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的处罚问题研究

导读:
牵连犯的处罚问题研究牵连犯问题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一直存在争论特别是牵连犯的处罚问题,更。此种观点认为对于牵连犯应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之内酌情从重判处刑罚。如侵入他人住宅盗窃的牵连犯盗窃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侵入他人住宅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即应以盗窃罪论处。重罪没有附加刑而轻罪有附加刑的从牵连犯的整体性考虑在判处重罪的主刑的同时应附加适用轻罪的附加刑。此种观点认为对于牵连犯既不能一律采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也不能均适用数罪并罚而应当依据一定的标准决定究竟采取何种原则予以处断。
牵连犯的处罚问题研究
牵连犯问题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一直存在争论特别是牵连犯的处罚问题,更。所谓牵连犯是牵连犯的处罚问题是刑法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中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理论上则众说纷纭司法实务中的操作标准也不统一。牵连犯的处罚问题也就是对牵连犯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通说认为对牵连犯的处罚主张以从一重罪处罚亦即在处理时按牵连犯数罪中的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之内酌情从重判处。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由以往普遍坚持通说mdashmdash从一重处断原则发展到各种处断原则的观点争鸣并进而演变为关于牵连犯概念的存废之争。
一、现有牵连犯处罚原则的理论观点概览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关于牵连犯处断原则的观点主要有四种从一重处断说、数罪并罚说、从一重处断和数罪并罚择一说(或称双重处断原则说)、统一实行从一重重处断说。
1、从一重处断原则。此种观点认为对于牵连犯应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之内酌情从重判处刑罚。其理由是牵连犯虽然触犯数罪名但它不是通常的数个独立的罪行也不是单纯的一罪其社会危害性大于一罪小于数个独立的犯罪故裁判原则是从一重处断。即按数罪中的一个较重的罪论罪并处以重罪之刑但不是必须以法定刑的最高刑处罚。如侵入他人住宅盗窃的牵连犯盗窃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侵入他人住宅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即应以盗窃罪论处。如上述原则不能体现从一重论处时可依数罪的事实、性质、危害、情节择一较重者论处。
2、从一重重处断说。该观点认为不是一律对牵连犯判处法定最高刑而是考虑到他毕竟还犯了其他的罪应当在重罪的法定刑范围内适当从重。同时重罪如果有几个法定幅度(罪刑单位)也应该根据重罪本身的情节对号入座。重罪没有附加刑而轻罪有附加刑的从牵连犯的整体性考虑在判处重罪的主刑的同时应附加适用轻罪的附加刑。在重罪的法定刑低于轻罪的法定最低刑时不能判处低于轻罪的法定最低刑的刑罚否则就有悖于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在牵连犯的全部犯罪事实中无论是重罪还是轻罪的法定情节在量刑时都应当综合地予以考虑。
3、从一重处断和数罪并罚择一说(或称双重处断原则说)。此种观点认为对于牵连犯既不能一律采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也不能均适用数罪并罚而应当依据一定的标准决定究竟采取何种原则予以处断。由于所采用的判断标准不同此种观点又可分为两种类型其一为以法律规定为标准的双重处断原则说即对于刑法无明文规定或明文规定予以并罚的牵连犯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其二为以罪行轻重为标准的双重处断原则说即对于社会危害程度一般或轻罪的牵连犯应适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对于社会危害程度严重或重罪的牵连犯则应实行数罪并罚。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对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诠释但理论界持这种观点的较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