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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离婚案件的标准是什么

王熙律师2022.01.151045人阅读
导读:

一判决离婚的标准判断是否离婚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看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法院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视为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人民法院处理因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的离婚案件应当查明夫妻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状况实施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的事实和情节。

对此起诉方坚决要求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姘居而产生的离婚纠纷也会出现姘居一方的配偶起诉离婚和姘居一方起诉离婚两种情况对此人民法院也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基准决定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处理因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的离婚案件应当查明夫妻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状况实施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的事实和情节。对于这类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有赌博吸毒酗酒等行为一方的一贯表现和事实情况。关于法院判决离婚案件的标准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判决离婚的标准

判断是否离婚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看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法院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视为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其表现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前者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后者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称姘居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过着隐蔽的同居生活不以夫妻名义也无永久共同生活目的的行为。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是导致离婚的情形之一。

因重婚而引发的离婚案件会出现两种情况

一是一方重婚合法婚姻的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对此起诉方坚决要求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是重婚一方起诉与原配偶离婚的。对此如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配偶坚持不离婚的可不准予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可准予离婚。

因姘居而产生的离婚纠纷也会出现姘居一方的配偶起诉离婚和姘居一方起诉离婚两种情况对此人民法院也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基准决定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

在处理涉及重婚和姘居的离婚案件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①必须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对于重婚的应当依法解除重婚关系并依法给予刑事制裁对于姘居的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司法建议。

②不能以判决不准离婚作为惩罚重婚一方和姘居一方的手段强制维持其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无论是无过错方还是有过错方提出离婚都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准则。

③准予离婚的应当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并应当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家庭暴力和虐待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身体禁闭冻饿凌辱人格精神恐吓性暴虐等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伤害摧残折磨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遗弃是指对于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表现为经济上不供养生活上不照顾使被扶养人的正常生活不能维持甚至生命和健康得不到保障。近年来因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案件增多甚至发生毁容残肢杀夫杀妻等恶性案件。

人民法院处理因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的离婚案件应当查明夫妻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状况实施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的事实和情节。如平时感情不好实施上述行为是经常的一贯的恶劣的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如果平时感情尚好上述行为是一时而为之且情节不严重的应当责其改过并着重进行调解化解纠纷。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有赌博吸毒以及酗酒等恶习而导致的离婚案件不在少数。沾染上这些恶习的人好逸恶劳不务正业不但不履行家庭义务反而常常引发家庭暴力消耗家庭的经济积蓄使家庭的安宁正常的生活难以为继。身染恶习屡教不改夫妻不堪同居生活。

对于这类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有赌博吸毒酗酒等行为一方的一贯表现和事实情况。对情节较轻有真诚悔改表现对方也能谅解的应着眼于调解和好。对于恶习难改一贯不履行家庭义务夫妻感情难以重建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般来说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明。“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具有分居二年的情形说明夫妻关系已徒具形式名存实亡。当事人以此事由诉请人民法院离婚的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当事人离婚。

适用此项规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②分居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不履行家庭义务。

③夫妻分居已满二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经调解尚有和好可能的则不能认为已具备准予离婚的条件。

④夫妻分居与否分居是否满二年都不是当事人诉请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虽无分居事实或分居未满二年也应依法准予离婚。

在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曾对是否规定该项内容以及对分居年限的长短存在着不同意见。有的赞成这一规定认为它反映了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情况理当作为离婚理由有的不主张规定这项内容否则会给“喜新厌旧”的人以利用法律的机会对无过错方不公平。有的认为分居二年时间太短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应改为三年或五年有的认为分居已表明夫妻感情不和要求达到二年时间没有必要而且分居时间长容易引发家庭恶性事件不利于保护妇女权益建议改为一年。修改后的婚姻法集中多数意见规定为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复杂多样比如一方犯有强奸罪奸淫幼女罪侮辱妇女罪等罪行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再比如一方婚后患严重的精神疾病久治不愈夫妻生活无法维持的。这些情形在婚姻法中难以逐一列举人民法院应当本着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的原则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正确判定。

在此需要重申的是该条增加规定的上述四种情形并非婚姻当事人诉讼离婚的必备条件。婚姻当事人在婚姻生活中如无以上情况发生但有其他因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亦应判决准予离婚。从另一方面讲即使婚姻当事人间有上述情形发生但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或虽给夫妻感情造成裂痕但可以经过调解和好的人民法院则不能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此外该条增加了第四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即该人离开自己居住的地方音讯杳无已持续达到二年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下落不明的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宣告失踪的事实如果得到确认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对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另一方提出离婚请求的人民法院即应判决准予离婚。

二判决子女抚养问题的标准

离婚时子女的抚养也是双方争议的焦点法院判决子女归谁抚养主要是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判决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结合司法实践有如下处理原则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三判决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的标准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债务的承担争议最为激烈因此依法分清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以及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非常重要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例如包括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夫妻共同所有。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谓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它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夫妻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也可约定债务各自承担。此时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如属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第三人有权要求夫妻应当共同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由于共同债务是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所以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余下债务在确定偿还责任时应当考虑双方实际偿还能力的大小。能力强的应当适当多承担能力弱的可适当少承担。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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