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共同犯罪如何理解
导读: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这种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单位共同犯罪。二客观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在这种场合中共同犯罪人没有分工均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这种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单位共同犯罪。二客观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在这种场合中共同犯罪人没有分工均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关于一般共同犯罪如何理解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一般共同犯罪如何理解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除主犯、从犯、胁从犯之外还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二、共同犯罪存在哪些构成要件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一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这种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单位共同犯罪。
3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中通常谓之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
二客观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共同行为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1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共同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构成共同犯罪比如甲、乙二人共同将丙杀死共同不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构成的共同犯罪比如儿子、儿媳共同遗弃年迈无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即共同犯罪人中有人系作为行为有人系不作为行为例如铁道养护工甲与乙事先合谋破坏铁路设施在乙实施破坏作为时甲佯装熟睡不履行其职责。
2共同直接实施犯罪。在这种场合中共同犯罪人没有分工均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在这种场合中各人的行为形成有机的整体。
三主观要件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其特征是
1共同的认识因素包括三个方面的要素一是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二是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而且也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引起某种危害结果三是各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共同的意志因素。其中共同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直接故意共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间接故意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表现为有的基于希望有的则是放任。
三、共同犯罪退赃数额认定
罪刑相适应原则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应该贯彻于刑法实施的各个方面。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及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来准确量刑也当然包含对这一精神的贯彻。这就决定了充分界定各被告人在该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所犯罪行轻重及所负刑事责任大小的基础上再结合具体退赃退赔数额来确定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
具体量刑时首先应该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及作用大小确定其在共同犯罪数额中应负担的退赃退赔的份额然后根据其退赃退赔的具体数额与应负担份额的比值来衡量该被告人是属于全部还是部分退赃退赔并据此确定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
将共同犯罪的数额作为每个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来认定的刑法做这样的设计是根据共同犯罪的特点及打击共同犯罪的考虑。但在退赃退赔的问题上我们不能认为只有当每个被告人退赃退赔的部分都达到共同犯罪的数额时才是全部退赃退赔这样的观点超出了公众对设定这一量刑情节价值基础的理解。
因为规定退赃退赔的量刑情节更多的是从减轻犯罪的危害后果弥补损失的角度来考虑的。因此当各被告人退赃退赔数额的总和达到了犯罪数额此时能够弥补犯罪造成的损失就应当认定为是全部退赃退赔。也就可以考虑对各被告人减少基准刑30。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弥补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1、主动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被动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主动大部分退赃、退赔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被动部分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3、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损失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
4、刑事案件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罪刑相适应原则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应该贯彻于刑法实施的各个方面。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及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来准确量刑也当然包含对这一精神的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