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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的成立条件、认定及处罚原则

李维律师2022.01.17722人阅读
导读:

例如甲教唆不满16周岁的警察乙刑讯逼供乙接受教唆实施刑讯逼供行为的按照主流观点只能认定甲是间接正犯但甲欠缺构成身份不成立刑讯逼供罪由于没有轻伤害以上结果也不成立故意伤害罪的间接正犯其结局是甲无罪,2乙按照被害人甲的请求对甲实施重伤行为乙成立犯罪甲的教唆行为无罪,但该观点无法令人接受如果认为教唆犯的对象只要求是事实上具有责任能力的人但不必是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就可以很好解决这样的问题甲成立刑讯逼供罪的教唆犯而非间接正犯实行犯乙只是年龄不到不负刑事责任而已。

一共犯的处罚根据狭义的共犯指教唆犯和帮助犯。由于乙的中止对甲而言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所以甲构成教唆犯的犯罪未遂。甲教唆乙犯罪乙构成犯罪既遂。二教唆犯的概念与成立条件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的决意进而使其基于此决意实行犯罪的情况。2教唆行为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但特定并不意味着只能对一人教唆对特定的二人以上实施教唆行为也能成立教唆犯。1唆使他人实施过失犯罪的成立间接正犯。例如教唆怀孕妇女在分娩后杀死婴儿的也成立教唆行为当然只有当妇女开始实施杀婴行为时教唆者才成立教唆犯。关于教唆犯的成立条件、认定及处罚原则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共犯的处罚根据

狭义的共犯指教唆犯和帮助犯。实行犯简称正犯。

注意了解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的观点。

1、共犯独立性说认为即使正犯没有实施犯罪共犯也构成犯罪即共犯成立犯罪不以正犯成立犯罪为前提共犯在成立犯罪上具有独立性。

2、共犯从属性说认为在共同犯罪中正犯实行犯是直接实施犯罪的人犯罪性较高侵害法益的危险最大、最直接共犯教唆犯、帮助犯只是促使犯罪、帮助犯罪的人犯罪性较低侵害法益的危险较小带有间接性。如果正犯不构成犯罪那么共犯也不作犯罪处理。也即共犯成立犯罪必须以正犯成立犯罪为前提。

共犯从属性的结论

甲教唆乙犯罪乙没有实施的甲乙都无罪。

甲教唆乙犯罪乙构成犯罪预备甲也构成教唆犯的犯罪预备。由于刑法一般不处罚犯罪预备所以甲乙一般都无罪。

甲教唆乙犯罪乙构成犯罪中止。由于乙的中止对甲而言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所以甲构成教唆犯的犯罪未遂。

甲教唆乙犯罪乙构成犯罪未遂。甲也构成教唆犯的犯罪未遂。

甲教唆乙犯罪乙构成犯罪既遂。甲也构成教唆犯的犯罪既遂。

甲教唆乙实施盗窃乙表面答应实际上根本不想盗窃而是实施了强奸。就盗窃而言因为乙没有实施所以甲无罪。乙实施的强奸与甲也无关。

甲教唆乙实施盗窃乙盗窃到财物后为了抗拒抓捕转化为抢劫。由于抢劫与盗窃具有因果性所以甲构成盗窃罪既遂。乙定抢劫罪既遂。

共犯的处罚根据在于共犯通过正犯者间接地侵害了法益即处罚共犯者是因为其诱使、促成了正犯实施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法益侵害行为。共犯的违法性由来于共犯行为自身的违法性和正犯行为的违法性。

1甲唆使乙杀害自己的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甲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2乙按照被害人甲的请求对甲实施重伤行为乙成立犯罪甲的教唆行为无罪。

3甲唆使乙实施自伤行为的乙的行为不成立犯罪甲的唆使行为也不成立犯罪。

4犯罪人甲教唆乙窝藏自己的不成立犯罪。

二教唆犯的概念与成立条件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的决意进而使其基于此决意实行犯罪的情况。

