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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的效力

李维律师2022.01.14247人阅读
导读: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没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作出明确的书面约定应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确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而原告在庭审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这3000元借款属于原告婚前的财产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属于其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取得的个人财产且原被告婚后家庭取得的财产包括被告的工资收入一直由原告负责保管和进行开支因此应当认定该3000元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没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作出明确的书面约定应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确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而原告在庭审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这3000元借款属于原告婚前的财产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属于其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取得的个人财产且原被告婚后家庭取得的财产包括被告的工资收入一直由原告负责保管和进行开支因此应当认定该3000元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夫妻关系。第二种处理意见认为该笔借款具备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但因该3000元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1500元。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没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作出明确的书面约定应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确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而原告在庭审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这3000元借款属于原告婚前的财产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属于其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取得的个人财产且原被告婚后家庭取得的财产包括被告的工资收入一直由原告负责保管和进行开支因此应当认定该3000元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如何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的效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于2001年9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将自己的工资存折交由被告处家庭各项收入由原告负责保管和进行开支。2005年11月15日被告单位派被告到外地出差但费用要先由被告自己垫付因被告的收入都由原告保管便要求原告拿3000元钱垫付差旅费原告要求被告出具借条才将3000元款项交予被告。后因夫妻关系不和原被告于2006年国庆节后开始分居2007年11月12日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其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被告偿还2005年11月15日借款3000元。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夫妻关系。

对应当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及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没有争议但对3000元借款应当如何认定存在分歧。

第一种处理意见认为3000元借款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证且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条是违背其真实意思的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应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元。

第二种处理意见认为该笔借款具备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但因该3000元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1500元。

第三种处理意见认为因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机械地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应当与一般的民间借款合同有所区别原告要求被告偿还3000元借款实质上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主张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具体分析如下

我国民法典对夫妻财产的规定采用了约定优于法定的模式如男女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作了明确约定从民法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法律对该种约定予以保护但前提是该种约定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对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处理。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没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作出明确的书面约定应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确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而原告在庭审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这3000元借款属于原告婚前的财产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属于其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取得的个人财产且原被告婚后家庭取得的财产包括被告的工资收入一直由原告负责保管和进行开支因此应当认定该3000元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民法典明确规定男女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出差垫付的款项夫妻双方可以商量后直接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支付在所在单位核报差旅费后应将款项用于家庭共同开支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借款关系。但本案中确实有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符合合同的形式要件应当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该笔借款即第一种处理意见认为的应当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元。笔者认为这样处理不妥。

上述30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产生和存在是以夫妻关系的存续作为基础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共同财产属于无份额划分的共同共有财产就财产的归属而言夫妻属于一体只有夫妻关系解除时其共同财产才因失去基础关系而划分出共有的份额并依法进行分割。而第二种处理意见实际上是将无份额划分的共有财产拟制为按份共有这显然与共有财产的立法不符合。

本案中3000元借款“合同关系”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对这3000元款项是属于原被告双方共同共有且有平等的处理权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被告与原告虽然缔结了一个形式上的合同但其标的物为原被告所共有不具备履行的基础和可能性。从主体角度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其基本条件是必须具有双方当事人而该借款合同中实际上只有一方当事人交易的实质就有如有人自己给自己出具一份借条或者某人将自己左边口袋的钱物放入右边口袋然后称这成立合同从社会交易和法律保护的角度看这样的合同并不具备成立的条件也不具有社会和法律意义要求法院判决保护上述借款关系或者将右边口袋的钱归还给左边口袋这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意义没有保护的必要。因此第三种处理意见相对合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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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的效力可以根据下列标准予以认定:对于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就出借人提供借款,贷款人到期还款等相关事宜协商一致的,就可以订立借款合同;只要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可依法生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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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借款怎么认定

    内容: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笔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考虑该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孙某否认该款用于共同生活,李某未能举证证明该借款两被告已用于共同生活或系为履行抚养、赡养等义务所负,因此该借款应认定为王某的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偿还。另本案还存在如何适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界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借款的债务性质,在王某(举债人)拒不到庭,孙某否认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李某(债权人)不能举证该借款已用于两被告共同生活的情况下,认定为王某(举债人)的个人债务较为妥当。那么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借款怎么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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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卖房的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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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瑞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卖房的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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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能要求丈夫偿还借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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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能要求丈夫偿还借款吗

    内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夫妻一方向他人打的“借条”只有核实借据所涉债务虚假或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或为非法行为产生的方可确认另一方无需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能要求丈夫偿还借款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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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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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己名义对外举债的债务性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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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己名义对外举债的债务性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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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方以己名义对外举债的债务性质是什么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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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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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怎样处理以及包括哪些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怎样处理以及包括哪些

    内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如何处理虽然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但也要区分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或妻一方个人债务。余下债务在确定偿还责任时,应当考虑双方实际偿还能力的大小。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2、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3、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3、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5、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6、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那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怎样处理以及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09757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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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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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有哪些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有哪些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内容: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可见,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核心标准并非时间因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是有无因为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因素。因此,如果一方所负债务非因夫妻共同生活原因,则不论有无婚内财产约定,均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综上,张先生的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家庭生活,虽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有哪些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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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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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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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借贷关系的认定标准,夫妻之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效力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夫妻借贷关系的认定标准,夫妻之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效力

    内容:在夫妻之间如果已经对财产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可以直接认定一方借了对方的财产,婚内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时 ...,夫妻共同财产中夫妻借贷关系的认定在借条确定的款项作为对价购置的财产由夫妻共同经营或使用并且收益由夫妻共同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购置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时如果继续认定借条的效力,让出具借条的一方独自承担借款责任,显然已经违背了婚姻法第十三条&ldquo。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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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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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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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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