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法院该不该受理,受理后又该如何处理
导读:
刘女士与丈夫分居才几个月不符合此规定所以也不能认定双方符合离婚条件认为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判决离婚的意见是基于我国民诉法的规定公告送达后如果被告应诉按庭审情况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对方当事人的确切住所或经常居住地那么法院就应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不予受理,小编认为对于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在受理之后应当区分善意下落不明和恶意下落不明,此时虽然法律规定起诉时要有明确的被告但法院不能要求当事人起诉时指明到底是谁家的花盆砸伤自己以这家为被告而应允许当事人以楼上的几家甚至更多的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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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法院该不该受理
有的法官认为此案不应受理。因为刘女士的起诉书中没有具体写明对方当事人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时要有明确的被告。这包含两层含义被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被告的地位应当明确即起诉书应当记明当事人的具体住所或经常居住地。这是当事人应尽的诉讼义务。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对方当事人的确切住所或经常居住地那么法院就应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不予受理。
有的法官认为此案应当受理。因为虽然刘女士不能提供丈夫现在的具体住址但是不能认为其没有提供对方当事人的住所。其丈夫离家才几个月可以认定为离开最后居住地不满一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所以不论其丈夫现在何处都不构成经常居住地。那么刘女士提供了其丈夫在几个月之前的居住地应当认定其提供了对方当事人的住所。法院应当认定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予以受理。
此案涉及到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该不该受理的问题。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什么是下落不明。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态。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是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我国民诉法规定的“要有明确的被告”只是对当事人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的一种初步审查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否则就妨害了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在司法实践中也不可能要求立案的法官具体核实对方当事人的住址是否真实。现实生活中一些简易的事件法院也不可能要求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如一人从某楼下经过时被从楼上落下的花盆砸伤。楼上住着五六家甚至更多他不知道具体是哪家的花盆砸伤自己。此时虽然法律规定起诉时要有明确的被告但法院不能要求当事人起诉时指明到底是谁家的花盆砸伤自己以这家为被告而应允许当事人以楼上的几家甚至更多的人为被告。具体到本案中刘女士起诉离婚她所须列明的被告情况只包括自己与丈夫夫妻关系的证明提供丈夫在几个月前与其共同生活的住址。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对方当事人起诉时所在地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形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受理后如何处理
对此有两种意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离婚。
认为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是基于我国的有关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的应准予离婚。而刘女士的丈夫不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所以应当认定双方不符合。此外婚姻法还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经调解无效的应准许离婚。刘女士与丈夫分居才几个月不符合此规定所以也不能认定双方符合离婚条件认为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判决离婚的意见是基于我国民诉法的规定公告送达后如果被告应诉按庭审情况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被告在公告期满后没有应诉依法理一方经合法传唤没到庭参加诉讼就失去答辩权利按另一方当事人的起诉理由缺席判决离婚。这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小编认为对于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在受理之后应当区分善意下落不明和恶意下落不明。善意下落不明是指非由于自身的原因下落不明。比如因自然灾害意外事件战争等情况的下落不明。这种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主观上没有恶意他的下落不明完全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自己不能与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联络。恶意下落不明是指下落不明人自己主动离开最后居所地有意和其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断绝联系以达到逃避法律义务或其他损害亲属及利害关系人的目的。对于善意的下落不明人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在离婚案件中应当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严格按照宣告失踪的程序宣告下落不明一方失踪。宣告失踪之后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法院才能准予离婚。对于恶意下落不明的一方法律应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认定下落不明的一方有意离开最后居住地并有意和自己的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断绝联系的应当按照婚姻法规定的“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判决准予离婚。在认定下落不明人是善意还是恶意的问题上应当考虑下落不明一方离开最后居住地的理由过错程度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害后果及起诉一方的境况等综合因素确定。证明一方下落不明时应当出具当地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证明的内容有证明对方离开最后居住地的时间证明对方离开居住地的理由。不能证明离开最后居住地理由的应当有其他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一方离开最后居住地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