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职业病申请鉴定程序
导读:
企业不提出申请的,职工及其亲属可以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不得拒绝。那么退休后职业病申请鉴定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企业不提出申请的,职工及其亲属可以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不得拒绝。关于退休后职业病申请鉴定程序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提出申请
凡因工、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书面形式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企业不提出申请的,职工及其亲属可以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不得拒绝。
2、受理部门: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3、提交材料
应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工伤诊断证明,以及医院记载的有关负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包括有关的放射材料等)。
(1)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的复印件 1份;
(2)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份、一寸照片2张;
(3)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 CT、X光片等诊疗资料的复印件;
(4)申请再次鉴定(确认)的,需提供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的复印件。
(5)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还需提供被鉴定人与工伤职工之间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6)法规、政策规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将原件一并送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核对(核对后退持有人保管)。
4、救济途径
用人单位或被鉴定人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的最终结论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区县 (自治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确认),并提交区县(自治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及相关材料。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首次鉴定 (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确认)结论之日起15 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确认)。参加过首次鉴定(确认)的专家不能参加再次鉴定(确认)。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再次鉴定 (确认)结论为最终结论。
5、送达
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定的鉴定(确认)结论, 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名义 制作《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分别送达被鉴定人、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送达《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确认)结论通知书》时应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送达回证》。
6、鉴定(确认)费用
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依法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
鉴定(确认)费和检查费,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用工伤保险基金分别向承担劳动能力鉴定的经办机构和进行检查的医疗服务协议机构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或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在未足额缴纳保险费期间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其鉴定(确认)费和相关检查费由申请者承担:
(一)鉴定(确认)结果为疾病与工伤无关联;
(二)供养亲属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再次鉴定(确认)结论没有变化的;
(四)其他受委托鉴定(确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