1、教唆对象。

1按照刑法理论界的主流观点教唆对象必须是达到形式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

注意传统观点无法解释这样的案件。例如甲教唆不满16周岁的警察乙刑讯逼供乙接受教唆实施刑讯逼供行为的按照主流观点只能认定甲是间接正犯但甲欠缺构成身份不成立刑讯逼供罪由于没有轻伤害以上结果也不成立故意伤害罪的间接正犯其结局是甲无罪。但该观点无法令人接受如果认为教唆犯的对象只要求是事实上具有责任能力的人但不必是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就可以很好解决这样的问题甲成立刑讯逼供罪的教唆犯而非间接正犯实行犯乙只是年龄不到不负刑事责任而已。

2教唆行为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但特定并不意味着只能对一人教唆对特定的二人以上实施教唆行为也能成立教唆犯。如果唆使的对象不特定则叫煽动不成立教唆。

3由于教唆是使他人产生犯罪的决意故在被教唆者已经产生犯罪决意的情况下不可能再成立教唆只能成立帮助犯。乙已有盗窃犯意甲唆使其抢劫的成立抢劫罪的教唆犯乙已有盗窃犯意只想盗窃数千元而甲唆使其盗窃数万元的甲只成立帮助犯不成立教唆犯更多资讯关注东方行教育middot三校司考公众微信在乙打算盗窃普通财物而甲唆使其盗窃金融机构的不认定为教唆犯。

2、教唆行为。教唆行为是指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进而使之实行犯罪。

1唆使他人实施过失犯罪的成立间接正犯。

2不作为方式不能构成教唆行为。

3教唆行为必须是唆使他人实施较为特定犯罪的行为即使该犯罪的对象还不存在而是以出现对象为条件的也是教唆行为。例如教唆怀孕妇女在分娩后杀死婴儿的也成立教唆行为当然只有当妇女开始实施杀婴行为时教唆者才成立教唆犯。

4教唆行为不要求对具体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作出指示。

3、教唆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教唆者故意教唆他人实施不可能既遂的行为是未遂的教唆不可罚。

例如甲将一把没有装上子弹的手枪交给乙指示乙当场开枪杀害丙乙接受教唆开枪射击因没有子弹而未能致丙死亡。如果能够肯定教唆者并不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被教唆的人所实施的行为绝对不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则不认定为犯罪。但是如果被教唆的人所实施的行为仍然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就不能否认教唆者具有犯罪故意应以教唆犯论处。

三教唆犯的认定

1、对教唆犯应当依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笼统定教唆罪。如果被教唆的人对被教唆的罪产生误解实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围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责任。例如甲教唆乙实施抢劫行为但乙到达现场后只实施了盗窃行为的对甲只能认定为盗窃罪。反之A教唆B实施盗窃行为但B实施了抢劫行为的对A仍应认定为盗窃罪。

2、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对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而应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定罪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

刑法分则规定以唆使、煽动作为实行行为的常见情形有

1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第373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

4妨害作证罪第307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5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与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注意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毒不是独立罪名而是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与强迫吸毒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6引诱卖淫罪第359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7引诱幼女卖淫罪第359条第2款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注意引诱幼女卖淫是独立罪名不是引诱卖淫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8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第301条第2款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

注意引诱未成年聚众淫乱是独立罪名不是聚众淫乱罪的从重处罚情节。但在给行为人定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后在量刑时应比照聚众淫乱罪从重处罚。

3、教唆犯教唆他人实施几种较为特定犯罪中的任何一种犯罪时对教唆犯按被教唆者具体实施的犯罪定罪。此外间接教唆也成立犯罪。例如甲教唆乙让乙教唆丙实施抢劫罪甲的行为便是间接教唆。

4、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的区别和联系。

区别

1侵犯的法益性质不同前者是社会管理秩序后者根据所教唆的犯罪性质确定。

2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将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后者是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

3对象要求不同前者对被传授的对象没有限定后者要求教唆对象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

4故意内容不同前者是对传授犯罪方法具有故意后者是对所教唆的犯罪具有故意。

5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况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的即使被传授的人按照所传授的方法实施了犯罪二者也不成立共犯如果被教唆的人犯被教唆的罪则二者成立共犯。

