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
导读:
一、关于共同犯罪认识错误理论的若干争议围绕共同犯罪认识错误之认定和处理展开的争论错综复杂概括起来主要有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三种观点即抽象符合说、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而在日本的刑法理论界以及我国的部分论著中一般将法律错误排除在共同犯罪认识错误的研究范围以外仅研究事实错误问题,而在日本的刑法理论界以及我国的部分论著中一般将法律错误排除在共同犯罪认识错误的研究范围以外仅研究事实错误问题,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主观上认识的事实与客观发生的事实虽然不完全一致但在法律上的性质一致时便应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为根据定为故意犯罪既遂。
共同犯罪认识错误可分为在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与在不同共犯形式间的错误两种基本情况。例如在我国刑法理论上一般将事实错误与法律错误都纳入到共同犯罪认识错误的范畴中进行研究。而在日本的刑法理论界以及我国的部分论著中一般将法律错误排除在共同犯罪认识错误的研究范围以外仅研究事实错误问题。再如一些颇具争议的问题如实行过限、实行减少等有的观点主张这属于共同犯罪认识错误应该解决的问题。这就导致不同学者眼中共同犯罪认识错误的范围抑或边界并不相同进一步的对话就可能存在障碍。关于什么是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共同犯罪认识错误可分为在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与在不同共犯形式间的错误两种基本情况。前者以共同正犯的错误为例宜坚持法定符合说为基本处理原则后者的处理较为复杂以教唆犯与帮助犯之间的错误为例以教唆故意实现帮助效果的宜认定为教唆犯未遂以帮助故意实现教唆效果的宜认定为帮助犯。
一、关于共同犯罪认识错误理论的若干争议
围绕共同犯罪认识错误之认定和处理展开的争论错综复杂概括起来主要有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三种观点即抽象符合说、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尤其是对于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而言基本上是以这三种学说为框架展开聚讼。抽象符合说认为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现的事实不受构成要件的制约只要抽象的相符合就成立故意。显然抽象符合说更注重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主观认识或预见的内容是否现实的发生并不十分重要。
具体符合说认为只有行为人所预见的构成要件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完全一致时才能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否则就阻却故意或者仅成立未遂。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主观上认识的事实与客观发生的事实虽然不完全一致但在法律上的性质一致时便应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为根据定为故意犯罪既遂。在法定符合说内部还有更为具体的观点如构成要件符合说、罪质符合说、违法责任符合说、合一的评价说等。但总的来说均以构成要件为基准来认定行为人的错误是否阻却主观故意分歧主要体现对构成要件重合的理解上。
这三种学说在不同的认识错误情形中争议情况有所不同。在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中主要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对立在不同构成要件间的错误中则主要是法定符合说与抽象符合说的对立。一般认为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体现了客观主义的主张抽象符合说体现了主观主义的立场。不同的学说在解决各种具体的认识错误问题上得出的结论也往往不同就算偶然结论一致推理的过程和依据也不一样。不同共犯形式之间的错误与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略有不同。关于不同共犯形式间的错误的争论在大陆刑法理论中主要体现为主观说、客观说与主客观相统一的折衷说。
主观说认为应当以行为人的意思为准来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客观说认为应当以客观的事实为准以实际上所发生的侵害事实为基准判断行为人有无与此事相符的犯意从而依其行为的客观意义对利用者定性。折衷说主张应一并考虑利用者行为之主观面与客观面以主客观相统一的立场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共犯错误理论聚讼不定的原因分析
