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某故意伤害,最终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导读:
案情简介2014年6月7日,被告人应某与被害人高某在他们共同出租的房屋内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由市公安局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局的《鉴定文书》对被害人高某作出轻伤二级的鉴定结论。案发当天也就是2014年6月7日到6月8日早上,经杨家坪派出所调解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后由于被告人无能力支付而未支付。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应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不具备自首等情节,作出判处被告人应某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办案思路及心得裁判结果
案情简介2014年6月7日,被告人应某与被害人高某在他们共同出租的房屋内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由市公安局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局的《鉴定文书》对被害人高某作出轻伤二级的鉴定结论。案发当天也就是2014年6月7日到6月8日早上,经杨家坪派出所调解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后由于被告人无能力支付而未支付。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应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不具备自首等情节,作出判处被告人应某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关于应某故意伤害,最终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7日,被告人应某与被害人高某在他们共同出租的房屋内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由市公安局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局的《鉴定文书》对被害人高某作出轻伤二级的鉴定结论。案发当天也就是2014年6月7日到6月8日早上,经杨家坪派出所调解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后由于被告人无能力支付而未支付。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应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不具备自首等情节,作出判处被告人应某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
办案思路及心得
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