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连续犯为模本析“跨法犯”的法律适用

导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复第2条规定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连续到1997年10月以后的连续犯罪或者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同种类数罪其中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均没有变化的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的也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由此可见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对于跨法犯中的连续犯一律适用现行刑法处理,首先按其提议的方法对连续犯进行数罪并罚未必轻于按现行刑法以一罪从重从罚其次从法理角度分析应将连续犯的数次行为视为一个整体定为一罪不便随意分割处罚再次前面述及之批复的有关规定也是对该种观点的明确否定其第2条规定修订刑法比原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定刑较重的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
对此我国现行刑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笔者参照现行刑法第89条有关追诉时效之规定以连续犯为模本进行分析。根据此规定笔者以为对跨法犯的处理应以行为终了时有效之法律为准将其作为现行刑法生效以后的犯罪行为对待。现行刑法89条第1款关于连续犯追诉时效的规定同样意味着立法实际承认连续犯为一个犯罪即处断的一罪。综上对于跨法犯中连续犯的行为如果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整个连续犯不受处罚。关于以连续犯为模本析“跨法犯”的法律适用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法理论跨法犯特指犯罪行为开始于现行刑法生效以前而结束于生效之后的情况。由于跨法犯的行为分跨原刑法与现行刑法的有效期间因而对这类犯罪处理时就有个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即适用现行刑法还是原刑法处理的问题。对此我国现行刑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笔者参照现行刑法第89条有关追诉时效之规定以连续犯为模本进行分析。
关键词跨法犯连续犯法律适用
一、跨法犯概念
跨法犯是刑法理论里的一个概念特指犯罪行为开始于现行刑法生效以前而结束于生效之后的情况。跨法犯的行为分跨原刑法与现行刑法的有效期间那么在处理这类犯罪的时候是适用现行刑法还是原刑法呢?我国现行刑法对这种情况没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9条的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根据此规定笔者以为对跨法犯的处理应以行为终了时有效之法律为准将其作为现行刑法生效以后的犯罪行为对待。
二、以连续犯为模本的分析
连续犯是指基于一个同一或者概括的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现行刑法89条第1款关于连续犯追诉时效的规定同样意味着立法实际承认连续犯为一个犯罪即处断的一罪。理论及实践中也多将其作为一罪从重处罚符合情节加重构成的则加重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复第2条规定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连续到1997年10月以后的连续犯罪或者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同种类数罪其中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均没有变化的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的也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由此可见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对于跨法犯中的连续犯一律适用现行刑法处理。有的学者指出如果现行刑法对某种犯罪的处罚重于原刑法对于形成该罪的连续犯统一按现行刑法处理有违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精神实质因此对于连续行为如果难以以现行刑法生效之日为界分开就应对全部行为适用较轻的原刑法如果可以分开应当对现行刑法施行前的行为适用原刑法对施行后的行为适用现行刑法分别定罪量刑实行并罚。
笔者认为该种观点值得商榷。首先按其提议的方法对连续犯进行数罪并罚未必轻于按现行刑法以一罪从重从罚其次从法理角度分析应将连续犯的数次行为视为一个整体定为一罪不便随意分割处罚再次前面述及之批复的有关规定也是对该种观点的明确否定其第2条规定修订刑法比原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定刑较重的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这种解释显然较为合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应参照适用。综上对于跨法犯中连续犯的行为如果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整个连续犯不受处罚。如原刑法认为不是犯罪而现行刑法认为犯罪原刑法期间的行为不处罚只处罚现行刑法期间实行的行为。如果原刑法与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虽然处罚轻重不同都一律适用新法没有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