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对错案的积极作用有哪些?
导读:
注重一方,而忽略另一方,都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有鉴于此,此次新刑诉法的修改,首先在总则当中确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2]这为日后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展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思想,只有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思想落实到具体刑事诉讼活动中,才能更好地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得到保护,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注重一方,而忽略另一方,都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有鉴于此,此次新刑诉法的修改,首先在总则当中确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2]这为日后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展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思想,只有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思想落实到具体刑事诉讼活动中,才能更好地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得到保护,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关于刑事诉讼法对错案的积极作用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新刑诉法的积极意义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进新刑诉法总则当中,是一次里程碑式的新跨越
其实,在刑事诉讼活动当中,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一直是一对相互依存、不可调和的矛盾,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注重一方,而忽略另一方,都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过去,我国司法活动更多的是强调打击犯罪的力度与效率,对公民诉讼权利,确切的来说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不够,奉行“命案必破、口供中心主义”的思想,为在第一时间把所谓的“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不惜以牺牲程序正义为代价,为获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不断采取刑讯逼供、威逼利诱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造成了众多冤假错案的产生,严重动摇了人们对司法的信任,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有鉴于此,此次新刑诉法的修改,首先在总则当中确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作为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其内容最能反映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程度,这次总则的修订,是继04年人权入宪后又一次里程碑式的跨越,是我国人权事业的新发展,是将带有宣传色彩的、在司法实践中只起宏观抽象指导作用的宪法人权保障原则通过刑事诉讼法这部基本部门法做了具体规定,刑事诉讼法成为第一部宣告“保障人权”的国家基本法律。[2]这为日后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展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思想,只有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思想落实到具体刑事诉讼活动中,才能更好地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得到保护,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赋予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具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及阅卷范围
过去,旧刑诉法规定绝对适用法律援助的范围是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或可能判处死刑,而上述人员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为其指定律师提供辩护。新刑诉法扩大了绝对适用法律援助的范围,除依旧保留上述人员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增加的2类人员,要么是具有生理缺陷,要么是有可能被处以重刑,为确保公平正义,有必要为其指定辩护,从而更好地维护上述2类人员的合法权益。
除律师能以辩护人的身份提前介入刑事侦查活动中,新刑诉法对律师阅卷的范围也作了新的规定。过去,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只能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只有到了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辩护律师才能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指控犯罪事实的材料。现在,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就可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阅卷材料范围的扩大及阶段的提前,使得律师有更充足的时间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作准备,通过阅卷了解案件情况、核实有关证据,避免因控辩双方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诉讼地位不对等,通过程序上对辩方权益的保障,达到最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