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第三人怎么来认定?
导读:
反之,对于下车过程中公交车司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乘客受伤的情形,乘客未完全下车,应视为车上人员,不应认定为“第三人”,不应得到交强险的赔偿,对于上车过程中公交车司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乘客受伤的情形,乘客未完全上车,不应视为车上乘客,应视为车外人员,因此应该属于交强险“第三人”的范围,应该得到交强险的赔偿,对于上车过程中公交车司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乘客受伤的情形,乘客未完全上车,不应视为车上乘客,应视为车外人员,因此应该属于交强险“第三人”的范围,应该得到交强险的赔偿。
所谓交强险的“第三人”,指交强险的被保险人对之负有损害赔偿责任之人。结合《交强险条例》的目的,为了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应该将此种情形下的受害人纳入交强险“第三人”的范围。此种情形,驾驶人本人是被保险人,且对机动车有实际的控制力,因行为人自己的过错造成自身受损害,对其赔偿不符合交强险的规定,不应认定其为交强险“第三人”。对于上车过程中公交车司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乘客受伤的情形,乘客未完全上车,不应视为车上乘客,应视为车外人员,因此应该属于交强险“第三人”的范围,应该得到交强险的赔偿。关于交强险的第三人怎么来认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所谓交强险的“第三人”,指交强险的被保险人对之负有损害赔偿责任之人。
一是车上人员下车休息时,被疏忽的驾驶人撞伤或撞死的情形。该庭认为,在发生事故时,此类人员已经不属于车上人员,此时受害人与其他普通“第三人”一样,对机动车危险的控制力没有任何实质差别,处于弱势地位。结合《交强险条例》的目的,为了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应该将此种情形下的受害人纳入交强险“第三人”的范围。
三是驾驶人下车查看车辆状况时,被未熄火的车辆辗压受伤的情形。此种情形,驾驶人本人是被保险人,且对机动车有实际的控制力,因行为人自己的过错造成自身受损害,对其赔偿不符合交强险的规定,不应认定其为交强险“第三人”。
四是乘客上下公交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常见的情况是,乘客一只脚在公交车上一只脚在公交车下,公交车突然关闭车门导致其倒地受伤的情形。对于上车过程中公交车司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乘客受伤的情形,乘客未完全上车,不应视为车上乘客,应视为车外人员,因此应该属于交强险“第三人”的范围,应该得到交强险的赔偿。反之,对于下车过程中公交车司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乘客受伤的情形,乘客未完全下车,应视为车上人员,不应认定为“第三人”,不应得到交强险的赔偿。
“本车人员”与“非本车人员”身份可转换
法官说,通常认为第三者的范围应限定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本车人员以外的人员。若是造成本车人员即本车驾驶员或乘车人损害的,本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但在许多情况下,本车人员与非本车人员并非固定不变,在一定时空条件下二者身份可转换。
比如,乘客乘出租车到达目的地,下车后被出租车撞伤,因其已完全脱离车辆,与其他第三者一样没有对机动车危险的控制力,即符合第三者条件,应得到交强险赔偿。
再如,驾驶员下车后从后备箱取东西,被未熄火或没采取必要制动措施的车辆撞伤,驾驶员虽已离开车,似乎符合第三者条件,但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驾驶员本人即为被保险人,并对机动车存在实际控制能力,因其自身过错造成本人受到损害,此时并不符合第三者条件,并非交强险赔偿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