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中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
导读:
交通肇事犯罪中又以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社会危害性最大,交通肇事犯罪中又以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社会危害性最大,这是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的全部规定有不少学者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即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对于本案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定为交通肇事罪另一种意见认为丁某将骑车人叶某撞成重伤后就负有将其送医院抢救的义务而且丁某完全有能力履行这一义务而他却乘受害人昏迷不醒、夜半无人之机驾车逃走不履行因自己的先行行为而带来的应抢救的作为义务因而造成叶某失血过多而死亡是不作为犯罪。
近年来交通肇事罪已由过去的普通过失犯罪成为多发性、常见性犯罪并且呈现明显上升的趋势。交通肇事犯罪中又以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社会危害性最大。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交通肇事罪中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争议颇多正确的解决这个问题对于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意义重大。由于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因此不应认定交通肇事罪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关于交通肇事罪中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绪论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是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的全部规定有不少学者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即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近年来交通肇事罪已由过去的普通过失犯罪成为多发性、常见性犯罪并且呈现明显上升的趋势。例如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情况2001年审理此类案件65件2003年审理此类案件79件2004年第一季度审理此类案件28件。交通肇事案件大幅上升已成为该院刑事审判工作的一个新特点。再以广东东莞地区为例该地区判决的交通肇事罪1997年为72件72人1998年100件100人2000年为125件125人2001年为144件144人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交通肇事犯罪中又以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社会危害性最大。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交通肇事罪中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争议颇多正确的解决这个问题对于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意义重大。
案例丁某半夜酒后驾车回家不慎将路边一骑自行车正常行驶的叶某撞成重伤。丁某撞人后吓出一身冷汗酒也醒了。丁某下车后见叶某头部出血躺在地上昏迷不醒再看看四周无人就将车制动的痕迹擦去开车逃走。叶某由于休克后出血过多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死亡。
对于本案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定为交通肇事罪另一种意见认为丁某将骑车人叶某撞成重伤后就负有将其送医院抢救的义务而且丁某完全有能力履行这一义务而他却乘受害人昏迷不醒、夜半无人之机驾车逃走不履行因自己的先行行为而带来的应抢救的作为义务因而造成叶某失血过多而死亡是不作为犯罪。丁某下车已看到叶某处于危险之中完全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叶某死亡的后果但却有意放任了这一结果的发生已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由于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因此不应认定交通肇事罪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例如我国刑法第260条规定的虐待罪一般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则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是虐待罪的结果加重犯。对结果加重犯可简单图解为结果加重犯基本犯罪构成加重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