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竞合犯概念与类型
导读:
新中国刑法的起草过程中,也曾对想象竞合犯作出过专门规定,如第13稿第71条、第21稿第73条、第22稿第72条均规定一个行为触犯两个以上罪名或者犯一罪而犯罪的方法、结果触犯其他罪名的,应当就最重的一个罪处罚,想象竞合犯是指实施一个犯罪,其危害行为之全部或一部又基于另一罪过侵犯另一客体,而形成的一个危害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想象竞合犯是指实施一个犯罪,其危害行为之全部或一部又基于另一罪过侵犯另一客体,而形成的一个危害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想象竞合犯是指实施一个犯罪,其危害行为之全部或一部又基于另一罪过侵犯另一客体,而形成的一个危害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想象竞合犯进行不同分类。旧中国刑法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中也有想象竞合犯的规定。我国1979刑法和现行刑法虽没有想象竞合犯的规定,但是想象竞合犯的观念已经被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普遍接受。因此,想象竞合犯至今仍然是一个颇值深入研究的课题。要对想象竞合犯作深入研究,首先应当澄清其概念。关于想象竞合犯概念与类型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想象竞合犯是指实施一个犯罪,其危害行为之全部或一部又基于另一罪过侵犯另一客体,而形成的一个危害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它可以发生在实行犯之间、实行犯与非实行犯之间,以及非实行犯相互之间。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想象竞合犯进行不同分类。
关键词想象竞合犯实行犯罪过
想象竞合犯(idealkonkurrenz),又称观念竞合犯、想象数罪、一所为数法等,在传统刑法理论中是一个重要的罪数论概念。从犯罪竞合的角度观之,它是规定异种罪名的数个刑法规范同时适用于由一个危害行为构成的犯罪事实,发生评价上的交叉,危害行为本身的全部或者部分要素被重复评价,而形成的一种犯罪竞合形态。想象竞合犯是一种司法中常见的犯罪形态,许多国家的刑事立法对它都有专门的规定。如日本刑法典第54条第1款规定同一行为而触犯数个罪名,或作为犯罪手段或结果的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按照其最重刑判处。韩国刑法典第40条规定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时,从一重罪处断。俄罗斯刑法典第17条第2款规定一个行为(不作为)含有本法典两条或更多条规定的犯罪要件的,亦视为数罪。旧中国刑法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中也有想象竞合犯的规定。新中国刑法的起草过程中,也曾对想象竞合犯作出过专门规定,如第13稿第71条、第21稿第73条、第22稿第72条均规定一个行为触犯两个以上罪名或者犯一罪而犯罪的方法、结果触犯其他罪名的,应当就最重的一个罪处罚。其中前段规定的就是想象竞合犯。我国1979刑法和现行刑法虽没有想象竞合犯的规定,但是想象竞合犯的观念已经被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普遍接受。想象竞合犯问题历来为中外刑法理论所重视,我国早在80年代初便有专门研究这一问题的硕士论文问世。但是,关于想象竞合犯的许多问题学界并没有取得理论上的共识,这直接影响到对这种复杂犯罪形态本质特征、外延范围、处罚原则的理解和界定,并最终影响对具体案件的定罪与量刑。因此,想象竞合犯至今仍然是一个颇值深入研究的课题。
一、想象竞合犯概念的反思与重构
我国刑法学把想象竞合犯一致界定为行为人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数个罪名,即所谓一行为而触犯数罪名。这一定义实际上是关于想象竞合犯立法用语的简单翻版,其含义极为模糊,只是描述了想象竞合犯的外观轮廓,并没有揭示出它的内在特征,如一行为何以触犯数个罪名?数罪之间的空间关系如何?等等。这一概念上的模糊直接导致了一些人对想象竞合犯罪数本质、处罚原则的认识偏差。要对想象竞合犯作深入研究,首先应当澄清其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