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导读:
离婚冷静期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民法典规定了夫妻离婚有30天的冷静期。双方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那么离婚冷静期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民法典规定了夫妻离婚有30天的冷静期。双方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