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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条款失效也要保守秘密

邢颖律师2022.01.10387人阅读
导读:

”“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因此,马思远认为,张先生与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 条款只片面强调了张先生所负的三年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约定了20万元的违约金和等于没有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权利和义务如此悬殊,是一个不平等的条款。他建议,张先生可以请求有劳动争议处理管辖权的相关部门确认这份“竞业限制” 条款无效。但马思远强调,若“竞业限制”条款失效,选择新单位工作时,张先生仍不得泄露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竞业限制条款失效也要保守秘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因此,马思远认为,张先生与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 条款只片面强调了张先生所负的三年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约定了20万元的违约金和等于没有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权利和义务如此悬殊,是一个不平等的条款。他建议,张先生可以请求有劳动争议处理管辖权的相关部门确认这份“竞业限制” 条款无效。但马思远强调,若“竞业限制”条款失效,选择新单位工作时,张先生仍不得泄露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竞业限制条款失效也要保守秘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这是一份特殊的劳动合同:员工离职后三年内不得从事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职务,在此期间企业将按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即每月480元发放经济补偿;如果违反合同约定当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员工要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可能造成的损失。

厦门市某国有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张先生在三年前和公司签订了这份合同,现在合同到期了,张先生却来到了思明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他认为这是一份不平等的合同。

据张先生介绍,公司与他签订这份合同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防止他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谋取非法利益。为了尊重企业的管理,张先生在合同上签了字。三年过后,2004年9月合同到期,张先生打算离开公司,这时他向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公司适当增加他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经济补偿,但遭到了拒绝。

他认为,每个月仅480元的经济补偿数额太低了,“不能从事我熟悉多年的行业,我将遭受巨大的损失,可能无法找到一份合适我的工作”。为了经济补偿的问题,张先生和公司闹得不可开交,但始终没能谈出一个双方满意的结果来。无奈之下,张先生来到了思明区法律援助中心。

“这是发生在用人单位保护商业秘密和劳动者自由行使劳动就业权利之间的矛盾。”思明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马思远认为,竞业限制并不是无限的,否则它就会成为资方控制职工再就业的工具。

据了解,劳动部、国家科委都有规定,企业要求职工签订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协议的,需支付不低于职工上年收入50%的经济补偿金。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定还特别强调:“用人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用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因此,马思远认为,张先生与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 条款只片面强调了张先生所负的三年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约定了20万元的违约金和等于没有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权利和义务如此悬殊,是一个不平等的条款。他建议,张先生可以请求有劳动争议处理管辖权的相关部门确认这份“竞业限制” 条款无效。

但马思远强调,若“竞业限制”条款失效,选择新单位工作时,张先生仍不得泄露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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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单位与劳动者没有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补偿金,但依法约定了其他事项的,该条款有效,双方可以及时进行补充。在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约定竞业限制,却没有约定补偿,这样的条款有效吗?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约定竞业限制,却没有约定补偿,这样的条款有效吗?

    内容:第一个问题是竞业限制的补偿问题。对于某些人来说,不在同类用人单位工作意味无事可做,也意味着无钱可赚,因此竞业限制条款可能使他们断了生路。《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只要求员工负竞业限制的义务,而不肯为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则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平等,这一类条款将被判定为无效,员工不必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那么约定竞业限制,却没有约定补偿,这样的条款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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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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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补偿金,但其他条款合法合理的,协议有效;当事人可以及时补充。如果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协议中未约定补偿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来按月支付经济补偿。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该最低工资标准来支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的关系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的关系

    内容:目前已有的一些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均表明,竞业限制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故单位与职工约定竞业避止,首先必须具备一个条件:即该劳动者掌握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是竞业限制产生及设定的根本原因。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不是所有的员工都可以约定竞业避止,如果离开了商业秘密这个前提,竞业禁止条款无疑就变成了霸王条款。那么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的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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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竞业限制条款中的限制期限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二年,超过的部分无效。在竞业限制期间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业,也不得自行开业经营上述业务或从事上述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的规定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的规定

    内容: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期限的,竞业限制的期限为3年。第十五条 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标准由权利人与相关人员协商确定。那么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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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终止后,一般而言是不会再受限制的。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自约定期限届满时终止,该条款将不再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劳动法中的竞业限制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劳动法中的竞业限制

    内容:劳动法 竞业限制 2007年6月29日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这体现在第23条、24条、90条所设立的竞业限制条款中。在公布的劳动法草案中,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那么劳动法中的竞业限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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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才合法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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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如何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才合法

    内容:公司与我续签劳动合同时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要求我履行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若违反规定要支付 20万元违约金,并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但对我应当享有的权利却只字不提。其中,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原则上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所约定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必须合理、可行,不能超过劳动者的经济承受能力。公司与你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只规定你必须承担的义务,却没有给予你相应的补偿,因此依法无效。那么如何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才合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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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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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作了哪些规定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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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作了哪些规定

    内容: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上述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那么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作了哪些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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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竞业限制不补偿员工跳槽不违约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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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竞业限制不补偿员工跳槽不违约

    内容:2005年9月20日,宋丽离开展览公司,展览公司于2005年11月29日作出同意宋丽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仲裁委审理后裁决不支持展览公司的主张,展览公司不服,把宋丽告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法院据此认定展览公司和宋丽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对宋丽没有约束力。同时法院认为,展览公司无法证明自己的商业秘密受到侵犯,因此展览公司要求宋丽支付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那么竞业限制不补偿员工跳槽不违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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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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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警惕竞业限制约定被滥用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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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警惕竞业限制约定被滥用

    内容:竞业限制条款被扩大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曹友群说,《劳动合同法》在列举的同时,对适用竞业限制的人员作了开放式规定。那么警惕竞业限制约定被滥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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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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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当事人要合法地订立竞业限制条款,应遵守以下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竞业限制有多长?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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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竞业限制有多长?

