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加重犯的想象竞合
导读:
结果加重犯侵害的犯罪对象大多是同一的例如伤害致死、在职研究生考试科目强致死等想象竞合则与之相反其一行为所侵害的往往是不同的犯罪对象如开一抢打死甲打伤乙,(2)结果加重犯侵害的犯罪对象大多是同一的例如伤害致死、在职研究生考试科目强致死等想象竞合则与之相反其一行为所侵害的往往是不同的犯罪对象如开一抢打死甲打伤乙,构成吸收犯的数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而构成牵连犯的数行为侵犯的直接体必然是不同的对于反诉。
结果加重犯侵害的犯罪对象大多是同一的例如伤害致死、在职研究生考试科目强致死等想象竞合则与之相反其一行为所侵害的往往是不同的犯罪对象如开一抢打死甲打伤乙。结果加重犯是犯一罪发生加重结果其加重结果与基本犯罪的构成结果之间往往具有重合性。结果加重犯本身有独立的法定刑只要在其法定刑幅度内处罚即可刑罚运用上较为简单想象竞合犯则须比较各罪的法定刑的轻重按照其中一个重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刑罚适用上较为复杂。关于结果加重犯的想象竞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结果加重犯想象竞合是什么意思
(1)结果加重犯是一行为犯一罪。想象竞合犯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数罪名是各自独立的没有依附关系。
(2)结果加重犯侵害的犯罪对象大多是同一的例如伤害致死、在职研究生考试科目强致死等想象竞合则与之相反其一行为所侵害的往往是不同的犯罪对象如开一抢打死甲打伤乙。
(3)结果加重犯是犯一罪发生加重结果其加重结果与基本犯罪的构成结果之间往往具有重合性。想象竞合犯除了行为要件以外其它方面大多数有数罪特征其中当然包括数个结果这数个结果间较少具有重合性。
(4)结果加重犯本身有独立的法定刑只要在其法定刑幅度内处罚即可刑罚运用上较为简单想象竞合犯则须比较各罪的法定刑的轻重按照其中一个重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刑罚适用上较为复杂。
二、结果加重犯想象竞合介绍
1、数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质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质相同的犯罪。)
2、数行为间关系的含义不同。在职研究生入学考试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具体说来牵连关系是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关系。从实质上来说牵连关系也是一种吸收关系。但这是一种刑的吸收关系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吸收犯数行为间的关系是吸收关系这种吸收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吸收犯的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4、犯罪故意的性质不同。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其数目可能多个但性质是相同的且是针对同一行为对象侵犯相同直接客体的故意。牵连犯的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支配方法行为、目的行为、结果行为的各个具体犯罪故意固然是为总的犯罪目的服务但其本身则具有各自不同的内涵。
5、侵犯的客体和作用的对象不同。构成吸收犯的数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而构成牵连犯的数行为侵犯的直接体必然是不同的对于反诉。也不必作用于同一具体的犯罪对象。
6、主观方面的差别。牵连犯固然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但行为人在这个犯罪目的的制约下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犯意的异质性和相对复数性是牵连犯的构成特征之一。吸收犯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犯意的同一性和单一性是吸收犯的明显特征之一。
7、两者在处断原则方面存有差异。通常以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一般为从一重处断即按重的罪从重处罚有时还并处轻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