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之结合犯成立学说述评
导读:
一、成立结合犯是否要求基础犯罪与相结合之罪的被害人必须为同一人在日本学界关于该问题的研究并不凸显主要是在事后强盗罪这一具体犯罪中论及事后强盗罪的实行行为顺序与普通强盗罪的实行行为顺序颠倒窃取行为在前而强暴胁迫行为在后,然而大陆法系之结合犯理论在揭示行为人成立或者说触犯刑法所规定的结合犯其行为必须具备什么条件这一问题上存在很大分歧,然而大陆法系之结合犯理论在揭示行为人成立或者说触犯刑法所规定的结合犯其行为必须具备什么条件这一问题上存在很大分歧。
关键词结合犯结果加重犯成立条件结合犯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重要概念通常被界定为依照法律的规定将数个独立的构成要件结合成为一个构成要件的犯罪。然而大陆法系之结合犯理论在揭示行为人成立或者说触犯刑法所规定的结合犯其行为必须具备什么条件这一问题上存在很大分歧。刑法第348条之掳人勒索罪亦同本旨限于被掳之人始可成立掳人勒索罪之结合犯。其次当条文文字规定不清楚时如上述强盗结合犯等则以学者通说认为并不以侵害相同的行为客体为结合犯之要件以符合其立法目的。换言之当被害人并不相同时亦可成立该条项之结合犯。关于大陆法系之结合犯成立学说述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关键词结合犯结果加重犯成立条件
结合犯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重要概念通常被界定为依照法律的规定将数个独立的构成要件结合成为一个构成要件的犯罪。它广泛地存于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刑法中。然而大陆法系之结合犯理论在揭示行为人成立或者说触犯刑法所规定的结合犯其行为必须具备什么条件这一问题上存在很大分歧。本文在对这些学说分歧进行逐一评介的基础上阐述笔者的见解以求教于中外学界同仁。
一、成立结合犯是否要求基础犯罪与相结合之罪的被害人必须为同一人
在日本学界关于该问题的研究并不凸显主要是在事后强盗罪这一具体犯罪中论及事后强盗罪的实行行为顺序与普通强盗罪的实行行为顺序颠倒窃取行为在前而强暴胁迫行为在后。然而事后强盗之窃取的被害人与暴行胁迫的被害人可能为不同人。例如甲在对乙实施窃盗的机会对于欲前往逮捕的第三人丙施以暴力胁迫。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能否成立事后强盗罪?对此应成立事后强盗罪。西村教授还推而广之既然承认如此的强盗罪那么普通的强盗罪也应做相同的解释在对于第三者的关系上例如强盗伤人罪或强盗杀人罪的成立应该予以承认。又在强盗强奸罪之场合如甲乘侵入乙家强盗的机会也强奸在同宅租屋寄居之丙的场合应成立强盗强奸罪。由上可见日本学者主张基础犯罪与相结合之罪的被害人是不必为同一个人的。但是学者们并没有说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在我国台湾地区由于受日本刑法学界的影响通说也认为结合犯的被害人不限于同一个人。不过也有学者主张关于这个问题应基于罪刑法定主义的精神作严格的解释。该论者指出本文认为首先必须就条文的规定进行文字观察。例如第223条规定犯强奸罪而故意杀害被害人者此处之被害人自是指强奸罪之被害人。刑法第348条之掳人勒索罪亦同本旨限于被掳之人始可成立掳人勒索罪之结合犯。其次当条文文字规定不清楚时如上述强盗结合犯等则以学者通说认为并不以侵害相同的行为客体为结合犯之要件以符合其立法目的。换言之当被害人并不相同时亦可成立该条项之结合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