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承包鱼塘产生的债务应该怎样定性
导读:
虽然张宏和黄艳在而且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时未提及夫妻债权债务但这并不能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已经存在的事实因此将承包鱼塘而产生的债务以夫妻连带清偿的请求应得到支持,虽然张宏和黄艳在而且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时未提及夫妻债权债务但这并不能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已经存在的事实因此将承包鱼塘而产生的债务以夫妻连带清偿的请求应得到支持,第二种意见认为张宏承包了鱼塘后不论是又夫妻那一方经营由于债务是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则应按共同债务处理应该由张宏和黄艳连带偿还。
虽然张宏和黄艳在而且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时未提及夫妻债权债务但这并不能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已经存在的事实因此将承包鱼塘而产生的债务以夫妻连带清偿的请求应得到支持。由于承包鱼塘的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有很大的帮助所以本案中要求黄艳连带偿还该债务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关于夫妻一方承包鱼塘产生的债务应该怎样定性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13年4月张宏(化名)承包了村里的集体鱼塘养殖高山淡水鱼从唐洋(化名)处购买了6千元的育苗交了一千元现金打了5千元钱的欠条承认鱼苗长大卖了鱼就交欠下的5千元钱。2013年6月张宏与其妻黄艳(化名)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黄艳一气之下外出务工夫妻从此分居。2013年8月一场大雨冲毁了鱼塘鱼全部被冲走损失惨重。2014年5月黄艳与张宏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并未提及夫妻债权债务。2014年6月唐洋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张宏黄艳连带支付其鱼苗款5千元唐洋辩称鱼苗款确实是自己欠下的但是因为鱼塘被大雨冲垮了损失很大自己无钱支付黄艳辩称已经离婚了且鱼苗款是张宏个人债务与己无关。
分歧
那么该案中的鱼苗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债务是张宏承包鱼塘的产生而鱼塘一直由张宏一人经营则该债务不应由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只能由张宏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宏承包了鱼塘后不论是又夫妻那一方经营由于债务是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则应按共同债务处理应该由张宏和黄艳连带偿还。
评析
小编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详述如下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该案中2013年4月张宏(化名)承包了村里的集体鱼塘养殖高山淡水鱼从唐洋(化名)处购买了6千元的育苗交了一千元现金打了5千元钱的欠条承认鱼苗长大卖了鱼就交欠下的5千元钱。内容显示鱼苗款的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本案债务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则应按共同债务处理。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该案中2014年5月黄艳与张宏虽已办理协议离婚但在此之前张宏已经承包了鱼塘虽由一人经营但夫妻二人尚生活在一起这期间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张宏和黄艳在而且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时未提及夫妻债权债务但这并不能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已经存在的事实因此将承包鱼塘而产生的债务以夫妻连带清偿的请求应得到支持。
第三本案中债务虽是张宏承包鱼塘与唐洋业务往来所形成但由于承包的特殊性质可以视为张宏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于承包鱼塘的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有很大的帮助所以本案中要求黄艳连带偿还该债务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本案中由于黄艳打工挣了不少钱原告在诉讼时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冻结了黄艳的银行账户判决文书生效后从黄艳的账户了划拨了5千元钱。当然黄艳承担连带偿还债务后对于自己不应承担的部分可以向张宏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