在共犯错误问题上理论界的争讼与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均呈现混乱而欠缺统一标准规制的特点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以下的几点因素值得进一步思索
一共同犯罪认识错误问题本身具有显著的复杂性
共犯错误与单独犯罪的错误相比由于共犯关系等复杂因素的介入使该问题的处理更加扑朔迷离。例如在我国刑法理论上一般将事实错误与法律错误都纳入到共同犯罪认识错误的范畴中进行研究。而在日本的刑法理论界以及我国的部分论著中一般将法律错误排除在共同犯罪认识错误的研究范围以外仅研究事实错误问题。再如一些颇具争议的问题如实行过限、实行减少等有的观点主张这属于共同犯罪认识错误应该解决的问题。
相反有的观点主张这些问题应当运用共犯理论来解决不必要纳入错误论。这就导致不同学者眼中共同犯罪认识错误的范围抑或边界并不相同进一步的对话就可能存在障碍。另外共同犯罪认识错误问题从不同的角度可以衍生出多种分类方式如按照错误的性质可以分为事实错误与法律错误按照犯罪人的类型可以分为正犯的错误、教唆犯的错误、帮助犯的错误按照错误是发生在同一共犯形式内还是不同共犯形式间分为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与不同共犯形式间的错误按照具体的错误形式可以分为客体错误或者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以及因果关系错误等等。如果不能梳理清楚各种分类的层次条理的运用不同分类展开研究可能会造成观点的混乱和不明晰。
二关于共同犯罪的基础理论的争议会影响对共犯错误问题的处理结论
共同犯罪基础理论是讨论共犯错误问题的理论前提对前者持不同的观点必然导致对后者得出的结论不一致。例如共犯关系是研究共同犯罪错误问题的理论前提。不同的理论对共犯关系界定的范畴迥异。行为共同说认为共犯是数人用共同的行为实施各自的犯罪意图的犯罪犯罪共同说认为数人共同进行某一特定的犯罪是共犯。部分犯罪共同说认为即使数人实行的行为是跨越不同构成要件的行为但这些构成要件是同质的具有重合性时也应认为是共犯。
与此相适应一般持犯罪共同说者在共犯错误问题上往往主张具体的法定符合说持行为共同说者一般是采取抽象的符合说。再如我国传统上认为教唆犯、帮助犯具有独立性如今不少学者如张明楷教授提倡从属性说本文亦承认共犯之从属性。根据共犯从属性说教唆犯、帮助犯等共犯人对正犯具有从属性共犯之可罚须正犯实施一定的构成要件行为。正犯的认识错误往往影响教唆犯、帮助犯的刑事责任承担。而根据共犯独立性说教唆犯、帮助犯等共犯仅以本身的教唆或帮助行为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正犯的错误不一定影响共犯的刑事责任。
三我国共犯错误理论研究的薄弱难以对司法实践形成有效的指导
就共犯错误而言只要共同犯罪人中的一人或一人以上发生了认识错误就可以使整个共同犯罪的错误成立而共犯人之间具有复杂的分工使共犯错误较单独犯罪的错误更加多样化。然而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在我国刑法学界可以说尚未展开深入的研究相对于犯罪构成理论、罪数理论等广为一般人熟知的领域而言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领域还是一片鲜有人踏足的处女地。即便在为数不多的论著中有所涉及也多为浅尝辄止鲜有系统而深入的研究。
在国内目前对共同犯罪认识错误较为详细的阐述多集中于刘明祥教授的错误论以及刑法中的错误。在德、日刑法理论中共同犯罪的错误问题是理论研究的热点之一形成了诸如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抽象符合说、构成要件符合说、罪质符合说、合一的评价说等各种理论观点。可以说与我国在共犯错误领域的萧条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就导致了实践的迫切需要与理论的滞后之间的脱节从而使进一步的研究更加举步维艰。
三、共犯错误若干问题应采取的观点
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一般是指部分共犯预见的构成要件事实与其他共犯实际造成的事实不一致。我国通说认为法律错误对刑事责任不产生影响因此本文所研究的共犯错误具体是以成立共犯关系作为前提条件的共同犯罪之事实认识错误。另外诸如实行过限等问题主要涉及是否成立共犯关系不必纳入错误论解决。采取的共犯错误分类方式是将共同犯罪事实认识错误划分为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和不同共犯形式之间的错误。所谓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包括共同正犯的错误教唆犯的错误以及帮助犯的错误其中后两者具有相似性可称为狭义共犯的错误。所谓不同共犯形式之间的错误包括正犯与教唆犯之间的认识错误、正犯与帮助犯之间的认识错误、教唆犯与帮助犯之间的认识错误等其中以教唆犯与帮助犯之间的错误较为典型。
