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导读:
”根据此条款的规定如果女方在怀疑期间男方提出离婚那么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一般是无效的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是法院认为男方提出的请求是有需要受理的那么这样的情况下是可以离婚的双方签订的怀孕期间离婚协议书也具有效力,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现在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此类诉讼的只要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人民法院都应依法予以受理。
一怀孕期间签的离婚协议有效吗女方在怀疑期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效力如何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往往是处于离婚边缘的双方当事人关注的问题。首先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其次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以及意见等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协议书无效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否则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关于怀孕期间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怀孕期间签的离婚协议有效吗
女方在怀疑期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效力如何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根据此条款的规定如果女方在怀疑期间男方提出离婚那么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一般是无效的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是法院认为男方提出的请求是有需要受理的那么这样的情况下是可以离婚的双方签订的怀孕期间离婚协议书也具有效力。
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往往是处于离婚边缘的双方当事人关注的问题。通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双方离婚协议已达成双方均签字认可但在到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时一方反悔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时另一方是否有权利要求一方必须执行协议内容或向法院起诉时法院是否一定会按离婚协议判决呢?我们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法院有强制认可权。
其次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以及意见等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协议书无效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态作出的。当然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会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判决的重要的参考依据。因此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作用。
不过婚姻关系中毕竟还包含了身份关系在内由此导致的纠纷也注定具有自身的特点。所以处理问题时不能置身份关系于不顾简单全部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在这一思想指导下解释(二)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例如对属于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变更或者撤销协议的情形在明确列举出的事项中并没有规定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内容就是基于这种考虑而设计的。当然也不是完全排斥这些未明确写出事项的适用只是对这几方面的内容在适用的时候必须严格限制。个案中如果确实属于应该适用这些规定的可以依据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处理。根据现在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此类诉讼的只要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人民法院都应依法予以受理。但当事人是否有实体上的胜诉权要看当事人是否能够证明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否则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外如果当事人在履行此类协议过程中因对方违反约定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依法受理。
二离婚协议可附条件吗
离婚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民法学理的通常说法民事法律行为以可以附条件为原则而以不许附条件为例外而离婚行为从归类上应属于不许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离婚行为之所以不允许附条件第一原因是离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依其性质属于必须即时发生确定效力的法律行为。离婚行为不允许处于一种效力极其不确定的状况婚姻当事人双方配偶的法律地位要么确定的存续要么确定的解除。很难设想离婚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某种条款使得双方婚姻效力的终止取决于某种不确定的条件的发生如果所附条件发生婚姻关系终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如果所附条件不发生则原已存在的婚姻关系继续有效。所附条件使得本应确立的夫妻的法律关系变得无法确立。这不仅违背了离婚的法律性质而且使得配偶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无法安定。
第二原因是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条件违背了民法公序良俗的原则凡是发生在身份关系上的行为或与身份密切相关的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收养关系的解除等一经附加条件则构成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因此在协议离婚中绝对不允许附加条件。如果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条件构成了条件和离婚法律行为内容的矛盾其协议离婚行为均应无效。比如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对方不允许再婚如一方再婚离婚效力终止。这种协议不仅内容具有违法性也使得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飘忽不叮违反身份关系单一性和确定性特征因而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