6定罪量刑的根据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是独立的罪名具有独立的法定刑而教唆犯罪不是独立罪名没有独立的法定刑。

联系

1如果行为人对同一犯罪内容同时实施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的或者用传授犯罪方法的手段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的原则上从一重罪论处。

2如果行为人分别对不同的对象实施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或者向同一对象教唆此罪而传授彼罪的犯罪方法则按所教唆的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实行数罪并罚。

四教唆犯的处罚原则

一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成立共同犯罪或者在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而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对于教唆犯应分清作用予以处罚起主要作用的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

二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这一规定要按照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以及刑法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理解。

三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教唆未遂。

按照刑法理论的主流观点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被教唆人拒绝教唆犯的教唆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后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不是教唆行为所致被教唆人所犯之罪的性质与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性质完全不同。

对于教唆未遂的适用第29条第二款之后不再适用未遂犯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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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唆犯怎么处罚

    内容: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教唆犯怎么处罚刑法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传统的主流观点坚持认为对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这一规定要按照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以及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理解,传统的主流观点坚持认为对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这一规定要按照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以及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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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上的婚外情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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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是什么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的成立有个构成要件1、是以夫妻名义。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那么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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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以及代位权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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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必须条件1.客观要件即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对于债务人毁损、抛弃财产的行为,债权人没有撤销权行为的可能,当然无法行使其撤销权。债务人的行为使自己陷于资力不足,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或者发生清偿困难,因此种状态持续到撤销权行使时仍然存在的,即可认定为有害于债权。债权人于行为时虽有危害债权的故意,事实上并未对债权造成危害的,不发生撤销权。债务人的恶意以行为时为标准,行为后产生恶意的,不成立债权人撤销权。债务人由他人代理实施行为的,应就其代理人的主观状态予以认定。那么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必须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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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行为的认定及处罚原则

    内容:在共同实行犯中各个共同犯罪人之间没有行为上的分工即没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之分的情况下各共同犯罪人都直接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如果其中有人实施了超出预谋的犯罪行为对此超出预谋的行为其他人不知情则不知情的人不负刑事责任由实行过限行为者本人对其过限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所谓非重合性过限是指被教唆的人除实行了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以外还实施了其他犯罪,(二)教唆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及处罚原则。

    李孟阳律师
    2022.01.17186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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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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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条、欠条与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满足那些条件!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借条、欠条与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满足那些条件!

    内容:民间借贷的关系成立是得到法律的保护,为了降低借贷之间的风险性,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有一些条条框框限定。那么,借条、欠条与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满足那些条件!民间借贷是指只要双方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也会出现很多民间借贷纠纷案。民间借贷双方仅靠信用维持关系,很多借贷手续出现不完整性,缺少担保抵押,缺少法律保障,这样很容易引起纠纷。借条、欠条的认定与借贷关系的成立:1、原告持有借条而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姓名同音不同字,可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那么借条、欠条与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满足那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2.02.09574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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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犯罪、立功的认定与减轻处罚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共同犯罪、立功的认定与减轻处罚

    内容:一、如何掌握共同犯罪的认定与处罚问题一主从犯的成立范围无论是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即各共犯人均参与实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的犯罪如在共同抢劫犯罪中有人实施暴力行为有人实施劫财行为这就是简单共同犯罪的适例还是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即各共犯人之间存在组织、教唆、实行、帮助等分工的犯罪一般应当根据各共犯人在犯意形成和实行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区分出主从犯以便准确界定各共犯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一般应注意以下问题1.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有些共犯人的主从地位明显另有些实行犯的主犯作用并不突出对于后者应依刑法谦抑原则的精神认定为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以从犯论处。

    郭铭芝律师
    2022.01.17159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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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认定需具备的条件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民间借贷认定需具备的条件

    内容:民间借贷认定需具备的条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是属于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成立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等。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而《民法通则》对此也仅作了上述原则性规定。那么民间借贷认定需具备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2.07676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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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成立的条件及代位权的行使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代位权成立的条件及代位权的行使

    内容: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应当申请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代位权成立的条件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那么代位权成立的条件及代位权的行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2.0982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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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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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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