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女子不愿送还孩子怎么办

导读:
离婚后女子不愿送还孩子如何处理前夫获得抚养权后女子不愿送还孩子2003年阿荣(化名)和小梅登记结婚。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于2009年6月10日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小明由阿荣负责抚养但小孩随小梅共同生活至2011年6月10日止小梅需于2011年6月11日前将小孩送回给阿荣抚养。据小梅讲述离婚后小明一直由自己护理从出生到今都是自己负责小孩的一切包括孩子出生的接生费用奶粉钱等。接到法院的传票后阿荣表示不同意变更小明由小梅抚养。诉讼期间因小明已年满10周岁梅江法院的办案法官征询了小明的意见。因此小梅诉请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依法有据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那么离婚后女子不愿送还孩子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3年阿荣(化名)和小梅登记结婚。2004年11月小梅生下孩子小明。2009年因夫妻感情不和小梅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阿荣离婚。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于2009年6月10日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小明由阿荣负责抚养但小孩随小梅共同生活至2011年6月10日止小梅需于2011年6月11日前将小孩送回给阿荣抚养。
调解离婚后小梅并未按照协议约定于2011年6月11日前将小明送回给阿荣抚养小明一直跟随小梅生活至今。2014年9月小梅以方便小明学习与生活为由向梅江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小明由其继续抚养。
据小梅讲述离婚后小明一直由自己护理从出生到今都是自己负责小孩的一切包括孩子出生的接生费用奶粉钱等。
婚后自己才知道男方不负责任无奈之下带着不满周岁的小明一同外出打工生活。现在小明不认识自己的父亲说不想跟陌生人一起生活只想跟母亲一起生活。她为了小明的身心健康着想才想通过法律途径继续抚养小明。
接到法院的传票后阿荣表示不同意变更小明由小梅抚养。阿荣认为小梅无稳定工作无经济来源依靠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生活在经济上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导致小明营养不良身体瘦弱生长发育水平严重低于同龄儿童水平且将小明由自己抚养也有利于减轻小梅的经济压力。
诉讼期间因小明已年满10周岁梅江法院的办案法官征询了小明的意见。小明明确表示愿由母亲继续抚养不愿意随父亲阿荣生活也不愿意由父母轮流抚养而太受折腾。法院遂作出判决小明变更由小梅抚养并由小梅独立承担小明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但对已满10周岁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征询意见”不等于“一定采纳”。确定抚养关系要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在征询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定对子女身心健康合法权益保障最有利的一方作为抚养人。
上述事件中双方当事人离婚时虽协议小明由阿荣负责抚养小明随小梅共同生活至2011年6月10日止但实际上此后小明一直随小梅共同生活。现明已年满10周岁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小梅生活且小梅有工作有住所具备抚养能力。因此小梅诉请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依法有据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