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犯与转化犯的异同点
导读:
其二制约结合犯形成的法定性特征主要表现为数个原罪结合为新罪必须由刑事法律明文规定,其二制约结合犯形成的法定性特征主要表现为数个原罪结合为新罪必须由刑事法律明文规定,即使相互之间具有一定客观联系的数罪只要未通过刑事法律明文规定为新罪仍然不构成结合犯对其应按牵连犯、实质数罪、结果加重犯、单纯一罪等犯罪形态予以论处,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是判断被结合之罪是否合乎规律地转化为结合之罪的唯一标准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判断结合犯是否形成的标准均有失偏颇并且有可能导致不良的结果。
转化犯与结合犯相同之处在于其法定性即发生转化的条件、转化后的定罪及处罚均由法律明文规定。两者又有明显的不同从形式上看结合犯是将两个独立之罪结合为一罪而转化犯是将一个独立的罪转化为另一独立之罪且系由轻罪向重罪转化。从实质上看结合犯具备数个罪过和数个构成要件之行为而转化犯虽然罪过是数个但其行为只有一个。这是结合犯形成的必由途径和基本形式。其二制约结合犯形成的法定性特征主要表现为数个原罪结合为新罪必须由刑事法律明文规定。关于结合犯与转化犯的异同点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转化犯与结合犯相同之处在于其法定性即发生转化的条件、转化后的定罪及处罚均由法律明文规定。
两者又有明显的不同
从形式上看结合犯是将两个独立之罪结合为一罪而转化犯是将一个独立的罪转化为另一独立之罪且系由轻罪向重罪转化。其强调的是犯罪构成的完全转化而非结合。
从实质上看结合犯具备数个罪过和数个构成要件之行为而转化犯虽然罪过是数个但其行为只有一个。例如聚众斗殴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在整个转化过程中只有一个构成要件之行为mdashmdash斗殴在该行为没有出现严重结果的情况下定聚众斗殴罪但在该行为造成他人死亡时则发生罪的转化mdashmdash构成故意杀人罪。认罪数理论上说转化犯是由于犯罪构成的完全转化因而其实际上只存在一个犯罪构成。所以应该属于实质的一罪而结合犯是典型的法定的一罪即实为数罪
但法律明确将其结合为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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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犯形成的关联性和法定性
被结合之罪转化为结合之罪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二者必须具有关联性和法定性。这是结合犯形成的必由途径和基本形式。其一决定结合犯形成的关联性特征主要表现为作为结合犯基本构成要素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存在一定程度的客观联系。这是原罪结合成新罪的必要前提。刑法明文规定的数个性质各异的犯罪结合成另一刑法明文规定的新罪必然受制于因其固有特性和行为人犯罪行为的主客观特征所决定的不同犯罪之间存在的客观联系。马克思曾指出立法者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结合犯不是立法者臆造的纯粹的法律现象而是客观存在的具有一定规律性的犯罪形态在刑事法律中的必然反映。通常关联性表现为并被解释成在被结合之罪之间客观存在着牵连关系、并发关系和因果关系。不受客观必然性制约的数个犯罪绝不应也根本不可能被刑事法律结合成一罪。其二制约结合犯形成的法定性特征主要表现为数个原罪结合为新罪必须由刑事法律明文规定。这实际是由被结合之罪转化为结合之罪的形式条件和必经的法律途径。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是判断被结合之罪是否合乎规律地转化为结合之罪的唯一标准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判断结合犯是否形成的标准均有失偏颇并且有可能导致不良的结果。
刑法理论界有论者主张可采用基于默示说、类似说、非典型说、一行为说的标准判断是否为法定的结合犯。我们认为以这些标准去判断某一犯罪是否属于结合犯必然导致将单纯一罪、牵连犯、结果加重犯、想象竞合犯、实质数罪等犯罪形态甚至法规竞合混同于结合犯并由此而引起对这些犯罪形态适用不当的处断原则。即使相互之间具有一定客观联系的数罪只要未通过刑事法律明文规定为新罪仍然不构成结合犯对其应按牵连犯、实质数罪、结果加重犯、单纯一罪等犯罪形态予以论处。法定结合的基本表现形态只能是甲罪十乙罪新罪。至于某些人主张的其他表现形式如甲罪乙罪甲乙罪。甲罪乙罪丙罪甲罪乙罪另一新罪(即刑法未明文规定其罪名的新罪)等只是基本表现形态的派生形式或不同说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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