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能提起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号法释中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婚姻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那么哪些人能提起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哪些人能提起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广泛。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号法释中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而“利害关系人”包括下列人员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近亲属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指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利害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指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二婚姻无效宣告的程序
(一)该类案件一律使用判决结案并且不得上诉。依婚姻法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以书面审查为主开庭审理为辅。这种案件大部分不宜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为能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不仅仅是婚姻双方当事人还包括其近亲属甚至是基层组织并且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适用相互质证只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三)婚姻无效的案件不适用撤诉。婚姻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该类案件不准许撤诉是为了制止不法状态的继续存在所以申请人不到庭的时候不能按照民诉法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基于上述的理由笔者认为对该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更为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