一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之共同正犯的认识错误
1、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
甲、乙共谋杀死仇人丁在双方互相殴打的过程中行人丙前来劝架甲以为丙是丁的帮手一刀将丙捅死。甲显然发生了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这种错误对其自身刑事责任的影响与单独犯罪的错误并无区别根据我国在此问题上的通说法定符合说该错误属于同一犯罪构成以内的错误并不阻却杀人故意甲对丙的死亡承担故意杀人罪既遂的责任。在共犯错误领域我们主要研究的是甲的错误是否阻却乙的杀人故意。
2、不同构成要件间的错误
甲、乙共谋杀害丁二人与丁厮打很久仍没占到上风甲情急之下拔枪射击却因枪法不准击中了丁旁边一条名贵的狗。甲与乙应当如何承担责任甲发生的是打击错误与单独犯罪的打击错误并无不同根据通说法定符合说这种错误超出了同一构成要件的范围原则上阻却故意的成立或者只成立故意犯罪的未遂就本案而言甲对丁构成故意杀人未遂打死狗的行为是过失毁坏他人财物并不受刑法上的责难。
二不同共犯形式之间的错误之教唆犯与帮助犯之间的认识错误
1、以教唆犯的故意利用他人实施犯罪但实际上起到了帮助犯的效果甲以为乙没有杀人故意遂唆使乙杀死甲的仇人丙实际上乙与丙也有仇乙早就有意杀之在甲的鼓励下乙杀死丙。本案中乙作为实际完成杀人的实行犯无论作为被教唆者还是被帮助者均应负故意杀人罪既遂的责任。甲主观上自认为是教唆犯客观上起到了精神性帮助犯的作用。根据主观说应按照其主观认识即教唆犯定罪处刑而根据客观说则按照实际的客观效果即帮助犯予以处罚。由于精神性帮助行为与教唆行为具备相似的行为外观其区别之要点应视正犯是否已有犯罪之决意以为断因此在客观上起到帮助作用评价为帮助犯是不会造成过度评价的。
根据折衷说的观点以主客观相统一的立场确定甲的责任客观上甲实施的是帮助行为主观上甲所具有的教唆犯的故意可以涵盖帮助犯的故意从而综合评价为帮助犯以确定责任。且不说将甲的故意综合评价为帮助犯的故意有待论证以及可能面临争议但就教唆犯与帮助犯的刑事责任而言众所周知教唆犯在我国刑法中对犯罪所起的作用可以被评价为甚至主要被评价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而帮助犯一般认为属于我国刑法规定之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从犯对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可见对甲的行为认定为教唆犯还是帮助犯其刑事责任可以说具有天壤之别。按照主观说将甲评价为教唆犯既遂明显与事实不符此种情形下甲并未引起乙的犯罪决意如果坚持共犯具有从属性显然难以认定为教唆犯既遂否则即与保障人权的刑法理念相悖。依据客观说和折衷说虽然不会造成过度评价却有评价不足之嫌这种情形下的帮助显然比一般的精神性帮助犯的主观恶性更深应作一定的区别。鉴于我国刑法第29条对教唆未遂的规定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是教唆未遂以共犯从属性说的立场认为教唆未遂包括被教唆的人虽然完成了相应犯罪但不是基于教唆者的教唆的情形是合适的由此可将本案中的甲认定为教唆犯的未遂根据刑法相应的规定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样为法官保留了较为充分的自由裁量空间以更好的做到不枉不纵。
2、以帮助犯的故意鼓励他人实施犯罪但实际上起到了教唆犯的效果将上例稍作变动乙与丙有深仇大恨并扬言杀丙甲以为乙果真有意杀丙遂多番对乙诉说丙的不是鼓励乙杀之实际上乙素爱吹牛并未决意杀丙但在甲的鼓励下生杀人决意将丙杀死。此案中乙无疑应承担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甲主观上是只有帮助犯的故意而客观上担当了教唆犯的角色根据主观说应以帮助犯处理而客观说的结论则为教唆犯折衷说的认定依然倾向于认定甲为帮助犯。对教唆犯与精神性帮助犯进行区分可知在行为外在表现上两者区别不大即仅从客观表面来看将甲的行为评价为精神性帮助并无不可且主观上甲具有帮助犯的主观故意在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范围内甲的行为达到了主客观相一致评价为帮助犯是恰当的。且根据责任主义的要求不宜在甲明显缺乏教唆故意的情况下将甲认定为教唆犯。虽然这样对甲的处刑可能会偏低但这是保障人权前提下的必要妥协。
总之法定符合说不仅是单独犯罪的认识错误领域的通说在共犯错误中尤其是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领域其逻辑结论也是较为合适的。不同共犯之间发生对角色分工的认识错误的情况比较复杂应当针对具体情况条分缕析既要逻辑上讲得通又应最大限度的实现公平正义。原则是稳定的实践是多样的在面对具体的共犯认识错误疑难问题时我们应该胸怀公平与正义理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要重视打击犯罪又应努力保障人权。
作者单位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