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短信作为证据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导读:
在本案中原告程玲提供手机短信作为丈夫石强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且不说短信在形式上的证明效力她所举出的手机短信内容均为石强道歉并请求其原谅请求妻子回家决心改正错误及表白自己情感的言辞仅从证据的内容上来看无法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程玲用2004年5月23日至6月28日在其离家出走期间丈夫给自己发的手机短信作为证据证实被告对其进行威胁恐吓,程玲用2004年5月23日至6月28日在其离家出走期间丈夫给自己发的手机短信作为证据证实被告对其进行威胁恐吓。
2004年6月程玲以丈夫石强对其使用家庭暴力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石强离婚。程玲称在共同生活的三年中石强经常对其进行辱骂殴打。程玲用2004年5月23日至6月28日在其离家出走期间丈夫给自己发的手机短信作为证据证实被告对其进行威胁恐吓。审理中石强称其夫妻婚后感情很好其并未实施暴力。在本案中原告程玲提供手机短信作为丈夫石强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且不说短信在形式上的证明效力她所举出的手机短信内容均为石强道歉并请求其原谅请求妻子回家决心改正错误及表白自己情感的言辞仅从证据的内容上来看无法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关于以短信作为证据时要注意哪些问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1年5月石强(男)与程玲(女)登记结婚。2004年6月程玲以丈夫石强对其使用家庭暴力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石强离婚。程玲称在共同生活的三年中石强经常对其进行辱骂殴打。程玲用2004年5月23日至6月28日在其离家出走期间丈夫给自己发的手机短信作为证据证实被告对其进行威胁恐吓。审理中石强称其夫妻婚后感情很好其并未实施暴力。并称妻子性格犟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并表示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加强对妻子的关心和理解。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结婚双方婚姻基础较好。石强虽然承认在婚后的一次争吵中因不慎导致程玲撞在门框上使得右臂红肿但否认殴打过妻子。石强认可手机短信是自己所发但手机短信内容均为向妻子道歉并请求其原谅请求妻子回家决心改正错误及表白自己情感的言辞。并非对原告威胁恐吓原告并未反驳。综上原告以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要求离婚证据不足。且庭审中被告亦以诚恳真挚的语言短信请求谅解。由此可见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珍惜夫妻感情互敬互爱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努力协调家庭关系各自改正缺点和不足双方是可以和好的。据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由本案引发出的一个问题就是在庭审中手机短信的效力到底如何?在目前法律实践中运用的电子证据中手机短信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但是证明效力的确定非常困难亦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原因如下一是法院从通讯商处调阅手机短信内容不具有强制调取的权利二是手机号码尚未实行实名制度短信清单只能证明某个号码发出了短信但证明不了该短信是某个特定人发送的。基于手机短信的易修改易编辑的特性同时受网络环境技术设备等多方面的影响致使其容易出错因此短信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是其具有证据证明力的重要方面也是其被审查的主要内容。随着手机的普及手机短信已经成为重要的联系方式之一很多当事人以手机短信作为呈交法院的证据。结合多年积累的实践工作经验笔者提示当事人在利用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时务必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有证据证明该手机号码确属对方单独所有且不存在被盗取错发短信的情况
2要证明手机收件箱中短信应属只读文件不能修改。否则证据效力将大打折扣甚至丧失
3短信是间接证据因此当事人要尽量多的提供对自己有利的其他证据使之彼此印证。所有证据均保持一致性形成完整有效严密的证据链这样就比较容易达到证明事实存在的效果
4可以对短信进行必要的公证。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对手机短信予以公证。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为了防止手机短信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起诉前可将手机短信进行公证以证明客观事实的存在
5可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以勘验制作笔录等方式将短信内容固定下来。为了避免手机短信的灭失在提起诉讼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6取证手段要合法性取证环节要完整。即证据的收集方式程序等要合法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权及其他合法权利尽量使证据的形成不存在瑕疵。证据作为事实的载体必须与事实具有很大程度的关联性才能够起到证明事实发生的作用。如在离婚案件中要通过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首先该证据的内容要与感情破裂的事实有关。无论何种类型的证据法院如果要采信该证据该证据则必须与所证事实本身有着必然的直接的联系。在本案中原告程玲提供手机短信作为丈夫石强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且不说短信在形式上的证明效力她所举出的手机短信内容均为石强道歉并请求其原谅请求妻子回家决心改正错误及表白自己情感的言辞仅从证据的内容上来看无法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恰恰证明被告真心悔过多次主动请求谅解的事实。本案作为证据的短信与原告所要证明的事实大相径庭自然不能证明程玲所述事实及离婚主张显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律师提示
证据一定要和所证明的事实之间存在必然直接的联系。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当事人在使用短信作为证据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手机短信的几大特点避免提供有疑点的手机短信。同时手机短信最好与其他的证据相互佐证这样才能充分达到证明自己所述事实的效果。假若在重要短信收到后的最短时间内进行公证或在诉讼后申请证据保全对于保存证据和提升证据的证明力都是行之有效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