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加重犯的认定与处罚
导读:
裁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XX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造成被害人呼救时坠楼身亡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予处罚王XX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所犯强奸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不必立即执行,所以应认定被告人强奸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即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
基于重结果对行为人科处加重的刑罚其归责根据主要在于基本犯罪行为所具有的高度内在危险性这是理解和认定结果加重犯主观要件的关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本案符合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所以应认定被告人强奸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即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重结果刑法从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关于结果加重犯的认定与处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基于重结果对行为人科处加重的刑罚其归责根据主要在于基本犯罪行为所具有的高度内在危险性这是理解和认定结果加重犯主观要件的关键。
案情
被告人王XX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4年7月3日刑满释放。2005年5月13日凌晨3时许王XX钻窗潜入北京市西城区某胡同某号楼被害人李某(女时年39岁)家中从客厅窃走李某的人民币100余元及手机1部。后王XX又进入大卧室见到熟睡的李某遂起意奸淫。王XX对李某进行威胁、捆绑强行将其奸淫后即钻窗逃离现场。李某到阳台呼救时因双手被捆坠楼身亡。
裁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XX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造成被害人呼救时坠楼身亡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予处罚王XX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所犯强奸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不必立即执行。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3日判决被告人王XX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王XX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其提出被害人的死亡不是其造成的是坠楼身亡与其无关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的死亡与王XX的行为不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王XX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本案符合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
本案中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客观上由被告人的强奸行为所致二者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且被害人死亡不属于强奸罪的基本构成要件而为强奸行为的加重结果。所以应认定被告人强奸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即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重结果刑法从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对结果加重犯一般从主客观两方面予以理解和把握。
在客观构成上首先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从刑法规定看并不是任何犯罪行为都能成立结果加重犯成立结果加重犯的行为往往是对加重结果的发生具有高度内在危险性的行为实践中多数表现为足以严重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例如重伤、强奸行为等。其次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法定的重结果即基本犯罪行为与重结果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重结果是由基本犯罪行为引起或者造成的。再次重结果不属于基本犯罪构成而为法定的加重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