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连续犯与同种数罪的区分及刑事处罚
导读:
我国刑法采犯罪构成标准说犯罪构成乃是犯罪之成立因而以犯罪构成的个数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实际上是把决定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所有因素作为判断罪数标准的因素,罪数是指一人所犯之罪的数量区分罪数也就是区分一罪与数罪这里主要是典型一罪和典型数罪的问题刑法理论上为了以否定式的比较替代肯定式的论证还有把不同于典型一罪和典型数罪的情况认定为罪数不典型其依刑法分则性条文有无规定为准分为法律规定的(惯犯、结合犯、转化犯)和处理认定的(竞合犯、连续犯、吸收犯)两类。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有些时候符合上述条件但不按连续犯来处理而是采用数罪并罚如故意伤害。正确区分罪数有利于准确定罪、合理量刑。犯罪行为的个数和罪数应当区分开来前者是客观行为后者是法律评价有犯罪行为并不必然构成犯罪比如说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犯罪行为就不是犯罪。关于论连续犯与同种数罪的区分及刑事处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有些时候符合上述条件但不按连续犯来处理而是采用数罪并罚如故意伤害。
一、关于罪数的判定
讨论连续犯与同种数罪必须先从罪数开始。罪数是指一人所犯之罪的数量区分罪数也就是区分一罪与数罪这里主要是典型一罪和典型数罪的问题刑法理论上为了以否定式的比较替代肯定式的论证还有把不同于典型一罪和典型数罪的情况认定为罪数不典型其依刑法分则性条文有无规定为准分为法律规定的(惯犯、结合犯、转化犯)和处理认定的(竞合犯、连续犯、吸收犯)两类。参阅储槐植论罪数不典型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1期,第72页。。正确区分罪数有利于准确定罪、合理量刑。关于区分罪数的标准有行为说、法益说、犯意说、构成要件说、个别化说(主张不同的罪数种类采取不同的区分标准)。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60361页。我国刑法采犯罪构成标准说犯罪构成乃是犯罪之成立因而以犯罪构成的个数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实际上是把决定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所有因素作为判断罪数标准的因素。肖中华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98页。适用这一标准时要注意两个问题(1)如何判断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2)能否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犯罪构成标准?
对于第一个问题犯罪构成具有实质内容其实质内容又决定了它有特定的外延因此在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基础上若现实发生的事实完全属于某一犯罪构成及其结果加重犯所预定的内容就应认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行为符合一个/数个犯罪构成是指行为完全符合一个/数个犯罪构成的全部构成要件一方面犯罪预备、未遂、中止都是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故一个行为既遂另一个未遂仍成立数罪。另一方面判断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时不仅要分析实施的各个方面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而且要综合判断事实的整体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的整体。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62363页。这里就要注意一个问题当数个犯罪行为比如说三个犯罪行为并不全部符合三个犯罪构成而只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就不是数罪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犯罪构成才是数罪。犯罪行为的个数和罪数应当区分开来前者是客观行为后者是法律评价有犯罪行为并不必然构成犯罪比如说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犯罪行为就不是犯罪。
对于第二个问题答案是否定的。当几次相同的犯罪行为只能依照刑法进行一次评价、对一个犯罪行为的评价包含对另一个犯罪行为的评价、只侵犯一个法益或行为具有持续性和连续性则均是一罪。也就是说就罪数判断而言犯罪构成理论是第一判断系统(基本判断系统)特殊罪数形态(实质一罪、法定一罪、处断一罪)则是第二判断系统(例外判断系统)其专门为解决不能或不宜用犯罪构成理论确定单复的特殊犯罪样态而设计的并且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司法效率和公正原则作为该系统的设计依据。莫晓宇罪数理论的体系性思考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2期第4344页。因此关于罪数的判定应以犯罪构成为主要标准辅之以其他因素最重要的是以刑法的规定为依据此便类似于个别化说。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63364页。尤其是针对特殊罪数形态的问题个别化说更加符合犯罪的具体情况具体地说在区分是否单纯一罪时应以构成要件说为标准在想象竞合犯、牵连犯等科刑上一罪的场合应以行为说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