    内容:竞业限制条款是基于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需要而设定的,这一条款由劳动合同当事从双方自行约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这一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在不超过法律规定的三年期限内,可以自由约定。” 再次,用人单位出于给付补偿金的考虑,也不会将竞业限制的期限规定得过长,毕竟凭空付出的补偿金只是为了保守自己也许并不值这么多钱的秘密。但是不管竞业限制期有多长,一旦商业秘密被公开,成为公知的信息,竞业限制条款就自然失效,员工不再受竞业限制条款的约束。那么竞业限制有多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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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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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不合理的合同条款是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的。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生效。如果还需要进一步咨询,您可以详细描述一下事情的整个经过,您也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 竞业限制不能损害职工合法权益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竞业限制不能损害职工合法权益

    内容:今年4月,在古城开封,因拒签竞业限制协议遭到企业解聘的开封市仪表厂高级工程师王建伟将企业告上了法庭。2003年4月9日,开封仪表厂以王建伟拒签竞业限制协议违反厂规为由,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关系。不按规定支付报酬却要求职工为其保守秘密,不给加班费却要求职工必须加班加点且不许到其它同业的企业工作,由此我们不难看出,保护“商业秘密”以及对职工竞业限制的条款,已经成为一些企业经营者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工具。那么竞业限制不能损害职工合法权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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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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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具体来说,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可以既约定提前通知期,又约定竞业限制吗?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可以既约定提前通知期,又约定竞业限制吗?

    内容: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可以有很多种方式,提前通知期和竞业限制都是企业经常采取的方式。由于两种方式达到的目的是相同的,因此《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企业只能在提前通知期和竞业限制之间选择一种。提前通知期,期限较短,在通知期内,员工仍然是企业的雇员,容易管理。在竞业限制期内,员工已与企业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企业难以对员工形成实质性的控制,如果员工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企业只能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员工停止侵害、给予赔偿。那么可以既约定提前通知期,又约定竞业限制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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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竞业限制条款失效也要保守秘密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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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竞业限制条款失效也要保守秘密

    内容:”“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因此,马思远认为,张先生与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 条款只片面强调了张先生所负的三年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约定了20万元的违约金和等于没有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权利和义务如此悬殊,是一个不平等的条款。他建议,张先生可以请求有劳动争议处理管辖权的相关部门确认这份“竞业限制” 条款无效。但马思远强调,若“竞业限制”条款失效,选择新单位工作时,张先生仍不得泄露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竞业限制条款失效也要保守秘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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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竞业限制不只是规定员工义务的条款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竞业限制不只是规定员工义务的条款

    内容:所谓“竞业限制”是指根据合同约定,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和他人经营与原企业有竞争的业务。由于“竞业限制”看似只是对员工将来就业范围的一种限制,因此许多企业认为竞业限制只是针对员工的义务,以致实践中出现了大量只约定了员工竞业限制义务,而无企业相应义务的合同条款,而实际上这些条款是无效的,无效的理由就是因为这些条款只约定了单方义务。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法律在规定员工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企业应给予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二者相辅相成。那么竞业限制不只是规定员工义务的条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1.10303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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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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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竞业限制条款有没有地域限制?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竞业限制条款有没有地域限制?

    内容:但该员工称,竞业限制仅限于在a城市,现在他是在b城市,不受竞业限制的约束。解决这个问题,应当看一看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条款中是否有相关的约定,如果已明确约定离职者应在什么区域内不得开展与原企业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对手,则依约定来判断是否构成违约。企业不得任意扩大竞业限制的区域或一概规定不得从事同行业。如果企业已作出类似约定,则该约定是无效的,因为这构成了对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的侵犯。如果劳动合同或竞业限制条款中都没有相关约定,我们认为也应根据上述原则确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即结合本企业拥有商业秘密范围来确定。那么竞业限制条款有没有地域限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1.10435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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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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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人单位约定在工资中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无效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用人单位约定在工资中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无效

    内容:小李于2008年1月应聘到某公司任市场部经理,公司与小李签订了一份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小李应当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且劳动合同解除后的两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否则承担违约金10万元。根据小李的工资表,小李的月工资为基本工资1500元、竞业限制补偿金500元、加班工资800元和绩效工资2000元。但是按照法律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应该在职工离职后支付。离职前,包含在工资中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具有法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性质,应当被认定为工资。而公司因未支付小李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因此,小李无需支付违约金,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也不妨碍其到任何企业工作。那么用人单位约定在工资中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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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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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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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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