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错种类是什么
导读:
”而“基本生活水平”界限过于模糊也没考虑婚前婚后生活对比的困难请求帮助的时间只能在离婚时提出而且这种帮助的实现是一次性的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是不能再请对方给予帮助的,而“基本生活水平”界限过于模糊也没考虑婚前婚后生活对比的困难请求帮助的时间只能在离婚时提出而且这种帮助的实现是一次性的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是不能再请对方给予帮助的,过错行为种类离婚过错方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判定。
离婚过错种类是什么过错行为种类离婚过错方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判定。帮助权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而“基本生活水平”界限过于模糊也没考虑婚前婚后生活对比的困难请求帮助的时间只能在离婚时提出而且这种帮助的实现是一次性的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是不能再请对方给予帮助的。关于离婚过错种类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过错行为种类
离婚过错方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判定。
重婚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家庭暴力
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要求帮助请求补偿和过错赔偿制度构成了婚后保护弱者或无过错者的三道关口。它们的建立最大限度的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个人所有权的公平原则及保护弱者原则。给予弱势方的帮助对付出义务较多方的“补偿”对无过错方的“赔偿”充分发挥了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和经济生活功能保证了自由离婚的同时又对有过错方进行了惩罚这在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健全社会资源的组合未尽优化的国情下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是这三种制度在实践运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离婚经济帮助是一方生活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生活水平来判断客观上难以把握。而“基本生活水平”界限过于模糊也没考虑婚前婚后生活对比的困难请求帮助的时间只能在离婚时提出而且这种帮助的实现是一次性的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是不能再请对方给予帮助的。因此受助者是难以得到真正的帮助的。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对离婚时处于劣势的一方的帮助适用于男女双方实际上还是倾斜保护离婚妇女的权利。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男女的经济能力事实上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离婚时妇女在经济上处于劣势。帮助原则是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在离婚制度上的体现充分显示了法律扶助弱势的人道主义精神。而在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健全的我国大多数妇女在离婚后得不到法律的特殊保护。他们的经济实力和生活水平与婚姻存续期间相比显著下降。
为更好地落实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的“帮助权”的获得保护婚姻家庭中弱者的利益应在以下几方面加以确定和完善
1放宽经济帮助的条件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试用条件过于苛刻受助者范围小住房帮助难以落实等问题。因此需要放宽经济帮助的条件规定只要离婚使一方生活水平下降即可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法律也无须限定以提供住房的使用权或所有权为经济帮助的形式。
2对生活困难重新定义
夫妻离婚后一方依靠分得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属于生活困难对于离婚后一方即使能够维持自己的生活但生活水平比婚姻存续期间明显下降也可视为生活困难。
3建立赡养费给付制度
所谓赡养费给付制度是夫妻离婚后赡养费给付权人因患病负伤贫困等情况下不以另一方过失为要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上帮助的权利。并且此权利仅终止于请求人与他人结婚或被请求人无支付能力。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以补偿。”该条确立了离婚补偿制度它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这一制度的确立体现了对当事人在婚姻家庭中所作贡献的客观评价。婚姻家庭生活要求配偶双方在感情时间精力经济等方面持续不断地投入。但就多数婚姻而言夫妻对婚姻家庭的贡献与从中获得的利益是不平衡的。实际生活中承担了较多家庭事务的一方往往其职业发展和其他方面的发展受到了较大的牵制而配偶他方则基于对方的奉献和牺牲从婚姻家庭中获得了很大的利益。
补偿权的建立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但在实践中付出较多义务方并不能得到补偿。它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不足的方面一是如何判断一方付出较多义务当事人难以说清楚。二是请求补偿的金额方式期限没有作任何规定原则性太强将导致法官引用此款时不当侵害另一方的财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