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犯的概念、形式及特征
导读:
(一)结合犯之概念通说认为所谓结合犯是指基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即原罪或被结合之罪)之间的客观联系并依据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将其结合成为另一包含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新罪或结合之罪)而行为人以数个性质不同且能单独成罪的危害行为触犯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态,(一)结合犯之概念通说认为所谓结合犯是指基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之间的客观联系并依据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将其结合成为另一包含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构成要件的犯罪而行为人以数个性质不同且能单独成罪的危害行为触犯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态。
(一)结合犯之概念通说认为所谓结合犯是指基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之间的客观联系并依据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将其结合成为另一包含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构成要件的犯罪而行为人以数个性质不同且能单独成罪的危害行为触犯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态。(二)结合犯之特征根据上述结合犯的定义我们认为结合犯之特征可概括为两个一是独立性二是法定性。从结合犯之独立性可以看出在形式上它是行为人基于数个罪过实施数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也即其罪过与行为都是复数。)从国外有关结合犯的立法例来看被结合之罪应都是故意。关于结合犯的概念、形式及特征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结合犯之概念
通说认为所谓结合犯是指基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即原罪或被结合之罪)之间的客观联系并依据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将其结合成为另一包含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新罪或结合之罪)而行为人以数个性质不同且能单独成罪的危害行为触犯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态。(注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12月版第536页。)简而言之结合犯就是两个以上各自独立而罪名不同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而结合成一种新的犯罪。
我们认为所谓结合犯系指原本各自独立的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由刑法条文明确结合成为一具体之罪并规定了相应法定刑的情况。也即只要数个犯罪明确规定在一个刑法条文中结合成一具体之罪并有与之相对应的法定刑者皆为结合犯。
(二)结合犯之特征
根据上述结合犯的定义我们认为结合犯之特征可概括为两个一是独立性二是法定性。
1独立性。这是从被结合之罪(或原罪)而言的。所谓独立性首先是指被结合之罪的构成要件必须独立于其他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即不依附于其他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或者由其他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派生的加重构成要件。其次被结合之罪之间互相独立也就是说被结合之罪之间各自具有自己的独立的构成要件且应具有各自独立的罪名。
从结合犯之独立性可以看出在形式上它是行为人基于数个罪过实施数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也即其罪过与行为都是复数。那么罪过是否都要以故意为限理论界有不同观点。有学者以联邦德国刑法典第251条的犯强盗罪过失致人于死者的规定认为过失也可以成立结合犯。(注喻伟结合犯新探中国法学1990年第5期第79页。)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罪过为复数但其行为只有一个(即强盗行为)故不符合结合犯之特征。这条规定只是结果加重犯。(注1998年颁布的德国刑法典第251条(抢劫致死)规定抢劫(第249条、第250条)轻率致他人死亡的处终身自由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规定与中国刑法中抢劫致人死亡的一样都是结果加重犯。mdashmdash参见徐久生等译德国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251页。)从国外有关结合犯的立法例来看被结合之罪应都是故意。
2法定性。这是从结合之罪而言的。法定性主要表现为数个被结合之罪结合在一起必须是基于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也即判断结合犯是否成立的唯一标准就是刑事法律有无明文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可能成立结合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