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伤的处理
导读:
所以受害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时不必顾虑,可以进行工伤认定。谈一谈建筑工伤事故处理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工伤的认定工伤是指生产、工作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一)认定的程序建筑企业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之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有特殊情况,经劳保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申请,企业就要承担职工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如果申请认定的职工、企业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那么建筑工伤的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所以受害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时不必顾虑,可以进行工伤认定。谈一谈建筑工伤事故处理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工伤的认定工伤是指生产、工作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一)认定的程序建筑企业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之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有特殊情况,经劳保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申请,企业就要承担职工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如果申请认定的职工、企业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关于建筑工伤的处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建筑生产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危险因素也不可避免的存在,这就导致了伤亡事故时有发生。每一起伤亡事故都会给伤亡职工及其家庭造成巨大的影响和无法弥补的损失,部分建筑企业也因此在经济和社会信誉上陷入窘境。需要说明的是,一些受害当事人是企业中从事“苦、脏、累、险”工作的临时工,文化水平偏低,在受雇佣时,大多数人签订了带有“发生伤亡事故概不负责”条款的合同。事故发生后,只好自认倒霉。其实合同上的“发生伤亡事故概不负责”条款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法规规定,严重违反社会主义公德,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所以受害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时不必顾虑,可以进行工伤认定。谈一谈建筑工伤事故处理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工伤的认定
工伤是指生产、工作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即指职业活动中由于职业危险因素造成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及死亡。它强调的关系是:企业与职工之间。如果建筑工人甲家里有事,私自找乙顶替干一天电工活(乙非本单位职工),乙在工作中受伤,乙就不是工伤。但他可向甲寻求民事赔偿。如果乙是受本单位领导指派顶替甲干活,乙就是工伤,他理所当然享受工伤待遇。
(一)认定的程序
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之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有特殊情况,经劳保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申请,企业就要承担职工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以下简称“职工”)如果发现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就应该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之内向当地劳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双方的劳务合同或者其它能够证明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件。
发现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劳保部门会在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劳保部门受理申请后,如果发现事实不清,会进行调查和核实,在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和个人。
(二)认定的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认定的法律后果
企业或职工对工伤认定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后被驳回,行政认定行为即生效。即如果劳保部门认定职工属因工负伤,职工可享受报销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等待遇,工伤医疗期可领取工伤津贴。
(四)争议的处理
如果职工要求申报工伤,企业不同意又提供不出相关证据,那么劳保部门就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申请认定的职工、企业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劳动鉴定和评残
(一)程序
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职工:1、经证明属于工伤或职业病;2、已经确定属于医疗终结时间;3、有可能达到鉴定标准规定的致残等级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情况。由企业、职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受理鉴定申请60日内根据医疗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企业和职工。如果伤残鉴定难度较大,可以延长30日。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1年后,职工、企业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二)最佳鉴定时间
伤残的最佳鉴定时间主要取决于医疗终结时间,各种致残大致分为三类:器官损伤、功能障碍、职业病损伤。器官损伤的最佳鉴定时间是从损伤发生或器官肢体摘除、修补时;功能障碍的最佳鉴定时间以功能影响不再发展,医疗终结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一般的功能障碍应在伤后半年以上评定,最长时间不宜超过18个月。随着医学的发展,一些伤残肢体经进一步治疗后肢体功能有改善的,需要重新进行评级;职业病对人体的损害主要是内科的损害,很难有准确的医疗终止期,只有相对的评定时间,鉴定结果有效期为1——2年。同一职工有时会遇到多处损伤,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伤定级,两级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在时间的掌握上,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三)法律后果
伤残鉴定结果经劳保部门采信后即有证明力,应当停发职工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领取伤残抚恤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四)争议的处理
企业或职工对市级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属最终结论。
三、享有的待遇
建筑事故频率较高,实行“工伤保险”的企业较少,即便保也只是固定工和合同工。在工伤待遇上,一些企业认为:受害人不是本单位正式职工,企业也没为其进行工伤保险,况且发生事故时也有他个人违章操作的原因,赔点钱补偿一下就行了。一些受害职工也认为:其实,这两种观点都是不正确的。[page]
《建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体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1、企业必须有事故防范措施。2、参加工伤保险是法律规定,不参加保险即是违法。3、不仅是固定工、合同工要参加工伤保险,临时工也要参加保险,并且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交纳。4、即使用人单位没参加工伤保险,受害当事人仍可以享受相关工伤保险的待遇。只是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或因从事有损害健康的工作患职业病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以及对职工因工死亡后无生活来源的遗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简单的说,就是对职业伤害(包括伤亡事故与职业病两类伤害)实行赔偿补偿的社会保险制度。职工按规定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有:
1、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有:
(1)、工伤医疗待遇:a工伤医疗费用,即:治疗工伤、职业病所需要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b康复性治疗费用;c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2)、伤残待遇
: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即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24个月——6个月的本人工资;b伤残津贴,即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月补助工资的90%——75%;c生活护理费,即伤残职工按照完全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分别补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30%。
(3)、工亡待遇:a一次性工亡补助金;b丧葬补助金;c供养亲属抚恤金。
2、用人单位负责的项目有:
(1)住院伙食补助费;(2)转外地治疗的交通、住宿费;(3)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4)伤残津贴,五至六级的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其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60%;(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的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与《工伤保险条例》配套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一次性赔偿金支付标准规定:一至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14、12、10、8、6、4、3、2、1倍。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争议的处理
职工与企业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