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自动离职拒绝不平等条约
导读:
实践中,劳动者离职后,如果合同中有违约条款,劳动者要按约定赔偿。而在《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只有两种情况,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一是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的,可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二是如果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和保密事项方面有约定,而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不过,这两种情况的违约金数额也不是由用人单位随意确定的,《劳动合同法》对此有细致规定,劳动者应学会拒绝离职“不平等条约”。为此,因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那么劳动者自动离职拒绝不平等条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实践中,劳动者离职后,如果合同中有违约条款,劳动者要按约定赔偿。而在《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只有两种情况,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一是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的,可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二是如果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和保密事项方面有约定,而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不过,这两种情况的违约金数额也不是由用人单位随意确定的,《劳动合同法》对此有细致规定,劳动者应学会拒绝离职“不平等条约”。为此,因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关于劳动者自动离职拒绝不平等条约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核心提示:每年春天,常会迎来跳槽高峰。而对于希望“跳得更高”的劳动者来说,他们往往在获得上升机会的同时也忧心不已。赵小姐最近收到了一家著名公司管理人员的录用通知,职位好待遇好,让她颇为动心。然而她却有些犹豫,原来这个工作要求她与公司签订五年劳动合同,她担心如果提前离职,可能需要支付高额的违约金,还可能面临竞业限制的风险。
违约金和竞业限制确实是困扰职场人士特别是白领的两大枷锁。专家指出,在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法》中,没有对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进行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实践中,劳动者离职后,如果合同中有违约条款,劳动者要按约定赔偿。
而在《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只有两种情况,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一是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的,可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二是如果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和保密事项方面有约定,而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不过,这两种情况的违约金数额也不是由用人单位随意确定的,《劳动合同法》对此有细致规定,劳动者应学会拒绝离职“不平等条约”。例如第一种情况,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也就是说,如果单位花3万元对一个员工进行了培训,合同约定员工要在本单位工作满三年,那么员工每提前离职一年的违约金,就不能高于10000元。
知识拓展:
自动离职注意事项
根据《关于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争议处理范围的复函》(劳办字〔1992〕45号),《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复函》(劳社函〔1998〕5号)有关规定,如果职工要求停薪留职,但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按自动离职处理是用人单位的行为。按有关行政复函规定,这里讲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用人单位应依据《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为此,因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