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互不承担扶养义务案例
导读: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与钱某就关于分居后互不承担扶养义务的约定违反了民法典其中关于分居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也属无效,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与钱某在分居时约定收入归各自所有互不承担扶养义务,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与钱某在分居时约定收入归各自所有互不承担扶养义务,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和该约定的内容张某分居后做生意所得的30万元应当归其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在审理中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钱某就关于分居后互不承担扶养义务的约定违反了民法典。
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夫妻关系恶化。2008年钱某到法院起诉离婚要求依法分割包括分居后张某做生意赚取的30万元在内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钱某则认为该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对此在审理中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钱某就关于分居后互不承担扶养义务的约定违反了民法典。但张某与钱某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与钱某在分居时约定收入归各自所有互不承担扶养义务。其形式要件之一就是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其实质要件是对于夫妻双方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利都必须做出明确的约定。关于夫妻分居互不承担扶养义务案例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0年张某与钱某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夫妻关系恶化。2003年张某与钱某分居并书面约定收入各自所有互不承担扶养义务。2004年张某开始做生意获利30万元。2008年钱某到法院起诉离婚要求依法分割包括分居后张某做生意赚取的30万元在内
2000年张某与钱某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夫妻关系恶化。2003年张某与钱某分居并书面约定收入各自所有互不承担扶养义务。2004年张某开始做生意获利30万元。2008年钱某到法院起诉离婚要求依法分割包括分居后张某做生意赚取的30万元在内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双方在分居时已有约定收入归各自所有互不承担扶养义务。因此分居后做生意赚取的30万元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钱某则认为该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分歧
本案的焦点是分居时约定夫妻之间互不承担扶养义务是否有效?对此在审理中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钱某就关于分居后互不承担扶养义务的约定违反了民法典。但张某与钱某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所以张某分居后做生意所得的30万元应当归其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钱某要求分割该财产的诉讼请求不应当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与钱某在分居时约定收入归各自所有互不承担扶养义务。该约定对分居取得的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等做出了约定属于夫妻财产约定。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和该约定的内容张某分居后做生意所得的30万元应当归其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钱某要求分割该财产的诉讼请求不应当支持。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与钱某就关于分居后互不承担扶养义务的约定违反了民法典其中关于分居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也属无效。所以张某做生意所得的30万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经营收益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钱某要求分割该财产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该条确立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即“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加以约定的一种法律制度”。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必须同时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则属于无效。其形式要件之一就是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其实质要件是对于夫妻双方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利都必须做出明确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