公司收取。目前一般按照贷款金额的比例来收取保险费,按照“贷款额×1.2×0.1%×年限”公式计算,有些保险公司还能提供折扣。但现在有一部分消费者提前把楼款还清了,却无法拿回按揭保险费,究其原因,就是其中一些人因为当初不肯交纳按揭保险费,一直讨价还价,最后拿到了相当低的折扣,省了一点钱,然而他们没有发现,在保单上却盖上了一个章,上面写明“折扣付费不予退款”。因此,业内人士提醒消费者,不要“捡了芝麻丢了西瓜”。那么按揭保险费有“猫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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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由骗取保险金的,保险人可以不予支付给付保险金。投保人已交足保险费二年以上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给其他权利人。法律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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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

    内容: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柳兆福诉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支公司一案的咨询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实务中,“未取得驾驶资格”包括驾驶人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形。那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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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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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抵押借贷须有“法律保险”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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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房产抵押借贷须有“法律保险”

    内容:房产抵押借贷须有“法律保险”目前,用房产作抵押进行借贷非常红火,大街小巷一抬眼就可以看到“房产抵押贷款”的中介商广告。而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不办理抵押登记,有可能导致抵押无效。同时,由于不办理登记,房管部门屡屡发现在民间个人借贷中制作假房产证交付债权人作为担保的案例。那么房产抵押借贷须有“法律保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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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驳回业主“撤销收费决定”之诉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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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法院驳回业主“撤销收费决定”之诉

    内容:日前,闵行区法院以别墅的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高于公寓应属合理等为由,一审判决驳回秦先生的诉讼请求。秦先生自认处于弱势 业主秦先生诉称,业主大会的决定严重侵害了别墅业主的合法权益。缴费率高说明业主认可业主大会辩称,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并非针对秦先生一人,如秦先生有异议,应当根据议事规则与其他业主协商解决。另一方面,业主大会表示目前的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是经过协商确定,且程序完全合法,秦先生要求撤销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那么法院驳回业主“撤销收费决定”之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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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交强险保险责任是否区分投保人的主次责任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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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车辆交强险保险责任是否区分投保人的主次责任

    内容: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那么车辆交强险保险责任是否区分投保人的主次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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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拒赔“醉驾伤人” 保险公司败诉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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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拒赔“醉驾伤人” 保险公司败诉

    内容:司机周某醉酒驾驶撞伤行人,受害者董某提起诉讼,要求周某以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所有损失。法院认为醉驾不能作为保险公司不赔“人身伤亡损害”的理由,伤者可在交强险限额内获得赔偿。那么拒赔“醉驾伤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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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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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保人故去后的“不保险”之诉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投保人故去后的“不保险”之诉

    内容:2011年8月,江苏省南通市两级法院审结一起投保人因病死亡,保险公司拒赔案。保险公司在张峰去世当日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张峰在投保时隐瞒2004年曾患肝炎的事实,决定终止合同、不给付保险金……”2010年9月21日,张峰的亲属将该案诉至南通市通州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险金6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保险公司关于投保人张峰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行使解除权不符合法定条件,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那么投保人故去后的“不保险”之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1.08792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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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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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动产抵押的公证为债权上“保险”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不动产抵押的公证为债权上“保险”

    内容:不动产抵押的公证为债权上“保险”李某碰上了一件烦心事:老朋友陈某因为资金周转需要,向他借款50万元。也就是说,李某将钱借给陈某,陈某以其名下的不动产作抵押,或者以第三方名下的不动产作抵押,作为抵押的担保。公证员向他介绍了抵押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办理不动产抵押后,债权相当于上了“保险”。但这样当事人很可能要经过“烦琐”的诉讼程序,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那么不动产抵押的公证为债权上“保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1.12.10595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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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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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房合同备案更“保险”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租房合同备案更“保险”

    内容:李先生拿出与房东签订的租房合同与房东理论,并要求房东按照“若双方任何一方终止协议,则向对方赔一个月的房租”的约定进行赔偿。据塘沽房管局工作人员介绍,《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13条规定“未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相关链接租赁合同需备案“到管理部门进行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可以有效避免租房纠纷。”塘沽房管局工作人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城市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事项。那么租房合同备案更“保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1.12.22678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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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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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工伤保险基金第一时间“救命”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深圳:工伤保险基金第一时间“救命”

    内容: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所谓先行支付,即是指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拒绝向未参保的劳动者赔付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据黄险峰介绍,截至4月底,深圳市工伤保险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参保人数达到954.8万人,为全国最多。目前工伤定点医疗单位有88家,工伤康复定点医疗单位13家。届时估计很多劳动者会成为先行支付制度的潜在受益者。那么深圳:工伤保险基金第一时间“救命”。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1.08232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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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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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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