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索赔哪些能索赔工期
导读:
工程施工需要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其中涉及的工程款就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因此我们就要对这一方面有一定的认识,毕竟在实际中是很容易发生工程拖欠的问题。
一、关于工程索赔哪些能索赔工期
一索赔条件
索赔条件,又称干扰事件,是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各类事件,通常承包商可以索赔的事件有: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
2、因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
3、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4、发包人延期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5、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的暂时停工。
6、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二前提条件
1、与合同对照,事件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二、工程索赔的技巧
1、搭建经验丰富、认真敬业的索赔班子
索赔是一项复杂细致而艰巨的工作,组织一个知识全面,有丰富索赔经验,稳定的索赔小组从事索赔工作是索赔成功的首要条件,索赔小组应由项目经理,建筑工程专业律师、估算师、会计师、施工工程师等组成,由各职能部门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由专职人员搜集和整理,索赔人员要有良好的素质,要必得索赔的策略和战略,工作要勤奋、务实,不好大喜功,头脑要清晰,思维要敏捷,有逻辑,善于推理,懂得搞好各方面的公共关系。索赔小组成员要稳定,不仅要各司其职,而且各个成员要积极配合。
2、抓住索赔机会,扎实做好准备工作
要正确把握提出索赔的时机,索赔提出过早,往往容易遭到对方反驳或在其他方面可能施加的挑剔、报复等;过迟提出,则容易留给对方借口,索赔要求遭到拒绝。因此,索赔方必须在索赔时效范围内适时提出。如果老是担心或害怕影响双方合作关系,有意将索赔要求拖到工程结束时才正式提出,可能会事与愿违,事得其反。
对于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来说,一般投标开始就可能发现索赔机会、工程建成一半时,就会发现很多索赔的机会,施工建成一半后发现的索赔,往往来不及得到彻底的处理,在工程建成1/4---3/4这阶段应大量地、有效地处理索赔事件,承包人应抓紧时间,把索赔争取在这一时间段内基本解决。索赔忌一揽子方式来处理,这样往往是问题复杂、金额大、不易解决。
3、认真签约,为今后索赔打好伏笔
在商签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应对明显把重大风险转嫁给承包人的合同条件提出修改的要求,达成修改的协议应以会议纪要或补充协议的形式落实到文字,作为合同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特别要对业主开脱责任的条款注意,如合同中不列出索赔条件,延期付款无时限,无利息;没有调价公式;业主认为对某部分工程不够满意,即有权决定扣减工程款;业主对不可预见的工程施工条件不承担责任等等。如这些内容都写进合同条款,承包人索赔机会就会大大减少。
4、严格按照程序索赔,确保索赔成功
正常的索赔程序包括:1)整理索赔证据:施工企业不应该放过任何索赔的机会和证据,同时对索赔事件进行详细了解和事态调查;对索赔事件原因进行分析,并判断业主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对事件损失进行计算。2)发出索赔通知,根据现行的建筑施工合同文本,施工企业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业主发出索赔通知。索赔通知一般包括:索赔报告的主要内容:索赔事件发生的详细过程,干扰事件的原因及责任范围;对照合同确定索赔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收集到的索赔证据,包括有关文件、记录、来往信函、签证、通知书及计算依据;计算损失,确定索赔价值。3)索赔的批准,业主在接到索赔通知,10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施工企业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证据,业主10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获批准。
5、切实履行合同,与业主良好合作
作为承包商,必须牢固树立干好活才好索赔的观点,本着严谨态度,切实履行合同,并及早预防和化解矛盾,以对工程负责的态度积极与业主合作,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减少索赔障碍,预防业主反索赔事件发生。索赔工作人员也应注意发挥公关能力,除了进行书信往来和谈判桌上的交涉外,有时还应掌握公关技巧,提高沟通能力,采用合法的手段和方式,营造适合索赔争议解决的良好环境和氛围,促使索赔问题早日圆满解决。
6、掌握谈判技巧,达到索赔目的
索赔谈判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合同一方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进行索赔谈判时,措辞应婉转,说理应透彻,以理服人,而不是得理不让人,尽量避免使用抗议提法。如果对于合同一方一次次合理的索赔要求,对方拒不合作或置之不理,并严重影响工程的正常进行,索赔方可以采取较为严厉的措辞和切实可行的手段,以实现自己的索赔目标。索赔处理时作适当必要的让步。在索赔谈判和处理中,根据情况适当做出必要的让步,扔芝麻抱西瓜,有所失才有所得。可以放弃金额小的小项索赔,坚持大项索赔。这样使对方容易做出让步,达到索赔的最终目的。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工程索赔的种类
(一)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
1、合同中明示的索赔。指承包人所提出的索赔要求,在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中有文字依据,承包人可以据此提出索赔要求,并取得经济补偿。这些在合同文件中有文字规定的合同条款,称为明示条款。
2、合同中默示的索赔。承包人的该项索赔要求,虽然在工程项目的合同条款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但可以根据该合同的某些条款的含义,推论出承包人有索赔权。这种索赔要求,同样有法律效力,有权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默示条款是一个广泛的合同概念,它包含合同明示条款中没有写入、但符合双方签订合同时设想的愿望和当时环境条件的一切条款。这些默示条款,或者从明示条款所表述的设想愿望中引伸出来,或者从合同双方在法律上的合同关系引伸出来,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或被法律和法规所指明,都成为合同文件的有效条款,要求合同双方遵照执行。
(二)按索赔目的分类
1、工期索赔。由于非承包人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程延误,要求批准顺延合同工期的索赔,称之为工期索赔。工期索赔形式上是对权利的要求,以避免在原定合同竣工日不能完工时,被发包人追究拖期违约责任。一旦获得批准合同工期顺延后,承包人不仅免除了承担拖期违约赔偿费的严重风险,而且可能提前工期得到奖励,最终仍反映在经济收益上。
2、费用索赔。费用索赔的目的是要求经济补偿。当施工的客观条件改变导致承包人增加开支,要求对超出计划成本的附加开支给予补偿,以挽回不应由他承担的经济损失。
(三)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1、工程延误索赔。因发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交付设计图纸、施工现场、道路等,或因发包人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对此提索赔。
2、工程变更索赔。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工程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
3、合同被迫终止的索赔。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合同非正常终止,无责任的受害方因其蒙受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提出索赔。
4、工程加速索赔
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加快施工速度,缩短工期,引起承包人人、财、物的额外开支而提出的索赔。
5、以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特殊风
险以及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通常不能合理预见的不利施工条件或外界障碍,如地下水、地质断层、溶洞、地下障碍物等引起的索赔。
6、其他索赔。如因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工资上涨、政策法令变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施工方想要索赔工程款的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和规定的,这样才能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的,这点大家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